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决战决胜脱贫攻坚进一步做好全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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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00422313XC/2020-5118641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0-05-27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各镇(街道):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推动如期实现住房安全有保障的目标任务,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对一般农户实施危房改造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对全县范围内各镇(街道)上报的一般农户住房,委托第三方鉴定公司对其房屋安全等级进行逐户鉴定后,经过严格民主程序所核准核实的危房改造户数,2020年7月5日前全面解决其住房安全问题,同步做好2020年贫困户危房改造工作。
二、工作内容
(一)改造对象。改造补助对象是经过严格民主程序所核准核实的一般农户,住房经过危房鉴定确定为C级或D级的危房(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确定)。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的一般农户解决基本住房问题。
(二)改造及安置方式。
1. 对于原危房存在安全隐患的(影响周围居民生活、居住安全),必须做到全部拆除,拆除完成的经镇(街道)核实后,每户每年补助1500元,补助期限:直至其不需要搬离安置为止。
2. 对于原危房不存在安全隐患,完成搬离安置协议签订并搬离原住房,将原危房拆除的,经镇(街道)核实后,每户每年补助1500元;未拆除原危房的,但是达到“断水、断电、清空生活用品、锁门闭户”条件的,经镇(街道)核实后,每户每年补助1000元,补助期限:直至其不需要搬离安置为止。
3. 对于入住周转房和进行局部翻建(或危房未拆,建设偏房)的,其原危房存在安全隐患的(影响周围居民生活、居住安全),必须拆除;不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做到“断水、断电、清空生活用品,锁门闭户”。
4. 对于贫困户B级住房存在局部漏雨、墙体裂纹、墙面熏黑等影响观感需要整修的,户均补助3000元,由镇(街道)统筹使用。
5. 根据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要求,结合不同的改造方式,一般农户和贫困户的危房改造补助标准如下:
原址翻建的。补助标准为1人户1.98万元,2人户3.08万元,3人及以上户4.18万元。
原址修缮的。按照实际修缮情况据实申报,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利用闲置房屋(含幸福院)安置的。每户改造补助资金据实申报,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新建周转房的。补助标准为每间3.2万元。
三、工作措施
对达不到以上要求的,将采取以下措施:
1. 对搬离安置后,未拆除原危房,又达不到“断水、断电、清空生活用品、锁门闭户”要求的,由各镇(街道)、村强制执行,务必做到“断水、断电、清空生活用品、锁门闭户”。危房搬离安置户在领取搬离补助后,再回原危房居住的,强制其搬离危房,并追回搬离补助资金。
2. 入住周转房和局部翻建(或危房未拆,建设偏房)的,其原危房存在安全隐患(或达不到锁门闭户条件)的,由镇(街道)、村强制拆除(或断水、断电、清空生活用品、锁门闭户)。
3. 县住建、扶贫、财政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小组,对各镇(街道)搬离安置户及危房改造户的住房情况进行定期考核检查,其成绩将计入对各镇(街道)年度考核成绩。
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沂源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沂源县财政局
202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