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标题: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沂源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233130158447/2023-None 文号: 源政办字〔2023〕9号
发文日期: 2023-03-17 发布机构: 沂源县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沂源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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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源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沂源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源政办字〔2023〕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沂源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沂源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6

(此件公开发布)

 

沂源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做好水旱灾害的防范和处置工作,保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依法、科学、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淄博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沂源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沂源县辖区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河流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台风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风暴潮、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依法防控、群防群控的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负责指挥、组织领导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县防指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承担县防指的日常工作。县防指在县水利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田庄水库综合服务中心分别设立水利工程防汛抗旱办公室、城市防汛抗旱办公室、田庄水库防汛抗旱办公室,分别负责水利工程防汛抗旱、城市防汛抗旱、田庄水库防汛抗旱日常工作。

2.1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县政府主要领导任县防指指挥,分管应急、水利、综合行政执法的副县长及县人武部分管领导任常务副指挥,县应急局、县水利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田庄水库综合服务中心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县委宣传部、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融媒体中心、县气象局、沂源水文中心、沂源公路事业服务中心、武警沂源中队、县供电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县人保财险公司、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沂源大队、县消防救援大队、中国铁路济南局(济南工务段、临沂车务段)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县应急局分管负责人任县防指办公室主任,主持县防指的日常工作。

2.1.1县防指职责

组织领导全县防汛抗旱工作,贯彻实施国家防汛抗旱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安排部署和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部署全县防汛抗旱工作,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组织、协调、指导、指挥重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1.2县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县防指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指关于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部署,执行县防指防汛防台风和抢险救灾指令,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协同做好相关工作,形成防汛抗旱工作合力。

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宣传、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发生灾情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相关部门、单位做好新闻发布和舆情引导调控工作。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工作,积极开展防汛抗旱知识普及和公益宣传。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县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申请支援救灾部队,必要时协调部队参加抗洪抢险。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积极争取防灾减灾救灾中央、省、市预算内投资支持。统筹协调全县煤电保障工作。负责全县市场价格的监测、预警。确保汛期全县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运行,督促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主体责任。负责汛期单建人防工程的监督管理、参与汛期抢险救援工作,确保单建人防工程安全度汛。按照权限组织实施县级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指令。

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学校幼儿园防汛安全的监督管理,指导学校开展学生避险转移和水旱灾害应急知识教育及培训,编制防汛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做好校舍设施安全隐患排查维护工作。遇重大灾情时,提前组织受威胁区、危险区师生转移并妥善安置,协助提供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场所,开展临时性抢险自救和灾后恢复等相关工作。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有关应急产品的生产组织,指导工业节约用水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维持防汛抗旱抗洪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打击盗窃、抢劫防汛抗旱物资和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犯罪行为,做好防汛抗旱的治安和保卫工作,指导有关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相关部门、单位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做好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县财政局:负责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相匹配原则,负责县级防汛抗旱资金保障,会同防汛抗旱业务部门、单位积极争取中央和省、市救灾资金支持,安排和拨付防汛抗旱、险工险段隐患处理加固、抢险救灾、水毁修复、抗旱减灾等经费并加强绩效管理。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县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协同做好地质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指导全县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做好房屋建筑、燃气和供热工程的防汛安全工作,按规定实施所管理的工地停工停产。协助镇(街道)做好危房居住人员的安全转移,参与村庄整治、农房防灾减灾等工作。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的安全性鉴定、修复工作。根据需要,配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布城市防汛抗旱防台风红色预警和Ⅰ级应急响应启动信息。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所辖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做好防汛抗旱交通运输保障,协调解决交通运输保障中的重大问题。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所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的隐患排查、抢修,维护公共交通运营秩序,及时调配运力,妥善疏导滞留旅客。协调有关单位落实防汛抗旱物资及紧急避险人员运输车辆的储备、调集和运输工作,保障防汛抗旱指挥车辆、抢险救灾车辆公路畅通。指导公路(桥梁)涉水、涉河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清除阻碍行洪设施。及时提供交通系统水旱灾害损失情况。配合交警部门做好因降雨、台风等引起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农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落实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工作。指导镇(街道)做好农业抗旱和农田排涝工作。协调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拨。指导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协调组织水产抗灾和恢复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和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监督农业植物和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有关工作。负责全县农业洪涝旱灾等情况调度统计,及时收集、报送因水旱灾害等造成的农业灾情信息。

县商务局:负责做好行业领域内大型地下商场及大型商超地下车库的防汛工作。旱情发生时调度商场瓶装水、桶装水的相关信息。

县水利局:负责县水利工程防汛抗旱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湖泊水库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以及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承担重要水利工程的调度、推进和监管等工作。协同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工作。指导、协调供水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文化和旅游系统安全应急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健全完善防汛安全制度、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组织协调监督各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做好汛期安全防范、转移避险、应急处置等工作。强降雨或台风过境期,按照有关规定,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协助提供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场所。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灾害发生后,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调派医疗卫生救援力量支援灾区,参与救治伤员,预防控制传染病发生和流行。

县应急局:承担县防指日常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全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预案演练。组织协调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全县应急救援队伍,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下达指令调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分配各类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开展洪涝灾害调查评估。做好县内地震的监测,及时向县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防洪工程管理单位通报有关震情。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防震减灾救灾工作,组织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汛情、旱情、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灾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市场价格等市场秩序稳定。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县城市防汛抗旱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城市建成区内涉及排水防涝等城市管理方面的城市防汛日常工作。指导城市排涝规划的制定和监督实施。指导、监督物业公司做好防汛工作。指导做好城市防涝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和城市建成区防汛排涝抢险工作。指导职责范围内的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和指导监督城市防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县田庄水库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县田庄水库防汛抗旱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田庄水库工程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等工作,负责田庄水库防汛检查、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物料储备、队伍组织及其他相关工作。

县民政局:配合做好全县水旱灾害的救助和救济工作,拟定临时救助政策并组织实施。为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提供临时性救助。

县气象局:负责监测预警中心的日常工作。负责台风、暴雨、干旱、冰雹、雷电等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提供短期气候预测、中短期天气预报和有关实时气象信息,提供防汛抗旱防台风有关气象资料。根据旱情的发展,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沂源水文中心:负责提供水文信息,负责洪水预测预报工作,及时提供雨情、水情信息。

沂源公路事业服务中心:负责普通国省道公路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道路畅通。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及时提供自有的应急物资和抢险设备。指导普通国省道公路(桥梁)涉水、涉河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配合河道管理部门,根据河道管理部门通知意见,要求项目业主清除阻碍行洪设施,及时提供普通国省道水毁灾害损失情况。

县融媒体中心:在县防指和县委宣传部批准下,及时向公众发布防汛抗旱工作部署以及气象、水文部门发布的台情、汛情、旱情信息,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的宣传报道。

县供电公司:负责所辖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保障防汛抢险、排涝、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

县联通公司、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负责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防汛通信畅通,保障抗洪抢险应急通信的畅通,通过手机短信等形式,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分公司:及时做好灾区投保单位和个人的理赔工作。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沂源大队:加强灾区及周边道路管控疏导,迅速调集警力加强交通疏导,确保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畅通无阻。协助做好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因降雨、台风等引发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按照县政府联动联战机制规定,调度指挥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协助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转移和救援受灾群众。

县武警中队:负责根据汛情、旱情、灾情需要,担负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抗旱救灾等任务。

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工务段和临沂车务段:负责所辖铁路设施的防洪安全和损毁铁路设施抢修。

3.应急准备

3.1组织准备

各级政府强化属地管理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三定”规定设置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进一步提升专业水平,构建指挥顺畅、运转高效的防汛抗旱指挥机制。

