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标题: 【议题解读】《关于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233130158447/2022-5239937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3-30 发布机构: 沂源县政府办公室

【议题解读】《关于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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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议题背景

2020年921日,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源自然资字〔2020 〕119号),明确了镇(街道)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的主体。文件出台以来,各镇(街道)规范了备案程序,严格了准入条件,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工作日渐规范。但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镇(街道)对项目把关不严、备案不规范、对已备案项目缺乏监管等问题,同时也发现一些项目打着“设施农业”的旗号非法开采、销售矿产品,非法建设非农设施的现象。

2021年11月,国办下发了《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文件),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下发《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文件,166号文件明确规定,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对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实行耕地“进出平衡”。

二、决策依据

《通知》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文件),《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

三、研究内容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一) 设施农业用地选址的要求。

一是应当符合农业(含畜禽、水产养殖)产业发展规划和功能布局,符合土地用途管制要求;规定了在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地质灾害易发区以及大于25度坡范围内禁止新增设施农业用地项目。二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文件),《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明确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确需使用一般耕地的,必须在备案前完成耕地“进出平衡”。

(二)完善建设方案编制的内容。

一是要建设方案与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保证项目布局合理、用地节约集约;二是要在方案中明确项目建设标高、挖填土(砂)石方数量,杜绝假借“设施农业”的旗号私采滥挖,同时要求明确开竣工时间,杜绝“批而不用”现象,确保项目是真项目。

(三)对备案项目建设管理及复垦责任提出要求。

一是要求镇(街道)落实“三到场”管理制度,在事前、事中、事后都要到现场进行实地勘察,严禁超出项目建设需要和建设范围随意扩大建设规模;二是要求镇(街道)、经营者、银行共同设立三方监管账户,依据《土地复垦方案》中确定的复垦费用由用地单位足额预存复垦保证金,确保土地复垦任务落到实处。

(四)强化属地责任,加强动态监管。

一是结合“田(山)长”制,将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纳入“田(山)长”工作职责;二是明确镇(街道)要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对已备案项目实施情况、实际使用情况加强动态监管并每半年向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局报送监管情况。

四、重要举措

一是明确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确需使用一般耕地的,必须在备案前完成耕地“进出平衡”。

二是对备案项目建设方案编制、建设管理及复垦责任提出要求。

三是要求镇(街道)、经营者、银行共同设立三方监管账户,依据《土地复垦方案》中确定的复垦费用由用地单位足额预存复垦保证金,确保土地复垦任务落到实处。

四是将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纳入“田(山)长”工作职责

、解读人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刘峰

、出台的相关文件

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于4月7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源自然资字〔2022〕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