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文稿解读】《关于印发《张家坡镇村级干部垫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索引号: | 11370323004223295X/2021-None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1-10-25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张家坡镇人民政府 |
一、出台背景
按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中共沂源县委沂源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行农村权力清单制度规范农村权力运行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源发〔2021〕12号)文件规定要求,为规范村干部通过用自有资金垫支用于村集体日常支出、项目支出、归还欠款及其他支出的行为,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明确垫支资金的村干部人员范围为村两委成员,村成立的群团组织、下属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村集体聘任的与村集体有利益链接的相关劳务派遣、合同、临时人员。
垫资须用于与村集体发展有关事项,不得用于购买礼金礼券等馈赠上级领导、公款吃喝、观光旅游等,不得用于交通、通信等个人物品购置,不得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根据垫资金额不同需经村两委会议集体研究或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垫支资金转入村集体银行账户,纳入村集体账内统一核算,然后按照农村财务支出的相关流程审批资金,支付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