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议题解读】禁猎令 | ||
---|---|---|---|
索引号: | 113703233130158447/2020-5123222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0-03-24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政府办公室 |
一、议题背景
近年来,我县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案件呈多发趋势,给弥足珍贵的野生动物资源造成较大的伤害。加之近年来,省市媒体多次对我县非法猎捕鸟类、破坏动植物资源行为进行过报道,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
为严厉打击各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完善涉野生动物资源案件执法机制,切实保护好我县野生动物资源,努力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扎实推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沂源县森林公安局在工作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经验总结,以及《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禁猎区禁猎期划定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和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2019年6月,由县自然资源局率先在全市范围内,起草并提报县政府通过了《关于将全县全域设定为禁猎区并全年禁猎的通告》,此举通过创新工作思路,强化了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对全县野生动物保护案件查处提供了法律保障。《通告》自颁布实施以来,2人因违反此项政府法令受到治安处罚,其中行政拘留1人1,警告1人.《通告》的颁布实施及相关宣传工作的开展,在我县形成了良好的爱护救助野生动物的良好氛围,2019年下半年至今,累计清理收缴捕鸟网13张,救助“三有”以上保护动物46只,其中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雕鸮5只、白鹳1只,省市各类媒体报道20余次。
二、决策依据
1、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对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生物技术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维护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保护和发展野生动物资源。”
(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猎区和禁猎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2、2019年6月26日,沂源县人民政府通过并颁布了《关于在全县全域全年禁猎的通告》,通过近一年的实战应用后,发现该通告强制性低,限定范围窄,法律效力低,不能直接作为法律依据应用;
3、对照《野生动物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存在对上游违法、下游违法处理不对称的问题。例如,我县民间素有“细狗撵兔”的陋习,也有不少人农闲时“下套”套兔子,此时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因其猎杀数量不够,是无法对其查处的。相反的是无证收购“三有动物”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会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成本低,处理不对称起不到“打击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
4、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将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和食用推到风口浪尖。
1月2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颁布《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
2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其中第二条规定,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对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对未列入国家、省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存在缺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