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议题解读】关于《沂源县农村改厕、农村公共厕所长效管护工作实施方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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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33130158447/2025-5535250 | 文号: | 无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5-08-01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24年8月底,根据省市要求,农村改厕工作由沂源县城乡和住房建设局移交至沂源县农业农村局。2021年8月25日,沂源县城乡和住房建设局与瀚蓝公司签订《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城乡和住房建设局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农村公共厕所农村后续管护采购项目合同书》,合同期3年(每年合同金额850万元),2024年8月24日合同到期,为确保交接期工作不间断,沂源县城乡和住房建设局与瀚蓝公司续签了1个月延期服务,2024年9月30日瀚蓝公司停止此项业务后续管护服务。
二、决策依据
县农业农村局与镇(街道)领导进行沟通交流,到村入户进行实地调研,并向市农业农村局进行了汇报。一方面,我县作为林果大县,大部分农户自行抽厕将渣液作为肥料肥田,约有30%的农户有抽厕需求。另一方面,2025年后上级将不再补助改厕后续管护资金。为做好改厕后续管护服务相关工作,经充分征求12个镇(街道)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县农业农村局制定了《沂源县建立农村改厕、农村公共厕所长效管护工作机制实施方案》。
三、研究内容
1、建立长效机制。各镇(街道)要建立“镇街主体-村居落实-企业负责”长效管护机制,构建“镇街-村(居)-企业管理协调网络,推动管护机制长效运行。确保厕具维修、管道疏通、粪液抽取、粪渣清掏和无害化处理等后续管护机制运行正常。
2、组建服务队伍。各镇(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聘请第三方公司开展改厕后续管护服务。也可以按照市场化服务原则组建服务队伍,适当收取费用,实行有偿服务,并公布农村改厕、农村公共厕所服务及监督电话,确保服务到位。
3、确保资源化利用。粪液收集后优先提供给林果种植、生态农庄、农业合作社等规模化种植企业,作为有机肥料用于农业生产,对确实无法就地还田的,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倾倒,造成环境污染,确保粪污资源化利用。
四、重要举措
1、强化责任落实。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全县农村改厕、农村公共厕所后续维护管理工作的协调和技术指导。各镇街是第一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长效管护和考核机制,定期对服务企业管理考核,确保农村改厕、农村公共厕所正常运行。村委会是农村户厕管理的责任单位,要开展宣传,将户厕卫生情况纳入“美丽庭院”评选重要内容,引导农民做好户厕卫生保洁,逐户张贴企业服务电话,引导农民按照“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定期检查化粪池,一旦粪液满池,及时自行还田,或通知企业上门抽厕,确保粪液不外溢。
2、强化资金保障。按照政府主导,财政适当补助与市场化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善的资金保障体系,根据各镇(街道)公厕和户厕的保有量,将省专项资金(省财政按照每户30元,公厕每座6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2025年我县补助资金已到位237万元)切块到镇街,不足部分由镇街自筹。县农业农村局要严格按照涉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各镇(街道)执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倡导有条件的村和企业资助,建立多元化资金保障机制。
3、强化督导考核。县农业农村局加强检查督导和技术指导,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调研分析,及时解决,确保农村改厕、农村公共厕所长效管护工作顺利进行,并将农村改厕、农村公共厕所管理工作纳入对村委会考核的内容。
副县长刘政君、宋朋朋、于庆,县政府党组成员李玉刚出席会议。
参会人员:沂源经济开发区刘峰、县田庄水库综合服务中心张成华、县委组织部王明、县委编办王小朋、县发展改革局王世礼、县科技局徐统智、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张仲亮、县民政局刘茜茜、县财政局陈立兵、县自然资源局崔春利、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杨红玉、县水利局任玉坤、县农业农村局郑继光、县商务局唐文彬、县文化和旅游局刘明法、县应急局耿旭、县审计局任道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王叶成、县市场监管局朱西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齐共锋、县信访局齐元兵、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张宗刚、市医疗保障局沂源分局黄军红、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沂源分中心赵卫东、县气象局张学虎、县消防救援大队孙俊伟、县水文中心张安金、历山街道尹涛、南鲁山镇杜彬、鲁村镇邹敬、大张庄镇李树春、燕崖镇郭传祥、中庄镇吕田、西里镇黄善新、东里镇杨华、张家坡镇李植、石桥镇张永余悦庄镇张玉晴、县教育和体育局丛飞、县公安局郑功军、县司法局曹洪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董欣、县交通运输局顾晓琴、县卫生健康局郑宏、县退役军人局陈国明、县统计局胡海波、县税务局武传忠、南麻街道赵国宝、沂源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孔海、法律顾问侯可玉。
六、解读人
县农业农村局农村事业促进科
七、出台的相关文件
中共沂源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农村改厕、农村公共厕所长效管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源农组办发〔202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