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标题: 关于对《沂源县人才房票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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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2-08-05 发布机构: 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对《沂源县人才房票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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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关于人才住房工作的部署要求,满足人才差异化住房需求,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沂源县人才房票实施办法》(讨论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如有意见建议可通过当面、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提出意见建议的,要留下姓名、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沟通。

征求意见期限:2022年85日-2022年811日。

联系电话:(0533)3248458

电子邮箱:yyxzjj2018@zb.shandong.cn

信函邮寄地址:山东省沂源县振兴路西首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接待地点: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13房间

联系人:王永强

 

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5

沂源县人才房票实施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关于人才住房工作的部署要求,满足人才差异化住房需求,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在沂源县安居乐业,根据《淄博市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淄人才公寓建发〔2020〕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才公寓建设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淄人才公寓建发〔2021〕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房票是县政府向人才发放相应层级货币补贴,由人才在同意房票政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选择房源,在沂源县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抵扣房款的凭证人才房票购房不影响购房合同的签和房产证不动产手续的办理。购房合同签满两年房票额度资金由县财政承担并拨付给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三条 人才房票实行实名制,每名人才领一张,仅限本人使用,不得提现、转让等。每张人才房票使用一次。

第四条 人才房票自发放之日起一年内有效,人才在有效期内没有购房的,人才房票自动失效。

享受人才房票政策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2019年11月21日以后,我县新引进全日制本科(含)以上学历毕业生及相当层次人才。

(二)在沂源县的企事业单位工作并与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

(三)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及未婚子女)在沂源县无住房。

人才房票补贴标准:

(一)新引进的院士、泰山学者等以上人才房票的补贴标准由县人才公寓建设领导小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新引进的博士(或正高职称)、硕士(或副高职称、高级技师)、本科(或中级职称、技师)人才房票的补贴标准分别可享受30万元、12万元、8万元的购房补贴

(二)持人才房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可按票面金额抵扣房款(不含附属设施),但不得高于所购新建商品住房总金额。

(三)所购新建商品住房应是本人完全产权或夫妻双方共有产权。夫妻双方同时使用人才房票购买同一套住房的,按照“一方全额、一方减半”原则叠加享受;购买不同商品住房的,可分别使用人才房票。

第七条 已申请购买人才公寓和享受政府购房补助的人才不得再申请人才房票。

第八条 人才房票的发放数量以淄博市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达我县的年度建设任务数量为上限。

第九条 人才房票使用流程

(一)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学历条件的人才持身份证并提供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原件,或提供相当层次人才证书原件、评审表和全国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官网查询截图等资料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简称住建局)申请登记并领取人才房票。在人才房票有效期内完全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条件时才能享受房票政策。

(二)人才持房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先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住建局核实该人才房票情况。住建局对该人才提报的信息共享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等相关单位,核实房票持有人就业、房产等情况并在《人才房票联审表》上签署意见。

经联审符合条件的,由住建局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该人才符合购买人才公寓条件,所持有的房票有效;否则该人才不符合购买人才公寓条件持有的房票无效。

 人才房票结算程序

人才使用人才房票购买预售或现售商品房网签备案后,即视作房票额度资金已经进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房账户。使用人才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价格要与实际市场价格对应。

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定期将使用人才房票购房情况汇总上报县住建局,由住建局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人才房票、已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提报资金拨付申请等资料并与《人才房票联审表》信息核实一致的,汇总上报县财政局。自购房网签之日起满两年县财政将汇总的房票额度资金拨付给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十一 人才房票房源管理

(一)住建局负责征集县域范围内适用人才房票的房源并进行公告;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承诺适用人才房票的房源并在销售场所明示。

(二)使用人才房票购买的新建商品房纳入人才公寓房源管理

县自然资源局在首次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在不动产证书上注明“人才公寓”。自办理不动产登记之日起 5 年内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因特殊情况确需交易的,人才房票额度资金已经兑现到位的申请人先全额退还人才房票补贴资金到住建局,由住建局收缴并上交国库备案登记后,准予实施;人才房票额度资金没有兑现到位的由申请人全额退还人才房票补贴资金到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房账户,并由住建局通知财政局该人才房票资金停止拨付,之后准予实施。5年但不满10年交易的,应当将购房时使用人才房票额度资金购买的面积部分,按照成交价格(以应计收的房屋契税价格为准)与购买时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超过10年上市交易的,不需补交土地增值等收益。 

  第十二 县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纪检、审计等部门,负责人才房票相关工作的研究、协调、落实、处置和政策完善等工作;县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第十 人才房票申请、审核等工作参照《沂源县人才公寓分配管理办法》(源政办字[2020]73号)执行。

第十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 月 日(有效期两年)。由县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022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