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标题: 【执法职责和执法权限】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职责和执法权限
索引号: 1137032300422313XC/2024-5329294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6-07 发布机构: 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职责和执法权限】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职责和执法权限

发布日期: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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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事项

执法对象

执法职责

执法权限

执法方式

1

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

建筑业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建设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网络查询

2

在建工程清欠实名制管理各项制度落实

施工现场在建各方主体(建设、施工、监理)

清欠实名制各项制度是否真实有效落实

1、《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健全完善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联席会议机制,统筹协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保障制度贯彻落实、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数量及处置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2、《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第三条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劳务用工管理中第八款:落实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各项要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做好实名制管理的宣贯、推广及施工现场的检查、督导工作。

3、《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16〕41号)第三条改进对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中第九款: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监督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访部门,每年中秋节前、春节前分别组织一次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进行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等检查时,要把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责任书(承诺书)、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劳务分包合同、农民工劳动合同及管理台账、农民工工资月份支付清单和公示牌及历史拍照资料、农民工维权告知牌等,作为必查内容。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等

3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标准条件和市场行为

 

检查建筑业企业资质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检查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24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第28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第二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资产;(二)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三)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四)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

采取对抽查企业网上填报信息和提供书面材料进行核查的方式,按照企业自查、各区县建管部门核查、市建管部门复查的方式进行。

4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与质量执法检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1、注册执业人员和技术骨干人数是否达到资质分级标准要求;2、是否存在出卖资质图章、代审代签、压价竞争、越级承揽业务等不良行为;3、受检材料中是否存在伪造、恶意涂改等不良行为;4、是否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有严重质量问题或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5、是否违反市场管理规定、资质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3、《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4、《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动态监管办法》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勘察设计市场动态监管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市场动态监管工作。第五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1、集中监督检查:(1)企业自查并提交自查材料;(2)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受检企业提报材料、资信场所等进行检查。2、临时抽查和巡查:采取不定期随机监督检查方式,主要查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临时性举报和重大勘察设计市场及质量问题。

5

房地产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五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4、《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四条:……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和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动态核查等。

6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全县工程建设招标项目

1、检查招标人、投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各方主体贯彻执行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情况,在招投标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2、检查交易场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1、《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第三条: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4、《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采用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和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动态核查、调取开评标过程视频资料、开展标后评估等方式。

7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检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和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动态核查等。

8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

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对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动态监管,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开展调查;对生产安全事故中的责任主体依法开展调查。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十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3、《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

定期评估、随机抽查、实地核查和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动态核查等。

9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检查建设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和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动态核查等。的动态核查。

10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检查质量检测机构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执业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和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动态核查等。

11

市政设施管理情况

各责任主体

城市道路设施、城市道路范围内井盖设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挖掘及维护作业、城市桥梁设施等的监督管理

1、《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城市道路、桥涵、排水、防洪和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第四条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市政工程设施的监督管理;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2、《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款市级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维修和管理的检查和业务指导及管理人员培训

3、《山东省城镇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市政设施管理和城乡环境卫生检查考核细则>的通知》、《淄博市市政基础设施考评细则》等对抽查标准进行了明确要求。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12

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检查建筑、市政施工现场,及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企业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1、《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2、《山东省扬尘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实地核查等。

13

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企业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15〕16号文件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发〔2015〕11号)、《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1、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地段地下管线数据资料;

    2、城市地下管线建设项目应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落实施工图审查、竣工测量、竣工验收备案以及档案移交等制度;

3、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和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覆土前测量和竣工测量,及时将测量成果报送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并对测量数据和测量图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4、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管理单位应当于每年六月底、十二月底以前,向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报送更新的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并对信息数据的质量负责。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14

城建档案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企业

城建档案管理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的通知》(鲁建发[2010]24号):

2011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使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制的          《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责任书)》、《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简称"两书一证")。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第八条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第十二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15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及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在本县依法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代理机构及已在淄博建设网上办事大厅录入信息并通过审核的外地进我县代理机构

检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及其执业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企业资格条件是否满足要求,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二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核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经营业绩、市场行为、代理质量状况等情况,加强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管理。
    3、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监察厅(2009年4月2日,鲁建招字〔2009〕8号文)《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第20款 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行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招标代理市场的监督力度,建立健全招标代理机构信用制度和市场行为考核制度,实现动态管理。建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机制,实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引导招标代理机构不断提高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和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动态核查、调取开评标过程视频资料等方式。

16

建筑行业现场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建筑业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的监督检查,对项目经理是否持注册建造师证书上岗,在岗执业履职行为的监督检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第四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项目经理是否持注册建造师证书上岗、在岗执业履职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建造师,依法给予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要将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切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现场实地核查和用押证系统建管平台、“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动态核查等。

17

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监督检查

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检查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检查其执业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1、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2、《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17号令)第五条:“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和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动态核查等。

18

供热行业监督检查

企业

检查供热企业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执业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

《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年3月通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和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动态核查等。

19

城镇燃气经营使用安全监督检查

企业

检查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执业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2、《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通过)第三十七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消除。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和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动态核查等。

20

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的监督检查

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检查建设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新建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既有居住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公共建筑节能、墙材革新情况、重大建筑节能及新型墙体材料应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和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动态核查等。用项目实施的规定,生产经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2、《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2年11月通过)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3、《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1997年6月通过,2009年7月修订)第七条:……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和公共机构等是重点节能领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和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动态核查等。

21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的监督检查

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检查有关企业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并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第五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和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动态核查等。

 22

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建设主体各方

检查乡村建设工程程序、质量和安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检查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第四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指导限额以下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和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规定,加强对乡村建设工程执行抗震设防标准、抗震设计、抗震施工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和实地核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