沂源县张家坡镇人民政府
标题: 淄博市镇级政务服务事项梳理指导目录(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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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0-12-11 发布机构: 沂源县张家坡镇人民政府

淄博市镇级政务服务事项梳理指导目录(公共服务)

发布日期: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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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镇级政务服务事项梳理指导目录(公共服务)
序号 所属领域 事项类别 主项
顺序码
主项名称 子项
顺序码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服务对象 办件类型 设定依据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收费项目
1 人社 公共服务 001 开展就业失业登记工作 001 单位就业登记 公共服务 自然人 即办件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第七章 第六十三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2.《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第二项 第三条 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城乡常住人口全覆盖。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可持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公共就业服务。其中,处于无业状态的劳动者可进行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的劳动者可申请就业援助。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采取“劳动者书面承诺”的方式,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失业登记,对符合就业援助条件的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必要时可对劳动者失业状态、失业原因等进行部门信息核查或工作人员调查。 第二项 第四条 保障各类用人单位同等享有公共就业服务。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创业实体,可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咨询了解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申请招聘用工服务。对民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要公平对待,提供同等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用人单位相关资质,核实发布招聘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对处于初创阶段以及灵活形式用工等用人主体,可采取“经办人书面承诺+工作人员必要调查”的方式受理,并在招聘信息中标注。
3.《关于完善城乡统一就业失业登记制度的通知》第二条 适应城镇化步伐和城乡统筹就业需要,参照统计部门统计口径,把乡村就业人员中年满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人员纳入到就业失业登记范围,对在乡村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作为乡村就业人员进行登记(包括乡内农业就业人员、乡内非农就业人员、出乡转移就业人员),对在乡村未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且有就业或转移就业能力和愿望人员作为乡村失业人员进行登记,对乡村“零转移”贫困家庭的适龄劳动力作为乡村就业困难人员进行登记。乡村失业人员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对待,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按规定享受相应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就业统计制度和指标体系,试行调查失业率,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第一条 第二项 实施积极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具备两年以上失业保险待遇支付能力的统筹地区(含省本级),对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上年度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返还,返还按现行稳岗补贴政策规定办理。企业享受返还政策时,不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牵头负责) 第一条 第三项 支持企业稳定劳动关系。支持困难企业与工会开展集体协商,采取调整薪酬、在岗培训、弹性工时、轮岗轮休等方式,稳定就业岗位和劳动关系。规范裁员行为,裁减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裁减人员方案须提交企业职代会审议通过,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清偿拖欠被裁减职工的工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牵头负责)
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二章求职与就业第六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就业登记人员需具备下列条件: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人员。
根据《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一条,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等事务,单位办理就业登记需向有关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办理新招用人员用工备案的,应提供劳动者身份证、《淄博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人员信息表》(以下简称《人员信息表》)、《淄博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花名册》(以下简称《花名册》)以及与被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原件一式一份)
(二)办理续订、变更劳动合同备案的,应提供《花名册》以及劳动合同书。(原件一式一份)
(四)用人单位到劳动保障部门初次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或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时,应提供《淄博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用人单位信息表》(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信息表》)、用人单位有效资质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一式一份)
1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不收费
人社 公共服务 002 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 公共服务 自然人 即办件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第七章 第六十三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2.《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第二项 第三条 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城乡常住人口全覆盖。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可持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公共就业服务。其中,处于无业状态的劳动者可进行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的劳动者可申请就业援助。
3.《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第一条第三项 加强多元化方式就业和新就业形态的就业服务。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对灵活就业、自由职业等多元化方式就业人员和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纳入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范围,可采取“经办人书面承诺”的方式受理,必要时可进行信息核查或工作人员调查。
4.《关于完善城乡统一就业失业登记制度的通知》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第一产业以外的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形式就业人员,不含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主要有为社区管理服务提供的协助服务(不含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为城乡居民提供的家庭服务、为用人单位或居民家庭提供的劳务服务、为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的帮工服务等无法建立或暂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形式。灵活就业人员,应按规定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中心)申请就业登记,经认定后,按规定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在山东省行政区划内常住的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已实现就业的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劳动者,由本人在常住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本人申请 1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不收费
人社 公共服务 003 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失业登记 公共服务 自然人 即办件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第七章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二)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四)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五)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七)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2.《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61号)》第十三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三)己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3.《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条 各地要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要求,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对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 各地要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提供机制,保障城镇常住人员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并有针对性地为其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对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员,要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在此基础上,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部署,统筹考虑本地区综合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保障其逐步享受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
