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标题: 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索引号: 1137032300422313XC/2025-5515740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4-28 发布机构: 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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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1 对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 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 对城市供热企业的检查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检查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 对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的检查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7 对燃气经营者的检查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 对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实施的检查 【地方政府规章】《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宣传普及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9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施工活动的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0 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领域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履行安全职责等情况的监管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第四项: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1 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活动的检查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2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管 【部门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3 对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监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4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规范性文件】《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建办市〔2017〕77号):“四、强化工程招投标活动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力度,推进电子招投标,加强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监管,严格依法查处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归集相关处罚信息并向社会公开,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5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各方主体的检查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检查 【部门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和继续教育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7 对燃气经营的监管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经营燃气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8 对监理单位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监管 【法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9 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领域持证、从业情况的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 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制定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并于项目开工前报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项目开发建设方案调整的,应当重新报送;分期开发的项目,应当制定分期开发建设方案。
  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应当载明项目开发期数、开工竣工时间、开发进度以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时序、交付使用时间等内容。
  住房城乡建设、教育、民政等有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项目开发建设方案的落实进行监督管理,专业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1 城镇燃气经营使用安全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