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标题: 关于对《关于申请公租房家庭财产、收入认定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索引号: 1137032300422313XC/2022-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5-17 发布机构: 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对《关于申请公租房家庭财产、收入认定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05-17
  • 字号:
  • |
  • 打印

切实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家庭财产认定工作,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起草了《关于申请公租房家庭财产、收入认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如有意见建议可通过当面、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提出意见建议的,要留下姓名、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沟通。

征求意见期限:2022年5月17日-2022年5月23日。

联系电话:(0533)3248458

电子邮箱:yyxzjj2018@zb.shandong.cn

信函邮寄地址:山东省沂源县振兴路西首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接待地点: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13房间

联系人:王永强

 

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17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申请公租房家庭财产、收入认定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切实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家庭财产认定工作,根据《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鲁民[2021]75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20]14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淄博市住房保障相关标准的通知》(淄政办字[2019]92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不超过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请家庭的财产总值不高于我县上年度家庭收入标准上限(依据淄政办字[2019]92号第二、申请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家庭总收入扣除缴纳的所得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等必要的家庭保障支出后的家庭成员平均数。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依据《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鲁民[2021]75号)第18、19条

第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坚持诚信原则,实行失信惩戒制度《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20]14号第21、22条)

第三条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并签署家庭成员信息查询授权书。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20]14号)第5、24条

    第三条 实行联审联查,通过部门协查的方式进行核查核实。由住建部门把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成员信息共享,由各联审联查部门按照职责或分工进行审查并出具相关查询证明。

第四条 相关街道和部门实行联审联查职责分工如下: (依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20]14号)第二十九条

关街道(镇政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初审,负责对申请人相关收入的审核认定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籍、居住证、车辆信息进行核实,并出具信息查询结果。

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低保、特困身份和婚姻状况进行核实,并出具信息查询结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养老保险信息进行核实,并出具信息查询结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林木等信息进行核实,并出具信息查询结果。

退役军人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服役、退役、烈军属优抚等信息进行核实,并出具信息查询结果。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工商注册登记情况进行核实,包括是否注册企业、出资额度、持股比例、经营状况,农业合作社等,并出具信息查询结果。

总工会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是否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称号信息进行核实,并出具信息查询结果。

残联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残疾类型、残疾程度等信息进行核实,并出具信息查询结果。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进行核实,并出具信息查询结果。

 其他的家庭收入或财产按下列分工认定:依据《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鲁民[2021]75号)第21、22、26条和依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20]14号)第24条第二款

(一)家庭收入不稳定的,家庭月收入按其提出申请前1年收入的平均值计算由个人诚信申报,所在街道(镇政府)审核评估认定()。

(二)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参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计算收入

(三)在户籍地或无法确定务工地的灵活就业人员无法确定实际工资的,按照户籍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外出务工人员无法确定实际工资的,可按照务工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由个人诚信申报,所在街道(镇政府)审核评估认定

种植、养殖、捕捞等行业收入,可以参照当地行业收入评估基本标准计算。由个人诚信申报,所在街道(镇政府)审核评估认定。

 )对因各种原因(包括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和城市建设、危房改造、建设征用农用地等)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赔偿(补助、补偿)金、生活补助金的,房屋拆迁领取拆迁补偿费的,应当凭有效凭证,由个人诚信申报,所在街道(镇政府)审核评估认定。

现金、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理财等金融资产。由个人诚信申报,所在街道(镇政府)审核评估认定。

第六条 各联审联查部门单位按照时间要求,将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和出具的认定资料及时反馈到县住房和城乡住建局。

第七条 县住房和城乡住建局依据申请人的诚信申报和各相关镇办、部门反馈的联审联查认定资料,要认真整理归档并汇总申请人家庭财产和收入情况,推算出申请家庭人均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情况。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家庭类别标准划分。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公租房和租赁补贴家庭核查、公租房住户年度核查、以及轮候申请家庭核查核实工作。

第九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