4.《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第二项 第三条 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城乡常住人口全覆盖。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可持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公共就业服务。其中,处于无业状态的劳动者可进行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的劳动者可申请就业援助。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采取“劳动者书面承诺”的方式,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失业登记,对符合就业援助条件的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必要时可对劳动者失业状态、失业原因等进行部门信息核查或工作人员调查。
5.《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第一条 第二项实施积极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具备两年以上失业保险待遇支付能力的统筹地区(含省本级),对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上年度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返还,返还按现行稳岗补贴政策规定办理。企业享受返还政策时,不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牵头负责) 第一条 第三项 支持企业稳定劳动关系。支持困难企业与工会开展集体协商,采取调整薪酬、在岗培训、弹性工时、轮岗轮休等方式,稳定就业岗位和劳动关系。规范裁员行为,裁减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裁减人员方案须提交企业职代会审议通过,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清偿拖欠被裁减职工的工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牵头负责)
6.《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第一条第二项 保障各类用人单位同等享有公共就业服务。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创业实体,可向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咨询了解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申请招聘用工等服务。对民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要公平对待,提供同等服务。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在规定时间内审核用人单位相关资质,核实发布招聘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对处于初创阶段以及灵活形式用工等用人主体,可采取“经办人书面承诺”的方式受理,必要时可进行信息核查或工作人员调查,并在招聘信息中标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社部令23号第七章第六十三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失业登记。 (一)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办理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失业登记
1、失业人员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常住地登记的非本地户籍人员提供居住证;
2、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二)其他形式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失业登记需提交下材料:
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无就业经历人员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失业登记:1.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2.居住证(在常住地登记的非本地户籍人员提供)
7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不收费
人社 公共服务 004 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失业登记 公共服务 自然人 即办件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 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 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 在山东省行政区划内常住的下列人员: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4.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7.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其中,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停业或失业后,到常住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居住证(在常住地登记的非本地户籍人员提供);《失业登记表》 7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不收费
人社 公共服务 005 无就业经历人员失业登记 公共服务 自然人 即办件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第七章 第六十三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第二项 第三条 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城乡常住人口全覆盖。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可持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公共就业服务。其中,处于无业状态的劳动者可进行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的劳动者可申请就业援助。《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第十五条 参保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书面告知职工有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为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并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缴费记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人员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条 各地要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要求,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第五条第十五项  加大失业人员就业帮扶。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大龄、残疾、低保家庭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第一条第三项 加强多元化方式就业和新就业形态的就业服务。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对灵活就业、自由职业等多元化方式就业人员和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纳入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范围,可采取“经办人书面承诺”的方式受理,必要时可进行信息核查或工作人员调查。 在山东省行政区划内常住的下列人员: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4.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7.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其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无就业经历人员,到常住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居住证(在常住地登记的非本地户籍人员提供);《失业登记表》 7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不收费
2 人社 公共服务 002 公共就业专项服务活动 001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公共服务 自然人 即办件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2.《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四十二条;
3.《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鲁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二条;
在山东行政区划内常住的以下登记失业人员:1.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3.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4.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6.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人员;7.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8.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9.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申请人提交材料。1、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2、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申请人与子女的户口本。离婚的还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或《离婚证》;丧偶的还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材料;3、“城乡双零”家庭成员,所在社区公示材料;外地户籍人员除根据以上情形提供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供《居住证》。 1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不收费
人社 公共服务 002 用人单位吸纳和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 公共服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承诺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
2.《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3.《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鲁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二条;
4.《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
根据《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8〕86号第七条(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补贴的用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动人事代理机构);
2、合法经营,证照齐全,生产或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登记注册地址一致;
3、按规定为所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并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
4、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账目清晰、凭证规范。
用人单位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补贴申请范围内:
1、在单位失业后12个月内又被原单位或原单位关联单位招用的;
2、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累计已达3年的;
3、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
4、是企业法人或股东的,或在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
1、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
2、《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领表》
法定时限:按季度申报 法定时限:按季度申报 不收费
