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2021年沂源县城市执法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公示 | ||
---|---|---|---|
索引号: | 11370323750892802W/2021-5201753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06-28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沂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双随机、一公开”
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促进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抽查全业务融合、全流程整合,实现全覆盖、常态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淄博市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结合我局城市管理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 总则
(一)本规范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在“一单两库”基础上,按照年度抽查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检查人员,对抽查事项清单中执法事项组织实施检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监管工作机制。
本细则所称检查对象,包括经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等市场主体,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产品、项目、行为等。
(二)系统内统一建立由法制科牵头、各相关业务科室、单位分工负责的工作推进机制及“一单两库”的更新维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城市管理服务中心等对市场主体具有监督和管理职能的科室、单位负责组织领导所属工作人员参与并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
(三)沂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下称县执法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坚持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统一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全局性工作。各业务条线分别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责任,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理念贯穿到城管执法各领域中。
(四)县执法局随机抽查工作包括部门内部随机抽查和部门联合随机抽查。
(五) 随机抽查事项必须要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计划组织实施,未列入清单和计划的,不得擅自开展。
二、使用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
(六)“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使用统一抽查系统进行,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和抽查检查信息的共享应用。法制科负责将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时录入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
(七)法制科负责在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中建立局执法人员名录库,并进行动态调整。
(八)执法人员名录库包括执法人员姓名、身份证号、执法证号、性别、所属业务处室、职位等基本信息。执法人员应为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在编工作人员。
(九)各科室、单位按照各自监管范围建立和维护本科室、本单位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并进行动态调整,调整后应及时报局法制科备案,法制科审核后及时更新省监管平台“一单两库”。
(十)抽查对象名录库包括管辖机关、检查对象名称、检查对象唯一编码、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各科室、各单位使用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抽取检查对象并开展检查。
(十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中的抽查事项清单公告、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公示、检查对象名录库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立、抽查任务发起、检查对象名单抽取和派发、执法检查人员匹配、具体检查任务下达、检查前预查比对、检查结果录入审核及公示、后续处置与考核管理、数据存档等各个工作环节,均应当在抽查系统操作进行,确保全程留痕、责任可溯。
三、部门随机抽查
(十二)部门内部随机抽查,是指以县执法局名义组织开展的随机抽查。
(十三)开展随机抽查前,各科室、各单位应通过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
(十四)随机抽查采取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并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
(十五)各科室、各单位对一定时期内已被抽查过的检查对象,应避免重复抽查或适当减少重复抽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或问题性质较严重的检查对象可适当增加抽查比例或频次。
(十六)随机选派执法人员时,如果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者因客观原因等不能执行检查时,应重新选派执法人员。
(十七)实施随机抽查时,各科室、各单位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长。检查组成员应至少有两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
(十八)实施随机抽查时,各科室、各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十九)随机抽查结束后,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根据职能权限、依法依规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
四、部门联合随机抽查
(二十)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是指由县执法局发起、其他部门参与或由其他部门发起、县执法局参与的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
(二十一)县执法局发起的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相关科室、单位应负责做好与参与部门的工作衔接、组织开展检查、汇总审理检查结果等工作。
(二十二) 县执法局参与的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相关科室、单位应按照发起部门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二十三)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其他事项要求,参照本规范第三章有关规定执行。
五、随机抽查事项公示
(二十四)。除依法依规不予公开的情形外,在本次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录入抽查系统,通过公示系统公示。在执行具体检查任务时,针对不同的检查对象特点,可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对上述检查程序进行调整或删减。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名单以及检查结果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十五)法制科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及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二十六) 法制科负责按规定将检查结果及行政处罚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政务网站予以公示,按照保密要求不予公开的情况除外。
(二十七)对随机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二十八)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不属城市管理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依纪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六、纪律监督
(二十九)执法人员对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期间,不得妨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财物或接受宴请,不得谋取其它个人利益。在抽查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交由纪检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三十)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原则,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10号)相关规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相关市场主体出现问题的,可以免除行政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抽查工作计划安排,已履行抽查检查职责的;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检查对象发生事故,性质上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因被委托进行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的;抽查检查过程中走过场,搞形式主义的;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七、附则
(三十一)上级部门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事项另有不同规定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三十二)本细则由沂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沂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6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