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2018年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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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00422313XC/2018-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18-11-29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房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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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间实行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申请条件(准入标准)。申请《资格证》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或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持有本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②在本地有稳定的工作且在本地连续缴纳城镇职工保险6个月以上或累计缴纳1年以上;
③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自毕业次月起不满3年);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地范围内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5平方米;
3.家庭人均年收入和家庭财产总值(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的房产、车辆等的购买价格或股票等有价证券投资额)均不高于政府公布的标准;
单身人员提出申请的,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符合上述条件。
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资格证》申请:
1.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含单位集资建房)、限价商品房的;
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私有住房或价值超过政府公布标准的车辆等财产转让后不满2年的;
3.租住政府直管公房等政策性住房的;
4.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补贴面积标准
2018年度住房租赁补贴面积标准为:一人家庭每户建筑面积
2018年市场租金标准5.94元/㎡·月。
申请审核流程
(一)申请及受理:本地户籍家庭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服务窗口提交资料;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服务窗口提交资料;稳定就业人员和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向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服务窗口提交资料。
(二)初审:街道办处(镇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区县房管部门。
(三)复审:区县房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民政等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报市房管部门。
(四)核准:市房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核查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五)发证: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房管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发放《资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