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一般困难群众的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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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00422313XC/2020-5118639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0-08-16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为进一步做好全县一般困难群众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认定原则
一般困难群众是指本村内经济上最贫困、住房最危险的一般农户,一般困难群众的危房改造必须是其唯一一套在合法宅基地上建设的长期自住房,且经过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属于C级(或D级)危房。不搞普惠制,一般困难群众由镇、村确定,核实相关信息。
二、信息核实
一般困难群众的危房改造户,必须同意并积极配合镇、村对其相关信息的核实,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进行危房改造:
1、人均存款达到2万元以上的;
2、有固定工作收入,年收入达到3万元的;
3、户内家庭成员拥有并经常使用高档乘用车辆的(高档乘用车标准主要指用于生活消费的高档小型乘用车辆,不能把几千块买的小面包车,为了维持生计、发展生产购买的二手车、包括大型农机具、农用三轮、谋生车辆计算在内)。
4、户内家庭成员在城镇购买商品房的(包括前期发现的大额贷款用于购买商品房的可以归到这一类)。
5、户内家庭成员注册公司、企业并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几人合伙且自身参与注册的农业合作社,贷款种植大棚,没有雇佣关系的不符合;顶名注册、吊销、倒闭、破产的不符合,注册公司、企业实际运行,且有能力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符合)。
6、户内家庭成员或分户子女及配偶(子女,儿媳、女婿)有村两委干部或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或在国有大中型企业担任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的(我县一般是指规模以上企业的中层以上干部,要求实事求是,如企业效益良好,收入很高且稳定又符合第一条标准的)。
7、分户子女家庭成员(包括孙子女)注册公司、企业并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且收益较高的(与第5条的区别在于收益较高,也是为了确定子女的赡养能力确实较强)。
8、主房存在安全问题,但偏房安全且人均大于20平方米的。
三、工作程序。
严格按程序对一般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户基本信息及审查情况进行公示,并完善档案信息,确保改造工作规范有序。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个人向所在村提出书面改造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村集体评议。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公示完成后,将个人申请和村集体评议情况报送镇(街道)审核。
3、镇(街道)审核。各镇(街道)严格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在镇(街道)及相关村政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4、签订改造协议。公示完成后,无异议的由镇办、村、施工队与改造户签订危房改造协议,明确各方责任,改造或安置方式,完成时间,补助资金拨付方式等内容。
5、组织实施。各镇办作为实施主体,按照危房改造的具体要求和改造协议组织好统建工作并严格规范程序,加快组织实施,按期完成改造任务。
6、竣工验收。各镇办牵头组织相关村、施工队伍和改造户,对辖区内的改造情况进行初步竣工验收。在初步验收的基础上,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四、改造安置方式。可采用原址翻建和修缮,也可采用新建周转房,利用闲置公共房屋等方式进行改造安置。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为进一步加强对一般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各镇办要组织专门力量,认真抓好任务落实。
2、加强资金管理。要加强对一般困难群众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分配管理,严格资金使用,不得挪用占用。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负责拨付至各镇(街道),镇(街道)负责通过银行账户发放至危房改造户账户或施工队账户。
3、严格档案管理。各镇办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建村函〔2009〕168号)要求,建立完善一般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户的纸质档案,批准一户、建档一户,实行“一户一档”,建立完善纸质档案。
4、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各镇办要建立一般困难群众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危房改造须由具备资质的施工队伍承建,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质量标准要求,对改造房屋的工程质量安全负责。各镇办要在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建设等关键施工阶段,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基本建设要求的,要当即告知施工方,并提出处理建议、做好现场记录,有重大质量安全问题的,应按规定落实处理完成。
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沂源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