各级要逐级严格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压实行业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工程管理单位防汛抗旱责任,压紧巡查值守、预警发布、转移避险安置等重点环节防汛抗旱责任。各级防指要落实并公布防汛抗旱责任人。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要落实本部门、单位责任人。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落实河道重要堤防、水库、重要设施防汛责任人,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

3.2工程准备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划推进各类防洪工程建设、水利工程建设、水毁工程修复、各类水利工程设施除险加固等工程建设和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建设,指导和监督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做好日常管理,确保工程安全度汛。

3.3预案准备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有关成员单位要及时修订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防台风应急预案、河道(湖泊)防御洪水方案、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城市防洪应急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和部门防汛抗旱相关预案等各类防汛抗旱预(方)案,按有关规定报批并组织实施。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村(社区)要紧密结合当地防汛抗旱特点,制定完善简便实用的预案。重点完善责任人落实、风险隐患排查、预警接收与传播、联防联控、转移避险、现场管控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内容。

承担防汛任务的企事业单位,要在开展洪涝灾害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修)定本单位防汛预案并负责实施。

3.4物资队伍准备

各级防指及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规划有关要求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需要,按照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分级负担原则,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任务,做好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期社会物资、运输工具、设施装备等征用和补偿机制。

县政府应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0〕15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应急救援联调联战工作,建立完善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的应急协调机制,加强基层防汛抗旱服务组织建设。

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职责组建防御队伍,承担日常巡堤查险、险情先期处置等任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当组织人员参加抗洪救灾。

3.5转移安置准备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实施本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组织落实应急避难场所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提前部署做好转移安置各项准备工作。人员转移补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应急、教育和体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综合行政执法、气象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员转移相关工作。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负责做好本单位人员转移工作。人员转移工作应当明确相应责任人,落实相应责任制。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相关部门、单位应当编制人员转移方案,统计管辖范围内需转移人员数量和实际转移人员数量,针对可能受洪涝灾害、台风影响区域的转移人员设立台账,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确定转移避险路线、交通工具、安置地点,落实转移避险保障措施,组织开展人员转移演练。

3.6救灾救助准备

县政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完善政府救助、保险保障、社会救济、自救互救“四位一体”的自然灾害救助机制,提升灾害救助质量和水平,帮助受灾群众快速恢复生产生活,避免因灾返贫、因灾致贫,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落实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相关工作,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减灾救灾工作中的作用。

3.7防汛抗旱检查

防汛抗旱检查实行单位自查、行业检查、综合检查等方式,以责任制、体制机制、工程设施、预案编制与演练、物资保障、队伍建设、值班值守、人员转移避险等方面为重点,排查梳理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整改措施、责任、时限,确保防汛抗旱工作顺利开展。

3.8技术准备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气象、水文等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专家力量建设,切实做好防汛抗旱技术支撑工作,及时提出工作建议,按照县防指部署参与检查督导、抢险救援、抗旱救灾、调查评估和人员培训等工作。不断完善应急指挥调度系统等系统(平台)建设,做好防汛抗旱信息资源共享,推进大数据、云计算、地理信息等新技术新方法运用,提高灾害信息获取、预报预测、风险评估、应急保障能力。统筹协调专业技术力量,支撑服务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3.9宣传培训

各级防指、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防汛抗旱知识宣传普及,组织协调新闻媒体等单位,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知识普及,提高群众避险自救能力和防灾减灾意识。特别是组织行政首长防汛抗旱培训,加强对镇(街道)、村(社区)防汛抗旱责任人的培训,提高领导干部防汛抗旱应急处置能力。

4.监测预警

4.1监测

气象、水文、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应急、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气象、水文、工程、洪涝、旱情等信息的监测预报。

4.1.1气象水文信息

气象、水利、水文、自然资源等部门、单位应加强对台风、暴雨、洪水、旱情、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发布有关信息。

4.1.2工程信息

水利、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情、险情监测,及时将重要信息报县政府和县防指。

(1)堤防工程信息

河道可能或已经达到警戒水位以上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堤防、涵闸等工程的监测,并将运行情况报县水利局和县防指。当堤防、涵闸等工程出现险情征兆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工程管理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并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同时向县水利局和县防指报告,县水利局、县防指应及时向县政府、市水利局和市防指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险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等。

(2)水库工程信息

在大中型水库水位接近汛期控制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按照经批准的控制运用计划调度,并及时向水库下游发出泄洪预警,同时报告市、县水利部门和县防指。

水库出现险情征兆时,水库管理单位必须立即向水库所在镇(街道)、县水利局和县防指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县防指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到现场检查,并将情况及时向市防指报告。

水库出险时,县防指统一组织实施抢险工作,并及时向预计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发出警报。当群众安全可能受到威胁时,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应当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4.1.3洪涝灾害信息

洪涝灾害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工矿企业、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洪涝灾情发生后,相关镇(街道、经济开发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县防指报告洪涝受灾情况。发生人员伤亡等重大灾情后,应立即将初步情况报县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4.1.4 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县防指各成员单位、镇(街道、经济开发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根据工作职责,掌握雨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按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快速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县防指及时调度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镇(街道、经济开发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规定上报受旱情况。

4.2预警

4.2.1暴雨预警

气象部门要加快精细化暴雨预报技术和短临预警技术攻关,提高预报精度,及时向社会发布降雨和短临预报预警。暴雨预报预警区内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各部门、单位及时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结合行业特点,提出本行业风险管控要求并督促落实。暴雨预报预警区及时采取停工、停学、停业、停运等措施,果断组织转移危险区群众,全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2.2洪水预警

(1)发生强降雨,骨干河道及其重要支流、水库出现涨水时,水利、水文部门要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报告水位、流量实测情况和洪水变化趋势,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当河道湖泊达到警戒水位或警戒流量并预报继续上涨时,或大中型水库达到防洪高水位(或允许壅高水位)或小型水库接近设计水位(或达到警戒水位)并预报继续上涨时,水利部门应发布洪水预警,并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急部门按照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部署,组织指导有关方面提前落实抢险队伍、预置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

4.2.3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利、气象、自然资源、应急等部门、单位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山洪灾害易发区,汛期要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镇(街道)、村(社区)和相关部门、单位都要落实观测措施,并落实地质灾害监测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和所在镇(街道)、村(社区)报警,实现群众快速转移,政府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4.2.4台风灾害预警

(1)县气象局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台风信息,并报告县防指及各有关部门、单位。对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县防指和气象部门应及早将信息传达给镇(街道、经济开发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方,县防指及各成员单位、镇(街道、经济开发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值守,密切关注台风动向。

(3)县水利局应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河道管理单位及在建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和在建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

(4)预报将受台风影响的地区,县防指及各成员单位、镇(街道、经济开发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做好防台风工作。

(5)加强对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危房、在建工地、仓库、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各类设施的检查、加固。

4.2.5干旱灾害预警

(1)水利部门要及时掌握旱情,适时发布干旱预警。因旱供水水源短缺出现供水危机时,供水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通知用水单位、个人做好节水、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

(2)县防指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县防指应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4.2.6县防指预警

(1)防汛预警

预警条件。当符合下列条件时,综合研判发布预警:县气象局发布台风、暴雨预警信息,且预报降雨区域在过去10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100毫米以上。预计1条骨干河道、2条以上骨干河道重要支流或一般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或流量)洪水。

预警范围。全县受台风、暴雨、洪水等影响区域。

预警发布。县防指办公室根据相关部门、单位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及预警建议,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会商,研判暴雨、洪水等影响区域、发展态势和危害程度,提出预警发布建议,报县防指常务副指挥签发。

