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标题: 沂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部门职能配置及内设机构
索引号: 11370323750892802W/2023-5196253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4-19 发布机构: 沂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沂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部门职能配置及内设机构

发布日期:2023-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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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执行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起草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工作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推进全县城市管理领域深化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

2.编制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全县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排水、户外广告、景观亮化等专项规划、管理规范、相关标准,负责行业管理。制定全县城市管理领域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专项规划、管理规范、相关标准,负责行业管理。

3.负责对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业务培训、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组织、调度、指挥全县重大综合行政执法活动和城市管理工作。组织查处全县职责范围内重大复杂的、跨区域的、上级交办的违法违规案件。

4.承担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综合协调、统筹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建立联席会议、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拟订城市精细化管理考评办法、考评细则、奖惩制度并组织实施,根据考评结果提出奖惩建议。协调解决城市精细化管理重点、难点问题。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长效机制建设。

5.负责全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户外广告设施、门店牌匾、公共设施、建(构)筑物、景观亮化、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及公共场所的临时棚亭、流动摊点、店外经营等影响城市容貌活动的精细化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城市容貌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活动。负责城区户外广告综合整治及空间资源运营工作。指导、监督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指导、监督城市道路保洁和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粪便的收集、运输、处置工作,推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负责全县各类环境卫生作业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环境卫生的行业管理、工作考核和监督检查。负责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含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的审批工作。组织、协调城区扫雪除冰工作。指导、监督环卫设施的养护维修和改(扩)建工作。

6.负责全县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园林绿化专业规划,拟订全县园林绿化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区园林绿化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指导、监督城市园林绿地精细化养护管理及改造提升工作;组织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监督城市公园的管理工作;承担城市园林行业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负责全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和迁移审查工作;负责市级花园式单位(小区、镇)的评选申报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城市树木修剪、移植、砍伐和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的审批。

7.负责全县市政设施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市政设施(城市道路、桥涵、排水、照明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指导、监督城市排水管理和污水处理工作,负责城区城市排水许可;指导、监督城市防汛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和在城市桥梁上设置大型广告、悬挂物、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的审批;根据养护管理工作情况提出对有关设施改建、扩建的意见。负责城市道路照明工作。

8.负责全县智慧城管建设工作。编制全县智慧化城市管理发展规划。指导全县智慧化城市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负责管理并推动县级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智慧化升级扩容工作。制定智慧化城市管理工作制度、管理标准和考评办法。负责城市管理数据库的建设、维护、更新工作。

9.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和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和措施,指导、监督全县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参与全县城市管理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

10.编制全县城市管理领域科技发展计划,组织、指导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成果推广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引进、交流工作。

11.编制县级城市管理工作资金计划,并依法管理和使用。

12.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许可权限,组织开展行政许可工作,承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

13.组织、指导、监督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集中行使以下行政处罚权:

(1)城市管理领域、市容环境卫生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2)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3)房产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4)城市规划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5)节能减排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6)人防工程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7)粮食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8)商务流通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9)农业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10)水务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11)水土保持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12)畜牧兽医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13)农机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14)林业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15)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建设施工造成大气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6)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非机动车占用城市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行政处罚权。

14.负责全县综合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制定规范化建设标准和管理制度。组织对综合执法队伍的监督检查。推行综合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和执法责任制。

15.负责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16.负责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工作。

17.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