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文稿解读】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的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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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3004223295X/2021-5149215 | 文号: | 无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03-19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张家坡镇人民政府 |
一、出台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0〕1号),结合我镇实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设施农业用地类型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
(三)下列行为,必须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不得按设施农业用地进行备案管理
二、合理规划布局和选址
(一)坚持规划先行,确保设施农业用地有序发展。
(二)保护生态环境,减少对耕地耕作层的破坏。
三、合理确定用地规模
(一)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
(二)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
(三)畜禽养殖辅助设施用地。
四、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程序
(一)准备材料。
(二)初步审查。
(三)签订协议。
(四)镇政府备案。
(五)踏勘认定。
(六)结果公示。
(七)信息汇交。
五、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管理
(一)确保农地农用,不得擅自扩大用地范围和规模。
(二)确定用地区域,不得突破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三)合理使用林地,生猪养殖不得擅自改变林业用途。
(四)明确备案时间,严格落实土地复垦责任。
六、相关要求
(一)强化协调配合,建立联动机制。
(二)明确管理职责,落实管理责任。
(三)加强执法巡查,共同做好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