预警行动。县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加强联合值班值守,及时会商,做好启动应急响应准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和县防指部署要求,组织做好本部门、本行业防汛抗旱应急准备工作,加强分析研判,指导本行业做好值班值守、巡查检查,做到险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及时报送工作动态信息。气象、水文、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单位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向县防指报送监测预报信息。水利等部门科学调度防洪工程,调度信息报县防指,通报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宣传等部门组织、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及时播报防汛预警信息和工作动态信息。通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传播有关预警信息。应急、消防救援等部门、单位统筹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做好抢险救援准备。综合行政执法、商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做好下穿式立交桥、低洼地段、涵洞等易积水区域、地下停车场、地下商城、人防工程等重点部位防汛安全。应急、消防救援等部门、单位统筹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预警范围内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部署防汛抗旱应急准备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工程调度、水量调配、救援力量预置、转移避险、巡堤查险、物资调拨和险情处置等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提前分析研判,做好紧急情况下果断采取停工、停学、停业、停运等措施准备,并按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

预警解除。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县防指办公室组织会商研判,及时提出防汛预警解除建议。大范围降雨结束,整体汛情平稳,预报未来1周无较大降雨过程,主要河道重要控制站水位回落至警戒水位以下,大中型水库等水位基本回落至汛限水位。启动应急响应后预警自动解除。

(2)抗旱预警

县防指办公室根据雨情、水情、墒情、气象等条件,及时组织会商分析,综合研判旱情发展趋势,针对即将发生的农作物受旱、人畜饮水困难、城镇供水水源短缺等情况,适时提出抗旱预警发布建议,报县防指常务副指挥签发。

抗旱预警启动后,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抗旱应对准备工作。旱区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防指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加强旱情监测分析,优化抗旱水源调配,科学编制供水计划,强化节水宣传,切实做好抗旱应对准备工作。旱情威胁解除后,县防指及时解除抗旱预警。

4.3信息报告与发布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根据《中共沂源县委办公室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紧急敏感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源政办字〔2019〕43号)等有关规定,做好突发险情、灾情信息报告工作。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分为首次报告和续报。险情或灾情发生后,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在第一时间掌握有关情况并首报。突发险情、灾情发展过程中,根据险情、灾情发展及抢险救灾的变化情况,及时对报告事件续报,续报应延续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

5.预警响应

5.1总体要求

按照洪涝、干旱、台风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四级)、较重(三级)、严重(二级)、特别严重(一级)四个级别。

5.2应急响应启动

县防指根据气象、水利、应急、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单位的预测预警信息,统筹考虑灾害影响程度、范围和防御能力等,综合会商研判并启动响应。

发生或预计发生水旱灾害时,发生地有关单位应按照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同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防汛抗洪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

一级应急响应:县防指指挥签发启动。

二、三、四级应急响应:县防指常务副指挥或副指挥签发启动。

当响应条件发生变化时,县防指及时调整响应等级。

5.3四级应急响应

5.3.1启动条件

(1)县气象局发布暴雨橙色预警,预报未来24小时内可能发生较大范围强降雨,经综合研判,预计对全县部分区域、城区产生较大影响或有较大程度致灾性。

(2)某条骨干河道支流发生重大险情。

(3)1座塘坝发生重大险情;1座小(二)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4)某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5)某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发生中度干旱或数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同时发生轻度干旱,且预报未来1周无有效降雨。

(6)预报我县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达6—7级,或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5.3.2响应行动

(1)县防指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县防指有关成员和专家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发出防御工作通知或连线有关部门、单位、镇(街道、经济开发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作出工作部署。

(2)县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联合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视情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3)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协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工作情况及时报送县防指。

(4)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单位督促、指导落实防汛抗旱防御措施,持续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检查和整改,按规定统计、核实并报送行业受灾情况。

(5)气象、水文、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单位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信息发布。水文、水利等部门、单位强化水情监测预报和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做好防洪抗旱工程调度。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督促、指导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工作。根据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请求,应急部门协同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单位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应急部门统一做好灾情信息发布。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有关信息等。

(6)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水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卫生健康、应急、供电等部门、单位协调做好电力、通信、供水、油气、防汛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应急保障工作。

(7)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和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请求,应急、消防救援部门统筹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协助地方开展抗洪抢险、应急救援和抗旱救灾等应急处置。视情协调武警和民兵参与应急处置。

(8)相关镇(街道、经济开发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作出安排部署。各有关防汛抗旱责任人在岗在位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等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抗旱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等工作,提前研判分析,及时采取停工、停学、停业、停运等措施,按照职责分工组织督促实施。

5.4 三级应急响应

5.4.1启动条件

(1)县气象局发布暴雨红色预警,预报未来24小时内可能发生较大范围强降雨,经综合研判,预计对全县部分区域、城区产生较重影响或较强致灾性。

(2)某条骨干河道发生重大险情。

(3)1座塘坝发生垮坝;1座小(二)型水库发生垮坝。

(4)某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发生较大洪涝灾害或数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同时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5)某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发生严重干旱或数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同时发生中度干旱,且预报未来1周无有效降雨。

(6)预报我县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5.4.2响应行动

(1)县防指常务副指挥或副指挥主持会商,县防指有关成员和专家参加,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发出防御工作通知或连线有关部门、单位、镇(街道、经济开发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作出工作部署。

(2)县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联合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汛情(旱情)通报。

(3)县防指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指导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4)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防指。

(5)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强化防御措施落实检查;组织行业相关抢险队伍做好险情等应急处置工作。按规定统计、核实并报送行业受灾情况。

(6)气象、水文、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单位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信息发布。水文、水利等部门、单位强化水情监测预报和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做好防洪抗旱工程调度。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指导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工作。根据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请求和实际需要,应急部门协同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单位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等。

(7)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和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请求,应急、消防救援部门统筹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救助受灾群众,协调有关部队和武警、民兵参与抗洪抢险、应急救援和抗旱救灾等应急处置工作。

(8)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水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卫生健康、应急、供电等部门、单位协调做好电力、通信、供水、油气、防汛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应急保障工作。

(9)视情请求省防指在专家、队伍、装备和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援。

(10)相关镇(街道、经济开发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作出安排部署。各有关防汛抗旱责任人在岗在位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等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抗旱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等工作,提前研判分析,及时采取停工、停学、停业、停运等措施,按职责分工组织督促实施。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指导有关方面加强巡查值守。重要堤段、重点工程要加密巡查,出现险情及时抢护,提前向下游和左右岸受威胁地区发出预警,相关情况按规定及时报告。

5.5二级应急响应

5.5.1启动条件

(1)2条骨干河道发生重大险情;某条骨干河道支流发生决口漫溢。  

(2)2座小(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红旗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3)某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发生严重洪涝灾害或数个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同时发生较大洪涝灾害。

(4)某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发生特大干旱或数个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同时发生严重干旱,且预报未来1周无有效降雨。

(5)预报我县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阵风13级以上

5.5.2响应行动

(1)县防指指挥或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县防指成员和专家参加,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

(2)县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加强联合值班值守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组织事发地异地会商分析研判形势,制定应对措施,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汛情(旱情)通报。

(3)县防指按照灾害类别,派出由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组成的工作组和专家组,指导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4)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调配资源,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和应急保障工作,及时查灾核灾,按规定续报受灾情况,工作情况按要求上报县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

(5)气象、水文、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单位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信息发布。水文、水利等部门、单位强化水情监测预报和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做好防洪抗旱工程调度。根据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请求和实际需要,应急部门协同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单位调拨防汛抗旱物资。

