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标题: 【议题解读】关于《沂源县关于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指导意见》
索引号: 113703233130158447/2023-5427812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2-07 发布机构: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议题解读】关于《沂源县关于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23-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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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题解读】关于《沂源县关于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加快建设“现代化山水花园城市”,进一步优化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补齐民生短板、完善公共设施,提高城市能级活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沂源县关于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指导意见》。

一、出台背景

城市更新是资源紧约束条件下城市发展的新增长点,对于加快转变城市发展方式、统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推动城市空间结构优化和品质提升,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县政府2023年工作报告中提出:开展“城市更新年”行动,提升城市功能品质。统筹推进城市更新,可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传承历史文化、促进绿色低碳、激发城市活力。

二、工作要求、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和新发展理念,聚焦“现代化山水花园城市”建设目标定位,统筹推进城市更新,打造近悦远来,有温度、可感知、会呼吸的精致小城。

三、文件依据

主要参考了《住建部关于扎实有序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通知》(建科〔2023〕30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城市更新的规划与土地政策指引(2023版)》、《山东省城市更新行动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23〕168号)、《淄博市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淄政办发〔2020〕9号)等上级政策文件。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执行标准

本指导意见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我县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重点为城市建成区)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整治提升的活动。

五、政策措施

1. 有序推进城市更新。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以专项规划为指引,科学划定城市更新片区,有序开展城市更新行动。实施主体充分结合更新片区城市发展和民生诉求,组织编制《城市更新片区实施方案》,确定更新范围、留改拆内容、方式及建筑规模、使用功能、建设计划、土地取得方式、资金筹措方式、运营管理模式等。

2. 统筹规划布局公共设施。以建设“15分钟社区生活圈”为目标,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开展市政基础设施更新改造,完善公共空间和公共服务设施。对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教育设施应当安排在首期项目建设;分期建设的开发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应当在规划地块建设总量(不含配套设施的建筑面积)完成80%前建设完成,并按规定完成工程竣工验收且验收合格。独立占地建设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应当在规划地块建设总量(不含配套设施的建筑面积)完成50%前建设完成,并按规定完成工程竣工验收且验收合格。

3. 鼓励土地连片改造。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遵循“面积相近、价值相等、双方自愿、凭证置换”的原则,允许城市更新项目用地范围内、外地块之间的土地置换。城市更新区域内项目的容积率、建筑高度等指标,在不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范、标准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

4. 支持新业态转型升级。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经批准,对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文化创意、科技研发、健康养老、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生产性服务业、“互联网+”等新业态的,可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实行为期5年的过渡期政策。5年期满或者涉及转让需要办理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5. 积极盘活利用存量资源。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通过完善交易规则、健全服务体系、降低交易成本等手段,鼓励引导低效用地进入土地二级市场流转,激发低效用地入市交易、盘活利用的积极性。结合老旧小区改造,深入挖掘小区内空间资源,整合小区周边零星土地,实施新建、改扩建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设施的,在不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范、标准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技术指标。

6. 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不再执行《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城中村园区村改造办法的通知》(源政办发〔2018〕59号)文件。实施范围是各村(居)居民点搬迁腾空的建设用地。要精准算账,自求平衡,合理确定安置面积标准,安置补偿户安置房选房标准执行面积上限为220平方米。按照民主决策程序,应遵循“一村一策”“一事一议”的原则,实施自主改造。扣除总体平衡算账部分剩余的腾空土地,由县政府收储。

六、注意事项

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充分尊重更新区域居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广泛征集更新意愿和需求;坚持规划引领,品质为先。科学编制城市更新规划,坚持历史文化传承和城市更新发展并重,注重区域统筹,确保城市更新中公建配套和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优先建设、同步使用;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强化政府引导作用,切实履行制定政策、建设基础设施、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职能,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鼓励多元主体参与,积极探索投融资新模式,着力激发市场主体投资活力;坚持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突出重点,统筹安排,稳步推进,积极探索城市更新的新模式、新路径,形成成熟经验后逐步推广。

七、关键词解释

城市更新:本指导意见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我县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重点为城市建成区)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整治提升的活动。主要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配套完善、历史文化风貌保护、生态环境修复、重点片区开发、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城市更新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