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YYDR-2024-0020001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源经济开发区项目入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源政办发〔2024〕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沂源经济开发区项目入园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沂源经济开发区项目入园管理办法

 

为规范沂源经济开发区入园项目管理,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园区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准入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法律法规及园区产业规划,有利于壮大我县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等特色产业的国内外规模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外向型企业和项目,可入驻沂源经济开发区。

(二)新建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可入驻沂源经济开发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以及《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中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和《沂源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中的禁止类项目,不能入驻沂源经济开发区。

(三)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6号)要求,新建工业项目平均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元/亩;投资额低于5000万元或用地面积低于15亩的新建工业项目,鼓励其以租赁标准厂房的形式入驻园区,特殊行业可参照相关标准执行。新建工业项目平均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0,建筑系数一般不低于40%。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准单独建设办公楼。

(四)入园项目达产后,亩均产值不低于400万元/亩,亩均税收不低于20万元/亩。

(五)入驻化工产业园的项目,按照《沂源化工产业园入园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六)入驻标准厂房的项目,须达到《沂源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暂行管理办法》入驻条件。

二、评审机构

成立沂源经济开发区项目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沂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应急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等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及相关专家为成员,对拟入园项目进行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沂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项目评审日常工作。

三、评审程序

(一)项目申报。沂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申报进园项目的接洽、面谈和前期考察等工作。投资者需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项目入园申请;

2.投资建设计划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3.产品或服务介绍(包括:生产设备和工艺流程、主要产品或服务说明、研发成果鉴定及产品未来发展方向等);

4.投入产出强度、安全、环保、节能、税务评估(包括: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注册资金到位时间及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的情况说明);

5.用地规划图(规划总平面图和鸟瞰图以及建筑单体设计方案),研发型项目不需提供该项材料。

(二)项目初审。项目单位填写《项目进园初审表》,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报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申报进园项目有关情况进行初审,确定拟复审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三)项目复审。确定复审项目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况派员进行现场考察,尽调或组织专家论证,并出具报告,提出审核意见。

(四)项目审定。领导小组组织评审会,按以下程序进行:1.主持人说明有关事项并提出评审要求;

2.投资者介绍项目情况并回答有关问题;

3.投资者退出评审会会场,参评人员发表评审意见;4.主持人总结评审意见、宣布评审结果;

5.引荐单位将评审结果告知投资者。

评审结束后,由领导小组组长签署评审意见,作为领导小组同意项目进园的依据。对通过评审的项目,由沂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投资者签订《项目投资合同书》和《项目建设投产承诺书》,明确项目投资强度、动工时间、建设进度、产出效益、建筑层数、立面风貌、容积率、科技、环保、节能、违约责任等具体要求。

四、法律责任

项目未如期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一)项目投资者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沂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有权解除《项目投资合同书》,收回该项目用地,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二)项目投资者未按《项目建设投产承诺书》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另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和竣工(含分期竣工)的,按相关政策及《项目建设投产承诺书》约定要求执行。

(三)项目竣工达产并经验收后,项目承诺投资规模必须与备案证(外商投资批准证书)登记金额一致。项目投资强度、产出效益、容积率、环保、节能等未能达到《项目建设投产承诺书》约定标准的,不得享受地方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并责成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

本办法自2024年7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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