(6)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水利等部门、单位组织做好城市供水供气保障、排水防涝和应急处置,维持城市正常运转。交通运输、公路和铁路部门组织做好防汛物资运输、抢险救援力量投送、大规模滞留人员疏散、转移以及受损公路、铁路、桥梁抢修。公安、交警部门组织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工作,实施必要的交通管控。

(7)发展改革部门调度部署煤矿、发电企业做好各项防汛排涝工作,做好灾区应急能源的保障供应工作,加大天然气管道的维护力度。供电部门统筹做好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的电力保障,督导电力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8)通信企业做好通信保障、网络抢修和网络恢复,为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提供通信保障。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加强正面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9)县防指视情建议县委、县政府成立防汛抢险救灾指挥部,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平战衔接指挥体系的意见》(源防救灾〔2022〕1号)有关要求开展工作(具体工作参照一级应急响应行动)。

(10)视情请求市防指在专家、队伍、装备和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援。

(11)相关镇(街道、经济开发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作出安排部署。各级责任人在岗在位,靠前指挥,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等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抗旱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等工作,提前研判分析,果断采取停工、停学、停业、停运等措施,按职责分工组织督促实施,及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上报当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包保重点工程和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的县级领导、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到所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台风影响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或强降雨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果断采取停工、停业、停课、停运等措施,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低洼易涝区、山洪灾害地质危险区、景区等区域的管控,并封闭危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公路等部门、单位紧盯隧道、涵洞、立交桥、下沉式建筑等易积水的低洼区域,实施关闭措施,严防雨水倒灌引发事故灾害。

5.6一级应急响应

5.6.1启动条件

(1)2条以上骨干河道同时发生重大险情或某条骨干河道发生决口。

(2)1座小(一)型水库发生垮坝 ;田庄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3)某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发生特大洪涝灾害或数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同时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数个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同时发生特大干旱,且预报未来1周无有效降雨。

(5)预报我县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阵风13级以上。

5.6.2响应行动

(1)县防指指挥主持会商,县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全体成员和专家参加,滚动研判,安排部署抢险救灾工作。

(2)县防指加强值班值守力量,统筹协调、指导协助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抢险救灾。各成员单位按照县防指部署,协同做好抢险救灾、物资调配、资金落实、安全保卫等应急保障工作。

(3)启动防汛一级应急响应时,迅即转入战时工作机制,成立以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总指挥的县防汛抢险救灾指挥部。下设以县级领导为组长的综合协调组、工程调度与技术支撑组、应急救援组、综合保障组、卫生防疫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控组、灾后建设和政策落实组以及督导检查组等9个工作组,工作组下设工作专班,相关县直部门、单位负责人担任专班组长,各工作组和工作专班按照公布的职责开展工作。同时,根据灾情险情情况,相关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成立以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主要负责同志为总指挥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防汛抢险救灾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各组按照职责开展工作。需要分洪时,由县防指指挥或常务副指挥签署命令实施分洪。

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①综合协调组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局、县人武部、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气象局、沂源水文中心组成,其工作职责为承担县防指办公室职责,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及时传达贯彻落实市防指和县委、县政府以及县防汛抢险救灾指挥部工作部署要求。发布防汛预警,提出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按程序报批。调度汇总各工作组和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抢险救灾进展等情况。提出派出工作组、督导组、专家组的建议,并组织实施。做好文件传阅、归档以及会务筹备、灾情报送等相关工作。及时调度、收集全县雨情、水情、汛情、险情、灾情信息和抢险救灾工作开展及各类险情应对等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群众搬迁避让,在受地质灾害影响的路段,根据预警或风险级别,启动预案部分封闭或全部封闭道路。做好重要文稿、纪要及简报等起草工作。遇有突发险情、灾情第一时间向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指报告。及时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防指及上级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全县抢险救灾工作情况。

②工程调度与技术支撑组由县水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自然资源、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气象局、沂源水文中心、沂源公路事业服务中心组成,其工作职责为负责掌握雨情、水情、工情、险情和灾情信息,及时组织开展会商研判,预警、响应等会商结果及时报综合协调组,为决策指挥和抢险救灾提出意见建议。统筹组织工程调度工作,根据汛情发展,优化工程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汛情、险情、灾情、台风和工程出险情况,制定完善抢险救灾方案。组织协调专家参加指挥部会商决策,赴一线指导协助重大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报预测工作以及气象灾害形势分析和评估,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下设水利工程、城市防洪排涝2个专班。

③应急救援组由县应急局、县人武部、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沂源大队、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警沂源中队组成,其工作职责为负责防汛防台风应急抢险救援现场指挥工作,组织有关应急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援。联系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援。做好抢险救援装备、救灾物资和抢险队伍调配工作。加强受灾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交通管理,保障道路安全畅通。配合受灾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转移受灾害威胁人员,搜救失联人员。

④综合保障组由县应急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大数据中心、县供电公司组成,其工作职责为负责做好防汛防台风抢险救灾的应急通信、视频数据保障,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抢险救灾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为抢险队伍、物资、人员转移提供运输车辆。优先保障各级防汛抢险救灾指挥部、抢险现场、医疗机构、民生单位的油、气、电需求。做好受灾镇(街道)粮食蔬菜肉蛋奶供应,加强价格监管,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违法行为,保证市场秩序稳定。做好受灾镇(街道)群众生活安置保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满足基本生活需要。下设通讯信息化保障、应急物资保障、生活物资保障3个专班。

⑤卫生防疫组由县卫生健康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组成,其工作职责为负责指导受灾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做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做好受灾群众心理疏导。及时组派卫生应急专家和队伍,支持受灾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做好医疗卫生工作。加强受灾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疫情监测,开展风险评估研判,及时提出防控工作建议。根据实际需要成立卫生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工作,必要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请求派出专家组指导工作。

⑥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应急局、县互联网服务保障中心、县融媒体中心组成,其工作职责为负责及时播报预警响应信息,指导群众落实防范措施、及时开展紧急转移避险。利用应急广播系统及时播发各类预警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各级党委、政府抢险救灾决策部署、工作措施,大力宣传各级干部和群众在抢险救灾工作中的感人事迹。组织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有关部门、单位发布灾情和救灾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防止和打击恶意炒作,形成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共克难关的良好社会氛围。

⑦社会稳控组由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互联网服务保障中心组成,其工作职责为负责组织公安机关加强社会面管控,实施高等级巡防机制,提高路面见警率。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及时接受群众求助,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工作。协调做好网络舆情管控,严防发生涉灾重大网络舆情炒作事件。加强涉灾重点人、重点群体动态管控,全力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严厉打击涉灾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受灾地区社会稳定。做好抢险救灾现场管控,加强治安警戒,为有序抢险救灾提供保障。

⑧灾后建设和政策落实组由县发展改革局、县总工会、县红十字会、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局、县审计局、县金融发展促进中心、沂源公路事业服务中心、县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沂源县支行、淄博银保监分局沂源监管组组成,其工作职责为负责做好资金、土地、社保、税收等政策落实。做好金融机构支持受灾地区重建灾毁房屋、农业设施、基础设施等政策措施落实。指导相关保险公司加快完成灾后理赔和惠民保险品种创新工作。做好相关灾害评估,制定灾后重建用地规划和优惠政策。参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配合各镇(街道)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组织灾区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积极争取中央和省、市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资金。有序组织物资、资金、劳务、技术等救助,鼓励社会各界捐助。全程跟踪审计工作,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合理、公开透明、安全有效。