3 人社 公共服务 003 公益性岗位补贴(收集与开发) 无子项 公益性岗位补贴(收集与开发) 公共服务 自然人 承诺件 1.《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公益性)岗位补贴。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员。对公益性岗位安置或单位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对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期满后仍难以就业,且工作期间考核优秀的女性45周岁、男性55周岁以上的人员,经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公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可适当延长工作期限,续签劳动合同,续签合同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对现行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标准(非全日制岗位除外)高于上述规定标准的,已纳入政策享受范围的人员可按原标准执行至补贴享受期满,新享受补贴政策人员按照新标准执行。” 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拓展岗位范围,扩大岗位规模,及时协助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政策。 1.《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花名册》;3.《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统计表》。 1个工作日 不收费
4 人社 公共服务 004 就业援助服务 无子项 就业援助服务 公共服务 自然人 承诺件 1、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8号令)第四十四条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就业援助对象进行登记,建立专门台账,实行就业援助对象动态管理和援助责任制度,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援助。
2、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对下列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一)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三)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四)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七)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八)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九)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3、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7〕45号)(一)充分发挥基层平台作用。社区、乡村劳动保障协理员要定期走访居民家庭,了解掌握辖区内援助对象就业、享受政策等情况,及时发现并上报新产生的城乡“双零”家庭。社区和乡村劳动保障协理员要向城乡“双零”家庭宣讲就业扶持政策,介绍享受政策的具体方法和办理程序,帮助办理《山东省再就业优惠证》和《山东省劳动者失业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就业过程中的各项补贴,加强对已实现就业再就业人员的跟踪服务。
4、 《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培训和开业指导等服务。第四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就业培训,帮助失业人员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对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相关就业援助制度提供相应所需材料 30 15 不收费
5 人社 公共服务 005 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无子项 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公共服务 自然人 承诺件 1、《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年3月修正)第五章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第四十五条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第四十六条 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期限,可以延长至退休。 1、具有我区常住户口,并在申请年度以个人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仅限于养老和医疗保险);2、属于就业困难人员且在法定退休年龄内;3、灵活就业人员,即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人员等; 1、《山东省灵活就业人员认定申请表》;2、《淄博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3户口本、本人身份证;4、本人签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盖章确认的、注明从事灵活就业的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5、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明细表; 500 1 不收费
6 人社 公共服务 006 灵活就业人员认定 无子项 灵活就业人员认定 公共服务 自然人 即办件     1.《关于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19号)“二、认真做好灵活就业人员认定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重点针对上述人群,按照我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采用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申报、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初审、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复核的程序,如实填写《山东省灵活就业人员登记认定表》(见附件1),对灵活就业人员给予审核认定,并免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灵活就业’,符合就业困难群体范围的同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援助卡”栏目中注明……”。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1、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人员。包括临时就业者,如非全时工、季节工、家庭小时工和其他类型的的打零工着;自营劳动者(不包括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网店经营、街头小贩、家庭就业人员;自主就业者,以个人身份从事职业活动的自由职业者,如自由撰稿人、非签约歌手和模特等。 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00 0 不收费
7 人社 公共服务 007 灵活就业人员就业服务 无子项 灵活就业人员就业服务 公共服务 自然人 承诺件 1.《关于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19号)"二、认真做好灵活就业人员认定工作,三、加大灵活就业人员政策扶持力度...."
2.淄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市人社局《关于转发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字〔2014〕49号)、《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镇村政务服务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制定实施的扶持政策和相关服务,并有义务接受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状况统计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证明。 1、《山东省灵活就业人员登记认定表》 500 0 不收费
8 人社 公共服务 008 单位招聘登记 无子项 单位招聘登记 公共服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即办件 1、《就业促进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修正)
2、《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04年4月2日通过,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16年3月30日修正)
1、正规合法企业;2、用工环境条件均有保障。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招聘人员招工简章;3、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用人单位委托证明。 500 0 不收费
9 人社 公共服务 009 个人求职登记 无子项 个人求职登记 公共服务 自然人 即办件 1、《就业促进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修正)
2、《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04年4月2日通过,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16年3月30日修正)
1、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2、求职人员为失业状态。 1、身份证原件;2、技术职务、技术等级证明及学历证明 1 0 不收费
10 人社 公共服务 010 创业及创业终止登记 无子项 创业及创业终止登记 公共服务 自然人 即办件 1、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5号):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创业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优化创业环境,提高劳动者素质,鼓励帮助劳动者自主创业。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促进创业的产业指导目录,优先扶持科技、综合资源利用、农副产品加工、贸易促进、社区服务、建筑劳务、信息服务等领域的创业活动。第二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培训、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创业指导专家组织,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咨询服务。 《创业及创业终止工作台账》 《创业及创业终止工作台账》 500 0 不收费
11 人社 公共服务 011 职业介绍服务及信息管理 无子项 职业介绍服务及信息管理 公共服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承诺件 1、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年3月修正)第三十一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法免费向劳动者提供下列服务……(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单位招聘登记、个人求职登记、职业介绍服务及信息管理、职业指导、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开发社区就业岗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章就业服务和管理第三十二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三章招用人员第九条,用人单位申请发布招聘信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经工商注册的各类企业2.各类民办非企业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二章求职与就业第六条,个人求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人员 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三章招用人员第九条,用人单位申请发布招聘信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一式一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一式一份)(三证合一的企业无需提供)
3.法人代表身份证或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一式一份)
4.《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登记表》(原件一式二份)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60 2 不收费
12 人社 公共服务 012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 无子项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 公共服务 自然人 即办件 1、 《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
