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沂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依据的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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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3750892802W/2025-5547412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10-24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行为,提高政策透明度,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建立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5〕416号)》要求,现将我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有关事项公示。
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以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向沂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反映。
联系电话:0533-2920425
邮 箱: yyxcxhjfwzx@163.com
| 沂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及沂源县洁源市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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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 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 依据 |
备注 |
| 1 | 沂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沂源县洁源市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企业 |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 1、居民: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居民3元/户·月;未实行物业管理的5元/户·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凭《特困职工证》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给予优惠,按2.5元/户·月收取。已与物业公司签订房屋空置协议的不再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2、城市暂住人口:2元/人·月。 3、各级国家机关、驻军、事业单位和非企业组织:按在职职工人数3元/人·月收取(已缴纳医疗废物处理费的医疗单位,不再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4、企业(商业服务业除外):按在职职工人数2元/人·月收取。 5、商业服务业、娱乐场所及工业品市场: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的按30元/单位·月收取,超过10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0.05元/平方米·月收取。 6、农贸、集贸市场:1元/摊位·天。 7、交通运输工具:客运出租车2元/车·月,中巴(30座及以下的)10元/车·月,大客(30座以上的)30元/车·月,货运车辆按核定吨位1元/吨·月收取。 |
政府制定 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
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327号)规定 | |
沂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