⑨督导检查组由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应急局组成,其工作职责为负责加强对防汛防台风抢险救灾任务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强化纪律和作风建设,严肃查处防汛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中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受理群众投诉举报问题线索等。在防汛防台风抢险救灾一线发现干部、培养干部。

(4)启动抗旱一级应急响应时,县委、县政府成立抗旱救灾指挥部,下设工作组,各组按照职责开展工作。同时,根据旱情,以属地为主成立前线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各组按照职责开展工作。

(5)县防指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调配资源,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和应急保障,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汛抢险救灾指挥部(县抗旱救灾指挥部)安排部署的其他工作,及时查灾核灾,按规定续报行业受灾情况,工作情况按要求上报县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确保部门、行业人员、财产安全。

(6)县抗旱救灾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实施跨区域调水,限量供水,压减工业、农业用水指标,组织力量拉水送水,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旱情通报。

(7)县防汛抢险救灾指挥部(县抗旱救灾指挥部)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根据领导指示批示作出进一步工作部署。

(12)请求市防指在专家、队伍、装备和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援。

(13)相关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成立以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主要负责同志为总指挥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防汛抢险救灾指挥部(抗旱救灾指挥部),各级责任人在岗在位,靠前指挥,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等工作。包保重点工程和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的县级领导、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到所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抗旱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和安置等工作,提前研判分析,紧急情况下果断采取停工、停学、停业、停运等措施,按职责分工组织督促实施,及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上报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县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台风影响区或强降雨区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果断采取停工、停业、停课、停运等措施,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低洼易涝区、山洪灾害地质危险区、景区等区域的管控,并封闭危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和公路等部门、单位紧盯隧道、涵洞、立交桥、下沉式建筑等易积水的低洼区域,实施关闭措施,严防雨水倒灌引发事故灾害。

5.7应急响应发布、变更及解除

5.7.1县防指负责县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启动信息的发布、变更及解除。

5.7.2防汛抗旱应急响应主要内容包括: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级别、起始时间、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构等。

5.7.3根据汛情、台风、旱情、灾情和防汛抗旱形势变化,由县应急局提出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级别变更(升级和降级)建议,按程序重新签发。

5.8响应终止

5.8.1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县防指可视情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1)县气象部门解除台风预警信号,且预报对我县无明显影响。

(2)县气象部门预报未来无较大降雨过程,工程险情基本控制,主要河道干流控制站水位已回落至警戒水位以下。

(3)全县旱情已得到有效缓解。

5.8.2当灾害威胁解除,县应急局及时提出防汛抗旱应急响应解除建议,由响应发布签发人签发解除。

5.8.3依照有关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单位补办手续,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5.8.4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6.保障措施

6.1救援力量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旱抢险的义务。县人武部、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等是防汛抗旱抢险的重要力量。同时,要组织党员、共青团员等青壮年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1)防汛队伍

①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高的抢险任务。

②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需要军队参加的,应通过县防指向县人武部提出申请,由县人武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申请调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文件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③凡需进入危险区域、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或者需要实施其他类型高度危险作业进行抢险的,事先必须向县防指报告险情和详细的抢险措施,在征得同意后方可进入或者实施。对于抢险无明显效果又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区域,原则上不予派遣抢险队伍进入抢险。确需进入危险区域实施控制、解除等必要措施的,必须在对人员采取可靠的防护、预防措施,确保其绝对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坚决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

(2)抗旱队伍

在抗旱期间,县防指及各成员单位、镇(街道、经济开发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

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生活用水、流动灌溉,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6.2专家队伍保障

有关部门、单位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应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防止灾害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6.3技术保障

(1)形成覆盖全县防汛部门、单位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2)改进雨水情、墒情信息采集系统,使全县报汛站点的水情信息、墒情信息在30分钟内上传到县防指。

(3)建立和完善山洪沟、大中型水库、13条骨干河道的洪水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

(4)建立工程数据库,雨水情、墒情数据库,大中型水库、骨干河道的地理信息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这些地区重要防洪工程墒情、工情、水情、汛情、基本信息和社会经济信息的快速查询。

(5)建立沂源13条骨干河道、大中型水库、小型水库、山洪沟及主要企事业单位防洪调度系统,实现实时制订和优化洪水调度方案,为防洪调度决策提供支持。

(6)建立县防指与省、市防指之间的防汛远程会商系统。

(7)建立防汛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各级防汛抢险救灾信息的共享。

(8)建立全县墒情、旱情监测和宏观分析系统,建设墒情、旱情信息采集系统,为宏观分析全县抗旱形势和作出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9)县防指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指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6.4宣传和舆论工作保障

县防指协调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宣传报道。

防汛抗旱重要公众信息发布,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定的发言人,按规定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可采取发布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重要信息,加强舆论引导。

6.5通讯、电力保障

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电力、通讯等行业和骨干企业的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协调灾区应急通讯保障。

县供电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灾情,启动单位相应级别的专业应急预案。向县防指及时报告供电和通讯设施损坏情况,并提供灾害评估等相关资料。指导和组织灾区抢修和恢复电力、通讯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和通讯畅通。

6.6交通运输及技术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根据灾情,启动单位专业应急预案,修复被毁损的县乡道及其桥梁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交通运输畅通。协调、组织营运车辆,运送抢险救援人员、伤病员和救灾物资。提供灾民转移、疏散所需交通工具。

沂源公路事业服务中心根据灾情,启动单位相应级别的专业应急预案,修复被毁损的国省道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干线公路畅通。

交通运输等部门要确保救灾人员和受到灾害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救灾应急期间,经县防指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优先通行。交通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单位和所在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6.7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县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根据灾情需要,启动单位专业应急预案,指导、帮助灾害发生地卫生部门组织专家对灾区基本卫生状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处置建议。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根据需要组织防疫队伍进入灾区,做好防疫工作,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置,控制疫情传播和蔓延。组建灾区临时医疗队,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开展饮用水检测,加强供水单位饮用水卫生监督,确保灾区饮水安全。必要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对灾区群众进行心理干预。根据灾区请求,及时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6.8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根据灾情,启动单位专业应急预案,参与灾区紧急救援。负责协助、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妥善处置因救灾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确保灾区社会治安稳定。协助水利、供电、供水、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做好重要基础设施抢修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好抢修现场及周边的治安秩序。做好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目标、要害部位的安全防范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加强城区和灾区的治安巡逻。负责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偷窃、哄抢救灾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工程设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6.9物资保障

根据救灾物资储备设施情况,汛期进一步完善重要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应当根据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在汛期来临之前合理补充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点)的救灾救援储备物资。各部门、单位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补充完善应急救援储备物资,完善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商业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等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保障救灾应急所需物资的补充供给。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救灾装备及基础设施等根据调查摸底的现有台账,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征用,县镇两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依法实施应急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给予补偿。

县防指各成员单位、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等,应建立应急物资及设备的储备仓库,建立台账,专人负责管理,每年6月1日前报县防指备案。

6.10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在灾害发生后应当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证应急处置所需资金。根据灾情及响应级别,管理、分配、拨付救灾资金。加强对救灾资金的绩效管理。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应通过动支预备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根据有关规定和补助标准,全额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6.11社会动员保障

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关键时刻,镇(街道、经济开发区)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发出动员令、组织广大干部群众抗洪救灾。

6.12群众转移安置保障

6.12.1县防指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的人员转移组织工作。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具体负责实施本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

6.12.2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负责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转移工作。

6.12.3县防指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财政、应急、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单位和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落实救灾安置场所,必要时建设一定数量的避灾安置场所。避灾安置场所应当经工程质量检验合格。避灾场所应及时向社会公告。

