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相关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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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300422313XC/2024-5453021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4-06-14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4月23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建物字〔2024〕1号)。5月20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相关部门对上级加装电梯文件进行了转发,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工作要求。现将具体内容说明如下。
一、动议表决
淄博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要求中的居民同意比例参照《民法典》相关规定执行。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应经本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涉及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同时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二、办理流程
(一)编制方案。实施主体或者代理单位(人)应编制加装电梯方案,包括加装协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电梯选型配置、后续使用管理等内容。
(二)公示公告。实施主体或者代理单位(人)须在拟加装楼栋或单元显著位置对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
(三)部门审查。行政审批部门收到加装申请后,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查,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可加装电梯的明确意见。
(四)施工管理。实施主体或者代理单位(人)对加装电梯质量安全负总责,施工、安装等单位依法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五)竣工使用。工程竣工后,实施主体或者代理单位(人)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加装电梯应当按规定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受委托的电梯使用单位应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协议,并在电梯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使用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六)维护管理。电梯加装后,维护保养、改造维修、检验检测等,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电梯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三、资金筹措
(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的建设、维护、管理等资金由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共同协商承担。加装电梯可以申请使用个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持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本人、配偶及双方父母自住住房加装电梯。
(二)鼓励各类专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投资参与,探索多方参与、利益共享的电梯加装新模式,并主动提供电梯加装报批、施工及运维服务。
(三)各区县可以对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给予相应的资金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