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议题解读】《关于加强沂源县饮用水生产行业取水许可证办理的有关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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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3130158447/2022-5300549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2-11-03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政府办公室 |
一、议题背景
2018年4月以来,为整合我县山泉水、矿泉水资源,实现我县山泉水、矿泉水资源的有序开发,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发展,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暂停办理饮用水行业取水许可,现已停办近5年。
2021年1月1日,取水许可事项由县水利局划转到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后,继续落实县委县政府要求,未曾新办饮用水生产行业取水许可,只为10家饮用水取水单位办理延续和变更手续。据不完全统计,停办期间,有20多家企业或个人通过书面申请、当面咨询方式,申请办理饮用山泉水取水许可,且办理的愿望比较强烈。
按照取水许可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县不属于地下水超采区以及其他禁止取水地区,且我县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尚有剩余。需政府出台意见,对饮用水生产行业取水许可办理进行统一规范。
二、研究内容
按照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的总体目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在我县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内,对新申办饮用水生产取水许可证的,需同时满足总量控制、村集体增收、取水水源、取水水量、建设用地指标、投资规模等8项规定,对投资特别大,或列入县级以上重大项目打造“中国矿泉水之乡”品牌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另行一事一议。同时,对违反村集体增收条件的,作了限制性规定。
三、重要举措
(一)总量控制。“十四五”期间,全县新增饮用水生产行业取水总量不超过80万m3。
(二)村集体增收。新办理饮用水生产行业取水许可证的必须是村集体企业,经村级“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通过,生产经营收益用于发展“一村一业”,年均带动村集体增收不得少于10万元。
(三)取水水源。新办理饮用水生产行业取水许可证的,取水水源需为存在5年以上的水井或泉水,对不满5年或新打井的不予办理。
(四)取水水量。只对年实际取水量达2万立方米以上(含2万立方米)的办理取水许可证,对年取水量低于2万立方米的不予办理。村内水源需优先保障村民的生产生活用水。
(五)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只对取得国有土地出让权的办理取水许可证,对未取得的不予办理。
(六)投资规模。只对投资规模达1000万元以上的饮用水生产项目办理取水许可证,对投资低于1000万元的不予办理。
(七)新办理饮用水生产行业取水许可证的,由项目所在村提出申请,属地党委政府出具意见,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八)严厉打击非法取水行为,对因违法违规取水,受到法律制裁或行政处罚的,自处理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办理饮用水取水许可。
(九)上述第二款规定,由项目所属镇政府监督落实,其他涉水事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动态监管,对新增饮用水生产企业实行一年一检,对达不到上述规定,或存有弄虚作假等违规情节的,将取水许可证予以注销。
(十)对投资特别大,或列入县级以上重大项目,或对打造“中国矿泉水之乡”品牌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另行一事一议。
四、出台的相关文件
《关于加强我县饮用水生产行业取水许可证办理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