2、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办发〔2013〕35号文件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17号)“二、切实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对离校未就业的困难家庭毕业生和就业困难毕业生要逐一登记,依托基层就业服务平台,一对一地开展服务。”
省内外院校山东生源的应、往届离校时《就业报到证》签发回生源地的未就业(含择业期内《就业报到证》改派回生源地或毕业离校时采取劳动合同就业、灵活方式就业,需重新选择就业单位就业的)非师范类高校毕业生 1.登录“山东高校毕业生离校未就业实名登记服务系统”填写相关内容;2.《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等。 500 0 不收费
13 人社 公共服务 013 社会保险登记 001 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公共服务 自然人 即办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3.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二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和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即资格认证)、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3号)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 1.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护照)原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2.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1 0 不收费
人社 公共服务 002 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公共服务 自然人 即办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应当设立专门窗口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参保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 参保人员基本信息需要变更时,应及时申请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本人身份证社保卡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00 0 不收费
14 人社 公共服务 014 社会保险费缴纳 无子项 居民养老保险保险费的缴纳 公共服务 自然人 即办件 1、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制发卡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2、 《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保险费收缴”。
辖区范围内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人员 身份证、户口本、邮政储蓄社保卡(无社保卡者开办一张邮政储蓄银行卡) 1 0 不收费
15 人社 公共服务 015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无子项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续 公共服务 自然人 承诺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业务经办工作,参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人社厅发〔2014〕25号)和《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执行;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业务经办工作,待有关政策办法出台后再做具体规定。《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第三条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省、市、县转移的,可在转入地社保机构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转入地开具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变更后的户口簿 500 30 不收费
16 人社 公共服务 016 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支付 001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公共服务 自然人 即办件 1、《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条;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 领取本辖区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1、身份证原件或社保卡原件。 1 0 不收费
人社 公共服务 002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公共服务 自然人 承诺件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 1、年满60周岁;2、按规定参保;3、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2、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3、参保人本辖区农村商业银行账号。 500 30 不收费
人社 公共服务 003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公共服务 自然人 即办件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制发卡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参保人员死亡、出国定居、跨市转移、户籍性质变更的予以注销 死亡人身份证、照片1寸、注销登记表(请到户口所在居委会填写并盖章)、继承人身份证及农村商业银行账号复印件、火化证及复印件、死亡证明 1 0 不收费
17 人社 公共服务 017 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发放 无子项 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发放 公共服务 自然人 承诺件 1、《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条;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3号)。 1、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出现死亡的。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2、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火化证明、死亡证明;3、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继承人本辖区农村商业银行账号。 500 30 不收费
18 人社 公共服务 018 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001 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公共服务 自然人 即办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有关问题的意见》鲁政办发〔2003〕3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有关问题的意见》(鲁政办发〔2003〕37号)“一、城镇各类企业(含不在城镇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均应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以及自由职业者,也要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登记”。)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本辖区年满16周岁人员 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 1 0 不收费
人社 公共服务 002 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申报缴费 公共服务 自然人 即办件 (一)《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有关问题的意见》(鲁政办发〔2003〕37号);
(二)《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
1、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2、参保人已参加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3、户籍在本辖区或外地户口长期在本辖区居住。 1、身份证原件;2、社保卡(或四大银行银行卡)原件。 1 0 不收费
人社 公共服务 003 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 公共服务 自然人 即办件 1.《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鲁政办发〔2010〕50号)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就业的,按国办发〔2009〕66号和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件规定办理。其中,参保人员从省外转至我省,在确定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地或待遇领取地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参保人员在省内跨市(指设区的市,含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下同)流动就业的,按本办法办理。”第四条:“参保人员省内跨市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转移接续  服务对象范围界定:跨县(市、区)转移居保关系的参保人员”。
1、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2、参保人在本地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3、户籍在本辖区。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原件复印件;3、社保卡(或四大银行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4、外地市参保缴费凭证。 1 0 不收费
人社 公共服务 004 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减员登记 公共服务 自然人 即办件 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有关问题的意见》(鲁政办发〔2003〕37号)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
1、参保人已参加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1、身份证原件或社保卡原件。 1 0 不收费
19 人社 公共服务 019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 无子项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 公共服务 自然人 即办件 1、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街道和社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跟踪了解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2、 《山东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实施办法》(鲁社保发〔2011〕32号)第十九条:“资格认证工作结束后,承担认证任务的街道(乡镇)服务机构、参保单位应将资格认证的信息整理汇总后,填制《山东省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资格申报表》,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社保经办机构。”
3、 《街道(乡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实施办法》(鲁社保发〔2011〕32号) 第八条:已纳入街道(乡镇)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向各街道(乡镇)服务机构下发资格认证通知及《 市区街道服务中心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花名册》(附件1),街道(乡镇)服务机构在各社区以张贴通知、电话通知、发放《公开信》等形式告知资格认证对象,通过现场核实的方式进行认证,并填制花名册,汇总情况后向社保经办机构上报认证结果。
4.《关于转发人社厅发[2018]107号文件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8]35号)“实现资格认证工作与全民参保登记、企业退休人员
社会化服务等 工作的有机结合 ,大 力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向街道社区下延 ,建立健全工作网络......”