6.12.4各类学校、影剧院、会堂、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物在防汛紧急状态下,应当根据县防指的指令无条件开放,作为避灾安置场所。

6.12.5在可能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洪水等紧急情况时,组织转移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可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实施强制转移。在转移指令解除前,组织转移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群众擅自返回。

7.后期处置

7.1善后工作

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应各尽职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灾后工作。灾害发生地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应组织有关单位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征用调用物资费用补偿、治安管理、工程修复、污染物清除、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工作。

7.1.1损毁工程修复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鉴定与加固等工作。

县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应急供水工作。

县供电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指导和组织灾区抢修和恢复电力、通讯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和通讯畅通。

7.1.2灾后恢复重建

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交通运输、公路、电力、通信等部门、单位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区域恢复重建规划,提出恢复重建的意见和建议,按有关规定报经县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工程设施建设,根据规划、评估等情况,也可提高建设标准。

7.1.3保险与补偿

受灾地区投保的水毁设施、设备、居民的生命财产损失由其投保公司按照“援助优先、特事特办、简化程序”的原则,及时进行核实,按照保险合同及时足额赔付。相关监管部门应指导协调各保险公司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缩短理赔时效。

7.2调查评估

发生较大水旱灾害后,县应急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开展调查评估,提出防范、治理、改进建议和措施。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8.预案管理

8.1编制与实施

本预案由县防指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报县防指备案。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在应急处置和预案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将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2宣传

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应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结合防灾减灾日、安全生产宣传月等集中宣传活动,采取日常宣传与集中宣传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防汛抗旱、避险、自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群众防汛抗旱意识及能力。

8.3应急演练

县防指应当定期组织防汛抗旱应急处置演练,以检验、完善、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各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各抢险队的业务特长和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每年组织开展有针对性地抗洪抢险演习。各职能部门和单位、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以及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每年举行一次防汛抗旱抢险演练。演练时应发动公众参与,努力普及减灾知识和技能。应急演练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8.4培训

8.4.1应急管理干部培训方案及要求

(1)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县防指负责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专业抢险队伍负责人的培训。

(2)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应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

(3)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严格考核、分类指导,并结合实际,采取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多种方式,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8.4.2应急救援力量培训方案及要求

(1)县防指负责辖区内水利工程及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机动抢险队骨干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课程合理规范、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1次培训。

(4)部队的培训工作由部队根据需要统一安排,有关部门、单位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9.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扬奖励。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定义

10.1.1水旱灾害包括:河湖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台风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0.1.2主要河道:沂河、螳螂河、徐家庄河、三岔河、白马河、石桥河、红水河、南岩河、马庄河、高村河、杨家庄河、水北河、韩庄河。

10.1.3洪涝灾害:因降雨、融雪、冰凌、溃坝及风暴潮造成的洪水、渍涝灾害和由暴雨造成的山洪、泥石流等灾害。

一般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6—1/3(不含1/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15%—29%。

较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3—1/2(不含1/2)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30%—49%。

严重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2—2/3(不含2/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50%—69%。

特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2/3以上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70%以上。

10.1.4干旱等级判定标准

 

10.1.5城区干旱等级判定标准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城区指县的主城区。

10.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沂源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源政办字〔2021〕49号)同时废止。

 

 

 

沂源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实施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确保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准备充足、反应迅速、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指挥有序,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草原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博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沂源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沂源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按照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县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应对其辖区内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县政府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需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

县级应急预案重点规范县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镇(街道)和林区企业、国有林场、森林草原经营单位火灾应急预案,重点体现先期处置的特点。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首先转移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在火灾处置中始终将人民群众和扑火人员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严格落实“火情不明先侦察、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未经训练的非专业人员不打火,高温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不打火,可视度差的夜间等不利时段不打火,悬崖陡坡、深沟窄谷等不利地形不打火”,坚决禁止多头指挥、盲目蛮干,避免造成扑火人员伤亡。当现场扑火人员生命安全受到或可能受到严重威胁时,必须实行安全熔断机制,各扑火队伍指挥员应坚决果断停止行动,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亡。

1.5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草原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

1.5.1 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1.5.2草原火灾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造成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较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的,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者造成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重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特别重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的,或者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者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20人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2.主要任务

2.1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2组织灭火行动

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设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降低因灾损失。

2.3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以及重大危险源安全。

2.4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组织指挥体系

3.1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县森防指总指挥由县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同志以及县公安局、县人武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发生重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时,由县长担任总指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必要时,县自然资源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县森防指名义部署相关防火工作。

有森林草原防灭火任务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辖区内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3.2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县应急局:协助县委、县政府做好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单位的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工作。开展森林草原火灾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县森防指办公室日常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组织对森林草原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研判,研究部署全县公安机关森林和草原防灭火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单位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负责火灾发生地治安管理,开展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工作,确保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森林公安任务分工“一条不增、一条不减”,原职能保持不变,业务上接受自然资源部门指导。

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履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早期处理等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全县森林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治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组织开展行业内森林草原防火隐患排查和督导检查工作。协助县应急局修订完善县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指导各镇(街道)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早期处置,按照应急响应级别,参与全县森林草原火灾处置工作。承担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参与综合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演练。指导各镇(街道)开展打击野外违法用火行为,协助做好火灾案件的侦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协助做好灾情损失的评估上报工作。负责火烧迹地生态恢复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挥全县消防救援人员开展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组织指挥国家综合救援队伍参与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及时将火场图像信息传送至县应急指挥中心。

县委宣传部:负责开展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宣传、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火灾发生地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单位做好新闻发布和舆情引导调控工作。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工作,播报预警响应等信息,协助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知识普及和公益宣传。

团县委:在指挥部统一部署下,组织志愿者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指挥民兵预备役力量开展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协调辖区驻军参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驻沂部队:负责组织指挥驻军部队开展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县武警中队:负责指挥武警部队开展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权限内森林草原防灭火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立项工作。参与森林草原防火相关规划审核和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统筹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

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督促、指导各镇(街道)教育部门对在校师生进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组织以师生为主体的志愿者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工作,组织师生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有应急物资储备生产任务企业的生产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拟定全县殡葬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祭扫,协助做好祭扫用火管理。协助火灾发生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伤亡人员有关殡葬及因火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的临时救助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统筹安排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资金,做好中央和省、市补助专款的下拨和监督使用。负责为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提供必要的补助资金。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运力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统筹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交通运输,协调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车辆道路通行保障、执行森林草原防灭火抢险救灾任务车辆免交通行费等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指导在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中兼顾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提供全县大、中、小型水库和水源地等相关资料。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农事用火管理和露天农作物秸秆禁烧的宣传教育指导工作。

县文化和旅游局:配合有关部门、单位,监督旅游景区做好宣传、火种查缴等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关工作。负责指导全县旅行社、导游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工作。协助火灾发生地相关部门、单位做好旅游景区游客疏散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区森林火灾应急救援的协调工作,负责调集扑火物资(水罐车)。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受伤人员的院前急救及临床救治、疫情防控等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组织提供全县重点时段的气象监测产品,发布大风天气预警、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并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提供卫星图像数据,参与利用遥感手段进行森林草原火灾监测及损失评估,与自然资源、应急部门联合发布高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的宣传报道工作,配合气象部门发布森林火险预警,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发布经县森防指审定的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火灾扑救、火灾案件查处等信息及英模人物的宣传报道工作。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沂源大队:负责在火灾现场周边路段采取临时交通管制,迅速调集交警积极疏导交通,保障消防车辆顺利通行,维护现场周边秩序,引导提示消防车辆及人员有序通行,确保消防人员及车辆能够畅通无阻出入火灾现场。

