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标题: 【议题解读】关于《沂源县城乡部分道路命名及调整起止点工作方案》
索引号: 113703233130158447/2025-5550786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5-10-25 发布机构: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议题解读】关于《沂源县城乡部分道路命名及调整起止点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2025-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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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国家及省市地名管理要求,落实“乡村著名行动助力乡村振兴”战略,规范我县城乡道路命名及起止点管理,提升地名公共服务效能,县民政局结合我县实际及前期摸排需求,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前提下,编制了《沂源县城乡部分道路命名及调整起止点工作方案》。

二、文件依据

1、《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

2、《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

3、《淄博市地名管理办法》(市政府令86号)

4、《乡村地名建设指南1.0版》(民办函【2024】78号)

5、淄博市民政局《关于开展“乡村著名行动”助力乡村振兴实施方案》(淄民函【2023】75号)

三、工作原则

此次命名工作严格遵循“体现地理特征、尊重历史文脉、彰显地方特色、含义健康”的原则,着力避免“大、洋、怪、重”及生僻字,确保道路名称在同一镇(街道)内不重名,跨镇(街道)如出现重名,则通过附加行政村名称的方式予以区分。

四、编制过程

城区道路以勘测数据为基础,结合建设规划名、周边地标进行命名;乡村道路经由村“两委”牵头,广泛征集乡贤、村民代表等各方意见拟定初步名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研究协调。县民政局按照工作要求审核形成《工作方案》后,充分征求了各镇(街道)、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文旅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执法局等部门的意见建议,根据各部门的意见建议对方案进行修订完善,县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合法性及公平竞争审查。县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沂源县城乡部分道路命名及调整起止点工作方案》,要求修改完善后按程序发文公布。

五、执行范围

命名类涵盖城区3条未命名道路及乡村1925条未命名道路,调整类涵盖城乡8条已命名道路起止点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