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老旧小区供暖管道进行改造的答复
县政协十届五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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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人: 盛新太、董方新、姜克朋
主办单位: 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答复时间: 2021-09-28
  • 答复内容
  • 建议内容

尊敬的盛新太、董方新、姜克朋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老旧小区供暖管道进行改造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供暖设施改造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范围

2016年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以来,供暖设施改造一直老旧小区改造的主要内容,特别是2020年国务院出台相关政策后将改造基础配套设施列入老旧小区改造的必改项,但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和我县实际,具体改造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以下问题:

1. 供暖设施改造资金问题。老旧小区改造使用中央、省、市财政补助资金,2019年财政部、住建部联合发文《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财政资金补助项目中没有供暖设施改造的专项资金。根据省市制定的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要求,供暖专营设施改造由专营单位自筹资金组织实施。

2. 专营设施改造与老旧小区改造同步问题。自我县老旧小区改造以来,每年协调相关专营单位共同改造但仍有许多小区无法同步开展。目前,我县2000年前建成的老旧小区已经改造完成,再次进行供暖设施改造会造成重复投资、国有资产浪费等问题。

针对您的提议,县住建局将高度重视,严格按照上级政策要求,积极协调、加快解决。由相关专营单位摸清我县需要暖气改造底数,作为实施主体,申请使用发改部门的中央预算内资金,剩余的配套资金由专营单位与用户均摊。

二、关于明确小区公共产权供暖设施维修责任与办理

目前,市县住建部门正在对供热二次管网产权移交相关事宜进行调研论证,计划将热计量表及表前供热管网产权移交供热企业,由供热企业负责管理维护。产权移交前,县住建局将进一步贯彻落实《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源县城区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源政发〔2001109号)《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源政发〔2006106号)《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源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源政发〔20208号)3个文件精神,按照文件执行时间节点,严格小区建设红线”“楼前阀门井”“计量表”3产权界定范围,督促供热企业切实落实管理维护责任。同时,对非供热企业产权范围内管网,协调小区、社区等各方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三、推动供热企业参与供暖设施设计、施工与验收

根据《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专营单位组织实施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营设施建设的,在开发企业缴清红线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全额支付委托合同价款后,专营单位对相应专营设施规划建设要求、建设质量、工程进度负责,并组织竣工验收。目前, 我县新建住宅小区供暖设施建设由专营单位进行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报县住建局备案。

感谢您对城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

 

 

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928

关于对老旧小区供暖管道进行改造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