县供电公司:负责所属线路沿线林区草原安全,加强输配电设施、线路的日常巡护和火灾隐患治理工作;负责保障火场应急用电供应。

县联通公司、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负责为火场指挥建立起有线、无线通信联系,指导修复受损通信设施,保证信息传递畅通,负责火场所在区域移动通信信号有效覆盖,修复受损通信设施,保证信息传递畅通。

3.3扑救组织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县内同一火场跨两个镇级区域的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协调指挥,相应地方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在统一指挥下承担各自辖区内的指挥工作。跨县界且预判为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由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跨县界且预判为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由县森防指与相关县市区森防指成立联合指挥部,并分别指挥。特殊情况,服从上一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指挥。

3.4扑救指挥

3.4.1火场前线指挥部

火灾发生后,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及时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规范现场指挥机制,由当地行政首长担任总指挥,合理配置工作组,充分发挥专家作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掌握火灾情况,分析火情发展趋势,制定扑救方案。组织扑火力量,科学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向社会及时发布火情及扑救信息。

火场前线指挥部应明确有扑火经验的领导同志担任专职副指挥,负责统筹火场的组织扑救工作,调度指挥各方力量对火灾实施有效扑救,督促落实前线总指挥的有关指令、各项工作方案和扑救措施。

在火灾现场范围较大的情况下,可将火灾现场划分若干片区,成立分指挥部,分别任命片区指挥员,按照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负责本片区扑火的组织指挥。

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最高指挥员进入火场前线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发挥专业作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4.2指挥权

各类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执行跨区县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的,接受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或者根据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明确的指挥关系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部实施垂直指挥。

3.4.3驻沂部队和武警部队

驻沂部队和武警部队遂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对应接受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领导,部队行动按照军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3.5专家组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

4.处置力量

4.1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支援力量为辅,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机关干部、职工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4.2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相邻区域扑火力量作为增援力量。跨区县增援时以森林消防专业队伍为主,以就近增援为主,以从低火险区调集扑火力量为主。需要调用森林航空消防直升机时,由县森防指报请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森防指”)协调办理。

跨镇(街道)调动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增援扑火时,由火灾发生地镇(街道)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提出申请,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统筹协调并下达执行命令。调出镇(街道)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实施,调入镇(街道)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

需跨区县调动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提出申请,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统筹协调并下达执行命令。由调出区县的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实施,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

需跨区县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县政府或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提出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逐级报批。

需要驻军和民兵预备役力量参与扑火时,由县森防指向县人武部提出用兵需求。

动用武警部队遂行任务时,由县委、县政府就近向驻地武警相关单位提出兵力需求,报武警淄博支队按程序办理。

5.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5.1预报与监测

5.1.1预报

气象、自然资源、应急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搜集、整理前期天气、干旱、物候、火源等情况和天气、气候预测信息,做好森林草原火险日常监测和火险等级预报。

5.1.2林火动态监测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接收省、市、县森防指办公室通报的火情、火警及卫星热点监测图像,核查火灾情况,迅速上传下达。火灾发生地充分利用林火视频监控、无人机巡护、人工瞭望、护林员巡查等手段,密切监视火情,及时向县森防指办公室报告火情动态。

5.2预警

5.2.1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草原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等四个火险预警等级。

(1)蓝色火险预警:森林草原火险等级为二级。中度危险,林内、草原可燃物可以燃烧,森林草原火灾不易发生。

(2)黄色火险预警:森林草原火险等级为三级。较高危险,林内、草原可燃物较易燃烧,森林草原火灾较易发生。

(3)橙色火险预警:森林草原火险等级为四级。高度危险,林内、草原可燃物容易燃烧,森林草原火灾容易发生,火势蔓延速度快。

(4)红色火险预警:森林草原火险等级为五级。极度危险,林内、草原可燃物极易燃烧,森林草原火灾极易发生,火势蔓延速度极快。

5.2.2预警发布、等级调整及解除

(1)预警发布

县森防指办公室组织应急、公安、自然资源和气象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研判森林草原火险波及的范围和可能造成的影响,提出预警发布建议,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公众发布。涉险区域内的移动、电信、联通等电信运营商应优先发布预警信息。必要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向各镇(街道)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2)预警等级调整

根据森林草原火险变化,县森防指办公室提出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变更建议,按规定程序签发调整。

(3)预警解除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县森防指办公室组织会商研判,预警解除。

①当森林草原火险实际情况低于原火险预警启动条件时。

②当启动与火险预警级别相对应或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时。

5.2.3预警响应

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各镇(街道)及其有关部门应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巡护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各类专业防扑火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各镇(街道)及其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草原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次数,做好物资调拨准备。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其他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视情对力量部署进行调整,靠前驻防。各镇(街道)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和有关单位及应急增援力量进行协调沟通,做好应急准备。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

5.3信息报告

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由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归口管理,按照“有火必报、报扑同步”原则,及时、准确、逐级规范报告森林草原火灾信息。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下列森林草原火灾信息,事发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应急、林业等主管部门要立即核实并在事发后1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县森防指办公室(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局。事发后30分钟内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的概况,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县森防指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同时向市森防指办公室报告。

(1)预判有可能造成较大影响或较大损失的森林草原火灾。

(2)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草原火灾。

(3)威胁村庄、居民区和重要单位、设施的森林草原火灾。

(4)发生在镇(街道)交界、与周边县市区交界地区及威胁到国有林场安全的森林草原火灾。

(5)发生在国有林场和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森林草原火灾。

(6)经研判需要报告的其他重要森林草原火灾。

5.4信息处理

各镇(街道)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接到火灾报告后,要详细记录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林种、面积、人员伤亡、火场发展态势、采取的扑火措施、是否需要支援等情况,并立即报告县森防指办公室,由县森防指办公室向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汇报,视情决定启动县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

对县森防指办公室要求核查的火情,应按照镇(街道)、村(社区)的顺序逐级进行核查,对确认发生的火灾,各镇(街道)在上报核查信息的同时,必须立即通知林业主管部门和扑救力量进行早期火灾处置,通知属地公安进行火案侦查,确保“报、扑、查”同步,在科学组织、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打早、打小、打了”。

6.应急响应

6.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展态势、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情发生后,按任务分工组织进行早期处置。预判为一般、较大等级森林草原火灾的,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第一时间采取响应措施,逐级启动镇(街道)、县级森林火灾预案应急响应组织处置。预判为重大、特别重大等级森林草原火灾的,由市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必要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

6.2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2.1扑救火灾

火灾发生地镇(街道)立即就地就近组织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森林消防等专业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参与扑救,依托防火道、隔离带阻断火灾蔓延,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由县森防指组织协调驻沂部队、武警部队、民兵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带队扑火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安全避险区域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和撤离路线,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应当设置安全员,负责扑火前检查参加扑火人员携带防护机具和配备紧急避险装备情况。接近火场时观察可燃物、地形和气象条件等情况。扑火过程中预判不安全因素和危险征兆,并及时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未经培训的人员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严禁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2.2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应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并立即按照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必要的医疗保障。

6.2.3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设置临时医疗点,如有伤病员及时组织治疗。

6.2.4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铁路线路、电力、通信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受到火灾威胁时,应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以水灭火、喷洒泡沫、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5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受火灾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信息调度与发布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火灾发生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及时调度火情信息,研判火情动态,并逐级报告。采取各种通信渠道和手段架设火场应急通信网络,确保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信息传递畅通,报告的信息内容详实准确。授权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并通过官方网站、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6.2.7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草原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48小时以上。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原则上,参与扑救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跨区域增援的防扑火力量不担负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

