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张家坡镇人民政府

 

各管区、村,各单位:

经研究,制定了《张家坡镇村级干部垫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坡镇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5日

 

张家坡镇村级干部垫支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按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中共沂源县委沂源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行农村权力清单制度规范农村权力运行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源发〔202112号)文件规定要求,为规范村干部通过用自有资金垫支用于村集体日常支出、项目支出、归还欠款及其他支出的行为,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垫支资金的村干部人员范围:包括村两委成员,村成立的群团组织、下属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村集体聘任的与村集体有利益链接的相关劳务派遣、合同、临时人员。

第二条  原则上村干部不得为村集体垫支费用,严禁私自垫支,严禁帐外垫支、赊欠。

第三条  垫支资金不应当支付利息。

第四条  垫资须用于与村集体发展有关事项,不得用于购买礼金礼券等馈赠上级领导、公款吃喝、观光旅游等,不得用于交通、通信等个人物品购置,不得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村集体垫支的流程。因情况特殊,确需由村干部垫支资金的垫资金额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需经村两委会议集体研究

第六条  垫资金额30000以上的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并且将垫支资金转入村集体银行账户,纳入村集体账内统一核算,然后按照农村财务支出的相关流程审批资金,支付相关事项。

对于紧急情况下垫支资金,如果当时不具备会议召开条件的,可以采取事后相关会议程序进行说明确认的方式。

第七条  对垫资事项及时公开,接受村民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要重点监督检查村干部垫资借款的资金收支流向及资金使用的真实、及时、规范。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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