凡在我区领取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和享受企业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定期待遇人员,均应参加年度资格认证 本人持身份证 1 0 不收费
20 人社 公共服务 020 企业退休人员个人信息变更 无子项 企业退休人员个人信息变更 公共服务 自然人 即办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应当设立专门窗口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参保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 企业离退休(职)、遗属人员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本人持身份证 1 0 不收费
21 人社 公共服务 021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无子项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公共服务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即办件 1、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                           2、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淄办发[2004]1号“街道、乡镇社区是实现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重要载体,是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关键环节和基础工程......”3.《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 根据上级的各种工作计划和安排,制定区级相关的工作实施方案和内容,结合具体的业务,资料齐全随到随办。 根据具体的业务或者工作安排 1 0 不收费
22 人社 公共服务 022 社会保险记录查询打印 001 个人参保缴费证明查询打印 公共服务 自然人 即办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应当设立专门窗口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参保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参保人员委托他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被委托人需持书面委托材料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需要书面查询结果或者出具本人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等书面证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 参保用人单位凭有效证明文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查询本单位缴费情况,以及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涉及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相关内容。 在省本级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身份证原件;社会保障卡 1 0 不收费
人社 公共服务 002 个人权益记录查询 公共服务 自然人 即办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应当设立专门窗口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参保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参保人员委托他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被委托人需持书面委托材料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需要书面查询结果或者出具本人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等书面证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 参保用人单位凭有效证明文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查询本单位缴费情况,以及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涉及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相关内容。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 省本级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本人窗口办理的,需提供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网上办理:不需要提供材料 1 0 不收费
人社 公共服务 003 待遇领取证明查询打印 公共服务 自然人 即办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应当设立专门窗口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参保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参保人员委托他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被委托人需持书面委托材料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需要书面查询结果或者出具本人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等书面证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 参保用人单位凭有效证明文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查询本单位缴费情况,以及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涉及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相关内容。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
已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个人。 【本人办理】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护照)【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人及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网上办理:不需要提供材料。原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1 0 不收费
23 人社 公共服务 023 社会保障卡服务 001 社会保障卡临时挂失 公共服务 自然人 即办件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11〕47号第四章第十六条:经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明确的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 社会保障卡丢失,但又无法马上办理补卡。 1 0 不收费
人社 公共服务 002 社会保障卡密码重置 公共服务 自然人 即办件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六条“经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明确的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 忘记社会保障卡社保账户密码 社会保障卡 1 0 不收费
24 人社 公共服务 024 劳动合同备案 无子项 劳动合同备案 公共服务 自然人 即办件 1、 《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劳动合同备案”
2、 《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2006年12月22日劳社部发〔2006〕46号“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一章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
(三)法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四)用人单位公章。
(五)《淄博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花名册》(原件,一式三份)
(六)劳动合同文本(原件,一式两份)
1 0 不收费
26 人社 公共服务 026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无子项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公共服务 自然人 即办件     身份证 0 0 不收费
27 人社 公共服务 027 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无子项 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公共服务 自然人 即办件  1.《关于印发<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35号)第二条:“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3号)纳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参加其他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衔接。”第三条:“被征地农民在土地被征收过程中除获取相应的各类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外,由政府拨付一定数额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用于补贴参加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第五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共同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做好相关工作。”  缴纳养老保险社保人员 居民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或社保卡(原件或复印件)农村信用社银行卡 0 0 不收费
28 医保 公共服务 028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001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公共服务 自然人 即办件     1.《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制发卡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待遇支付”。
自然人 (1)本市户口人员参保所需材料
户口本原件和身份证原件
(2)外市转入人员参保所需材料
户口本原件和身份证原件
(3)居住证人员参保所需材料
   户口本原件、居住证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新生儿参保所需材料
   户口本原件和监护人身份证原件
1 0 不收费