6.2.8应急结束

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9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3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县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由县森防指办公室通知相关镇(街道),并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6.3.1Ⅳ级响应

6.3.1.1启动条件

(1)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一般森林草原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区域的森林草原火灾。

(3)千亩以上山区、国有林场4个小时,其他林区和草原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4)一个县级区域、千亩以上山区、国有林场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5)舆情高度关注,县委、县政府要求核查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森防指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县应急局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6.3.1.2响应措施

(1)县森防指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卫星热点监测反馈,研判火情发展态势,及时调度和上报火情信息,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提前告知相邻镇(街道)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和其他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做好增援准备。

(3)视情发布高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

(4)与市应急局保持联络,密切关注火情发展态势,视情申请实施航空灭火。

(5)组织搭建图传链路,将火场图像传至县应急指挥中心。

(6)协调指导县级媒体做好宣传报道。

6.3.2Ⅲ级响应

6.3.2.1启动条件

(1)初判达到较大等级的森林草原火灾。

(2)千亩以上山区、国有林场6个小时,其他林区草原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威胁村庄、居民区和重要单位、设施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担任县森防指副总指挥(县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3.2.2响应措施

在县级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县森防指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草原火灾最新情况,派出工作组和专家赶赴火场,协调、指导镇(街道)火灾扑救工作。

(2)县森防指组织有关成员、专家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灾发生地火险形势,研判火灾发展态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

(3)根据需要调动周边镇(街道)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和其他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施增援。

(4)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5)气象部门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火场气象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6)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移动、联通、电信等公司第一时间安排应急通信保障车赶赴火场,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7)公安、交警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和治安保卫、火场交通管制等工作。

(8)根据扑火需要,向市森防指协调森林航空消防飞机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9)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10)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县级媒体做好宣传报道。

6.3.3Ⅱ级响应

6.3.3.1启动条件

(1)初判达到重大等级的森林草原火灾。

(2)千亩以上山区、国有林场8个小时,其他林区草原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威胁到城镇、居民地、重要国防设施安全,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县森防指总指挥(县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6.3.3.2响应措施

在县级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县森防指与火灾发生地镇(街道)成立县森林草原火灾前线指挥部(职责分工见附件3),靠前指挥,指导、协调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实际需要,请求市森防指调派周边县市区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和其他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省森林航空消防飞机支援火场,并统一安排部署增援队伍的扑火任务。

(3)县森防指研究扑火措施和保障工作,部署各成员单位的扑救任务,落实责任,做好扑火物资的调拨运输工作。

(4)配合市森防指火场工作组开展相应工作,落实相应保障。

(5)气象部门根据火场气象条件,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指导协助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7)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8)加强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切实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6.3.4Ⅰ级响应

6.3.4.1启动条件

(1)初判达到特别重大等级的森林草原火灾。

(2)严重威胁城镇、居民地、重要国防设施安全,可能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涉及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森林草原火灾。

(3)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已经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向县政府提出建议,由县森防指总指挥(县长)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必要时,县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6.3.4.2响应措施

在县级Ⅱ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请求市森防指进一步增调周边县市区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和其他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军队和武警部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进一步增调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2)超出县级应对能力的,请求市森防指启动应急响应进行增援。

(3)根据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跨区域转移受威胁群众。

(4)进一步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发生次生灾害;

(5)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紧抓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根据市森防指有关要求,落实相应的保障工作;

(7)决定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8)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根据上级要求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有关媒体做好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6.3.5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受害森林草原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县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3.6响应终止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县森防指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镇(街道)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7.综合保障

7.1输送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物资以公路运输为主。

7.2森林航空消防直升机保障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县森防指根据扑火需要,向市森防指提出协调森林航空消防直升机支援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请求,具体由省航空应急救援中心负责实施。

需要调用森林航空消防直升机灭火时,县森防指办公室提前协调落实机组和航护人员进出停机坪的安检、车辆保障、食宿安排等工作,做到进出机场快捷、便利,森林航空消防直升机作业时间为日出后30分钟至日落前30分钟,确保飞行安全。

7.3物资保障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的森林草原防灭火任务,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库,按照《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建设规划(2020—2030年)的通知》(源政办字〔2021〕27号)等有关规定,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和装备。

7.4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森林草原防灭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完善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实现县、镇(街道)联网、兼容互通,为扑火工作提供及时、通畅、可靠的通信信息保障。

7.5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草原防灭火所需支出。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所需资金,按现行事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满足扑救森林草原火灾需要。

8.后期处置

8.1善后处置

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事发地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安抚受伤人员、抚恤死亡人员、安置遗属,组织开展灾后重建工作。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应当及时归还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造成损失或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8.2火灾评估

火灾发生地镇(街道)配合县森防指有关部门、单位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必要时,县森防指可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者提级开展调查和评估。

8.3火因火案查处

火灾发生地镇(街道)配合县公安机关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4约谈整改

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镇(街道),由县政府及其相关单位及时约谈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5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6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各镇(街道)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组织扑救过程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档案建设工作。相关工作总结要及时报送县森防指。

8.7表扬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表扬。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附则

9.1培训演练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单位,有计划、分层次地对各级各类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员、专业消防队员、专业工作人员、护林员等人员进行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培训。驻沂部队、武警部队等组建的扑火队伍,应经常性进行防灭火实战训练,掌握扑火机具及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业务技能。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每年定期组织实战演习或者桌面推演。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有关部门、单位要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各镇(街道)林业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并报县应急局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各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各林场根据实际,制定本部门、单位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9.3“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关于数据范围的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森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9.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沂源县森林草原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职责分工

 

附件

 

沂源县森林草原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职责分工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县级火场前线指挥部,可设置下列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县应急局牵头,县人武部、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警沂源中队等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应急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和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密切跟踪汇总森林草原火灾和扑救进展,及时报告并通报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指导受灾镇(街道)做好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工作。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县应急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火灾发生地制定现场扑救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根据火情发展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扑救力量的建议。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参加抢险救援救灾。指导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3.火情监测和灾情评估组。由县应急局和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指导开展灾情调查、案件查处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组织灾害评估,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4.专家支持组。由专家组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收集火场信息、分析火场发展态势,对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参与制定扑救方案。指导现场隐患排查。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

5.通信保障组。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局、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电信公司等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调做好指挥机构在火灾现场时的通信和信息化组网。建立灾害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与上级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指导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火场通信。

6.后勤保障组。由县发展改革局牵头,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局等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紧急筹措扑火资金,确保扑火人员、扑火机具、扑火设备和救灾物资快速调度运输,为扑火工作提供后勤保障。

7.医疗救护和疫情防控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应急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护和疫情防控工作。统筹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支援灾区。组织指导灾区做好伤亡统计和转运救治伤员。指导火灾扑救人员做好自身防疫工作。按照疫情防控要求,指导灾区做好受伤人员救护和受灾群众安置工作。协调做好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医疗保障工作。

8.社会治安和交通保障组。由县公安局和县交通局牵头,有关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协助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火场前线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统筹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保障。

9.军队协调组。县人武部牵头,县应急局、武警沂源中队和有关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挥调度军队、预备役和武警部队力量参加抢险救援。建立军地协同对接渠道,加强信息互联互通,进行军地联合指挥。协调做好军队、预备役和武警部队力量在灾区时的后勤保障工作。

10.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局等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火灾发生地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单位做好新闻发布和舆情引导调控工作。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工作,播报预警响应等信息。协调做好火场前线的新闻报道工作。

各镇(街道)可根据需要增加设置群众生活等工作组,具体由各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县森防指有关成员单位给予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