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议题解读】关于修订完善《沂源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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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33130158447/2022-5247472 | 文号: | 无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05-15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政府办公室 |
一、议题背景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速度的加快,县委、县政府对城市建设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原管理办法中的部分条款已经不符合我县实际,特别是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法律法规相关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可享受综合配套费减免缓政策的建设项目的减免缓范围没有明确。并且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的《山东省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技术导则(试行)》对沂源县城镇规划边界作了重新划定。亟需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二、决策依据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加快推进政府投资项目、招商引资项目、省市县重大项目早日投产达效,根据《淄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淄政办发〔2019〕14号)等有关文件,经县政府同意,确定对《沂源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源政发〔2020〕8号)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完善。
三、研究内容
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综合配套费的减免缓范围、减免缓程序、缓交时限等内容。
四、重要举措
重新界定了征收范围,明确了减免缓综合配套费的相关政策。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是沂源县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二)明确了减免缓范围、程序、时限
1.减免缓范围
建设项目在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法律法规相关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可享受综合配套费减免缓政策。
(1)棚户区改造项目;
(2)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
(3)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4)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项目;
(5)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
(6)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7)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所有中小学校(含幼儿园)建设项目,具体包括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等,以及公立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新建项目;
(8)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减免缓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的建设项目;
(9)如有新政策文件,从其规定。
2.减免缓程序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进入征收程序前提出免缴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投资计划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图纸审查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初审,会同县财政局分别提出意见,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研究确定。
3.减免缓时限
综合配套费的缓缴时限不得超过一年,建设单位应在缓缴日期届满前将缓缴部分全部缴清。
(三)明确了有效时限
关于修订完善《沂源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源政办发〔2022〕5号)自2022年6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
五、出台的相关文件
关于修订完善《沂源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源政办发〔20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