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沂源县住建局行政执法权力事项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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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00422313XC/2024-5451823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6-07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序号 |
名称 |
种类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承办机构 |
办理程序 |
时限 |
救济渠道 |
1 |
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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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住建局 |
现场检查 |
1月-12月 |
1、行政复议 |
2 |
对在建工程清欠实名制管理各项制度落实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健全完善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联席会议机制,统筹协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保障制度贯彻落实、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数量及处置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
沂源县住建局 |
现场检查 |
1月-12月 |
1、行政复议 |
3 |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24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第28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
沂源县住建局 |
现场检查 |
1月-12月 |
1、行政复议 |
4 |
对建设工程质量执法检查 |
行政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
沂源县住建局 |
现场检查 |
1月-12月 |
1、行政复议 |
5 |
对房地产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检查 |
行政检查 |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五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4、《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四条:……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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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住建局 |
现场检查 |
1月-12月 |
1、行政复议 |
6 |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1、《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
沂源县住建局 |
现场检查 |
1月-12月 |
1、行政复议 |
7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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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住建局 |
现场检查 |
1月-12月 |
1、行政复议 |
8 |
对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1、《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2、《山东省扬尘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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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住建局 |
现场检查 |
1月-12月 |
1、行政复议 |
9 |
城建档案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
沂源县住建局 |
现场检查 |
1月-12月 |
1、行政复议 |
10 |
供热行业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年3月通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沂源县住建局 |
现场检查 |
1月-12月 |
1、行政复议 |
11 |
城镇燃气经营使用安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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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2、《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通过)第三十七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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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住建局 |
现场检查 |
1月-12月 |
1、行政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