医保 公共服务 002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报缴费 公共服务 自然人 即办件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13〕31号)“二、参保范围和统筹层次  在省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可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申报缴费”
自然人 身份证或社保卡 1 0 不收费
医保 公共服务 003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变更 公共服务 自然人 即办件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制发卡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自然人 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 1 0 不收费
医保 公共服务 004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注销登记 公共服务 自然人 即办件     1.《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制发卡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关系注销转移接续”。
自然人 身份证原件 1 0 不收费
29 医保 公共服务 029 企业职工转个体医疗保险续接 无子项 企业职工转个体医疗保险续接 公共服务 自然人 即办件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1]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9年12月2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决定的、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1]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9年12月2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决定的、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申请人材料上报,材料齐全,可以受理 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 1 0 不收费
30 医保 公共服务 030 个体工商户变更医疗保险 无子项 个体工商户变更医疗保险 公共服务 自然人 即办件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五十八条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及五十八条的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必须以单位参保形式参加医疗保险。目前我市有300多家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是以灵活就业形式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需转为单位形式参保,按照单位参保缴费标准缴费,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和生育保险待遇。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及五十八条的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必须以单位参保形式参加医疗保险。目前我市有300多家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是以灵活就业形式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需转为单位形式参保,按照单位参保缴费标准缴费,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和生育保险待遇。 个体工商户变更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居民 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 1 0 不收费
31 医保 公共服务 031 大病救助 无子项 大病救助 公共服务 自然人 承诺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5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54号)“二、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各地要从2016年起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逐步从按病种救助转向按费用救助。原则上同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费用数额越大,救助比例越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和最高救助限额,由县级以上政府综合考虑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等因素,分类分段设置。对重点救助对象应当全面取消救助门槛;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可设置起付线,起付线标准可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主要测算依据。救助对象因特殊困难无力住院治疗或者住院治疗期间医疗费用难以负担的,各地可探索开展医前救助或医中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原则上参照居民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及财产情况是否符合低保及低保边缘的居民 身份证及户口本、财产及收入证明 30 30 不收费
33 民政 公共服务 033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入住市级儿童福利院 无子项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入住市级儿童福利院 公共服务 自然人 承诺件 《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鲁民〔2011〕60号《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鲁民〔2011〕60号)“城乡孤儿生活保障服务规范”部分“办理流程:①申请人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并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 社会散居孤儿、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因父母重度残疾或服刑等原因导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儿童父母死亡、失踪、服刑、重残、患艾滋病等证明材料;入住福利机构申请;申请人身份证(有监护人的孤儿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有监护人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入住福利机构时,需与福利机构签订养育协议 5 5 不收费
40 民政 公共服务 040 高等院校特困补助证明 无子项 高等院校特困补助证明 公共服务 自然人 即办件 《关于做好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家庭特别困难高校在校生 1.学校发放调查表[ 必需 原件1份 ]2.村、居证明[ 必需 原件1份 ] 500 0 不收费
41 民政 公共服务 041 城镇特困供养老年人、残疾人入住福利机构 无子项 城镇特困供养老年人、残疾人入住福利机构 公共服务 自然人 即办件 1、《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鲁民〔2011〕60号)“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服务规范”部分“办理流程:①申请人提出申请;②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于5个工作日内到城镇“三无”老年人、残疾人家中进行走访,提出初步安置意见,报街道办事处;③街道办事处自收到安置意见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 1、符合入住条件的“三无”老年人、残疾人 身份证、户口簿、残疾证复印件、村级证明 0 0 不收费
45 卫健 公共服务 045 《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办理 无子项 《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办理 公共服务 自然人 即办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年满60周岁的本辖区户籍公民,到户籍所在地镇(乡、街道)办理。 1.近期免冠红底照片1张;2.身份证原件。 1 0 不收费
46 卫健 公共服务 046 高龄津贴发放 无子项 高龄津贴发放 公共服务 自然人 承诺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年满80周岁的本辖区常住户籍的中国公民。 1.申请表;2.近期免冠红底照片2张;3.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一式两份。。 500 1 不收费
47 卫健 公共服务 047 生育登记 无子项 生育登记 公共服务 自然人 即办件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6年1月修改第十九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符合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妻:1、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我本辖区户籍人口;2、夫妻双方均为外省户籍,但在我辖区长期居住且已办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 身份证,承诺书 500 0 不收费
48 卫健 公共服务 048 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 无子项 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 公共服务 自然人 即办件 《关于做好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的实施意见》)重点任务。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和户籍制度改革深化实施居住证制度的要求,将流动人口作为服务对象,纳入社区卫生计生服务体系。在流动人口中全面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优先落实好儿童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健康档案、计划生育、健康教育等6类基本公共服务……”。 辖区内居住满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并已在居委会登记建档 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居住证 500 0 不收费
49 卫健 公共服务 049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001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金 公共服务 自然人 即办件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 500 0 不收费
卫健 公共服务 002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金 公共服务 自然人 即办件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家庭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 500 0 不收费
50 卫健 公共服务 050 病残儿医学鉴定情况核实 无子项 病残儿医学鉴定情况核实 公共服务 自然人 承诺件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十二条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已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病残的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个人申请书、户口簿原件、结婚证原件、身份证原件、有关病史资料复印件,所属村居、(镇办)出具的调查报告。 30 30 鉴定费
51 卫健 公共服务 051 省外计生服务管理关系迁移审核把关 无子项 省外计生服务管理关系迁移审核把关 公共服务 自然人 即办件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计划生育基层统计管理意见》的通知(“七、统计对象的管理移交(二)跨省管理移交1.户籍迁出省外的人员。由原管理地打印《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按照迁入地的规定要求,由乡级或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盖章后交本人,作为外省计划生育管理建档的依据之一。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对移交外省管理信息进行确认,并审核外省乡级或乡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管理回执,予以备案。”) 跨省迁移的育龄妇女 省外计生服务管理关系迁移备案材料 1 0 不收费
52 卫健 公共服务 052 城镇其他居民中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 无子项 城镇其他居民中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 公共服务 自然人 即办件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符合城镇其他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规定的条件 城镇其他居民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申领表 500 0 不收费
53 卫健 公共服务 053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四术”证明申请、审核) 无子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四术”证明申请、审核) 公共服务 自然人 承诺件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物价局<关于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实施计划生育“四术”的育龄群众 “四术”诊断证明、收费票据 90 90 不收费
54 卫健 公共服务 054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无子项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公共服务 自然人 即办件 《“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第七章:“基本医疗卫生:国家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以基层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本领域服务项目共20项,具体包括: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患者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准备怀孕的孕龄夫妇 500 0 不收费
55 卫健 公共服务 055 受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无子项 受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公共服务 自然人 承诺件 1、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2、 《山东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办法》“3.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接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之日起5日内予以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理由……”<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办法》“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独生子女申请表 500 1 不收费
56 卫健 公共服务 056 城镇居民失业、无业计生家庭奖励扶助 无子项 城镇居民失业、无业计生家庭奖励扶助 公共服务 自然人 承诺件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6条:对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6条:对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6条:对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 1、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本区城镇户籍,年满60周岁;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证明材料和彩色1寸近照3张。退休审批表和退休金核定表 500 1 不收费
57 卫健 公共服务 057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无子项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公共服务 自然人 承诺件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改)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6年1月修订)第二十六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对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
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人员规定的条件 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 500 10 不收费
58 卫健 公共服务 058 农村妇女“两癌”检查 无子项 农村妇女“两癌”检查 公共服务 自然人 承诺件 卫生部、全国妇联关于印发《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和妇女联合会印发<2012年山东省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农村妇女 500 15 不收费
62 残疾人服务 公共服务 062 山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001 山东省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康复救助 公共服务 自然人 承诺件 《关于印发山东省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 康复救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为我省符合救助条件患有先天性马蹄内翻足、脑瘫后遗畸形、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柱裂后遗下肢畸形、脊柱侧弯等需矫治手术的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治愈或减轻残疾程度 具有本省户籍的0-17周岁肢体残疾儿童。 具有专业诊断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具体病种详见补助标准部分),经省项目技术指导组专家评估有手术适应指征,监护人有手术意愿并填写相关知情同意书。 5 5 不收费
残疾人服务 公共服务 002 山东省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康复救助 公共服务 自然人 承诺件 《关于印发〈山东省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康复救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为具有山东省户籍的年龄18周岁以下,经筛查评估适合人工耳蜗植入条件的重度以上听力残疾儿童提供人工耳蜗产品1套;提供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调机以及术后康复训练补助经费。 具有山东省户籍的年龄18周岁以下儿童。 经筛查评估适合人工耳蜗植入条件的重度以上听力残疾儿童提供人工耳蜗产品1套;提供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调机以及术后康复训练补助经费。 5 5 不收费
残疾人服务 公共服务 003 山东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 公共服务 自然人 承诺件 《山东省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坚持“救早救小”和“应救尽救”,对符合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以下统称残疾儿童)实施康复救助。定点机构集中康复训练救助每年不少于10个月,每人年补助训练费15000元;“机构+社区+家庭”康复训练救助每年累计不少于3个月,每人年补助训练费5000元。对需辅助器具救助的儿童,配发基本型辅助器具。 符合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
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定点机构集中康复训练救助每年不少于10个月,每人年补助训练费15000元;“机构+社区+家庭”康复训练救助每年累计不少于3个月,每人年补助训练费5000元。对需辅助器具救助的儿童,配发基本型辅助器具。 5 5 不收费
63 残疾人服务 公共服务 063 贫困精神残疾人医疗康复生活补贴 无子项 贫困精神残疾人医疗康复生活补贴 公共服务 自然人 承诺件 1、 《关于印发<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残联〔2012〕241号)“凡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患者,经指定精神科专科医院确诊后,由居(村)委会和社区精防医师推荐,经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救助项目申请表》,经街道(乡镇)审核符合条件后上报县残联审核批准后,由县残联发放《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卡》。”
2、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制度,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救助;对享受城乡医疗救助的贫困残疾人,其住院费用在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部分救助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性精神病患者纳入定期免费服药范围,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急发性精神病患者及时实施医疗救助。”
持证的精神残疾人 1.身份证及户口本2.残疾证 30 7 不收费
64 残疾人服务 公共服务 064 残疾人康复需求救助(假肢、白内障等) 无子项 残疾人康复需求救助(假肢、白内障等) 公共服务 自然人 承诺件 《山东省残疾人康复救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残疾人 1.免冠照片2. 身份证3.户口本4.评估报告 5 5 不收费
65 残疾人服务 公共服务 065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无子项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公共服务 自然人 承诺件 《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 符合条件的本辖区残疾人员 《残疾人证》、机动轮椅车证明资料(发票和村、社区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00 1 不收费
66 残疾人服务 公共服务 066 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 无子项 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 公共服务 自然人 承诺件  《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2月通过第十九条:“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符合条件的本辖区残疾人员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残疾人证》、户口本、申请表等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500 5 不收费
67 残疾人服务 公共服务 067 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补贴 无子项 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补贴 公共服务 自然人 承诺件 《关于发挥政府投入主导作用支持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鲁财发〔2016〕2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大脱贫攻坚力度推动残疾人奔小康进程的意见》(张政办发〔2016〕43号) 符合条件的本辖区残疾人员 1.录取通知书(在校证明)、申请表、父母或本人《残疾人证》、身份证和户口本(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2.贫困残疾人家庭大学生需提供《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
500 1 不收费
68 残疾人服务 公共服务 068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 无子项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 公共服务 自然人 承诺件 1、 《残疾人保障法》:“……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2、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重度残疾人按照有关规定免费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对其他残疾人适配辅助器具给予补贴……”。
符合条件的本辖区残疾人员 1.残疾人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证》和其他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2份;
3.《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卡》1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1份。
500 1 不收费
69 残疾人服务 公共服务 069 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开发及补贴 无子项 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开发及补贴 公共服务 自然人 承诺件 《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 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用人单位 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证》、资格证(有证件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500 1 不收费
70 残疾人服务 公共服务 070 残疾人求职登记 无子项 残疾人求职登记 公共服务 自然人 承诺件 《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 残疾人在就业年龄段(男16-59岁、女16-54岁)、有就业能力、就业需求残疾人 残疾人携带残疾证、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填报残疾人求职等级表 500 5 不收费
78 退役军人事务 公共服务 078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申请 无子项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申请 公共服务 自然人 即办件 《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淄民[2012]60号) 1、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1.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材料;2.养老保险(退休金)证明;3.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 0 0 不收费
79 应急管理 公共服务 079 自然灾害受灾生活救助 无子项 自然灾害受灾生活救助 公共服务 自然人 承诺件 山东省应急管理局关于做好“利奇马”台风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鲁应急函〔2019〕53 号 因灾导致无力克服衣、食、住、学、医等生活困难的人员。 1.个人申请表
2.村级民主评议表
3.公示材料
4.镇级审核表
500 6 不收费
80 应急管理 公共服务 080 自然灾害受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无子项 自然灾害受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公共服务 自然人 承诺件 山东省应急管理局关于做好“利奇马”台风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鲁应急函〔2019〕53 号 因灾导致无力克服衣、食、住、学、医等生活困难的人员。 1.个人申请表
2.村级民主评议表
3.公示材料
4.镇级审核表
500 6 不收费
87 农业农村 公共服务 087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鉴证 无子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鉴证 公共服务 自然人 承诺件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不得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接受鉴证。” 1、村报材料,审核 500 15 不收费
88 农业农村 公共服务 088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备案 无子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备案 公共服务 自然人 承诺件 法律法规 1、村报材料,审核 500 500 不收费
89 农业农村 公共服务 089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无子项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公共服务 自然人 承诺件 1、《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1.《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三、切实做好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各项工作。1.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要在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具体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密切部门合作,确保工作任务和具体责任落实到位,确保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相应的组织管理经费,保障各项工作的有序推进。”2、2.《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鲁财农〔2015〕26号)“调整完善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以下简称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结合我省补贴工作情况,我省将农业‘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根据中央要求,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具体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作,确保工作任务和具体2.《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鲁财农〔2015〕26号)“调整完善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以下简称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结合我省补贴工作情况,我省将农业‘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根据中央要求,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具体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作,确保工作任务和具体责任落实到位,确保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500 30 不收费
90 农业农村 公共服务 090 种植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 无子项 种植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 公共服务 自然人 承诺件 1、《关于印发〈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1.《关于印发〈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农种植字〔2012〕3号)“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开展高附加值经济作物和集体公益林等其它险种的保险工作,保费补贴由各地自行承担。”2、《山东省种植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开展的特定农作物的种植业保险业务,各级财政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提供的补贴。” 500 30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