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金融之星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机关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源政办字〔2018〕67号
索引号
113703233130158447/2018-1479377
统一编号
YYDR-2018-0020007
成文日期
2018-06-20
发文日期
2018-06-22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失效
YYDR-2018-0020007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源县金融之星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源政办字〔2018〕6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沂源县金融之星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沂源县金融之星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一支适应金融改革发展需要、专业水平高、综合素质强、工作业绩优、发展潜力大的高素质金融技能骨干人才队伍,进一步激发广大金融技能岗位劳动者比学赶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金融高端人才奖励办法〉〈齐鲁金融之星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93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淄发〔2017〕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沂源县金融之星”,是指在沂源县各类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业务一线或中后台运营、科技等部门从事具体业务操作类岗位工作,具有良好职业道德、高超技能水平、丰富实践经验、突出业绩贡献,在本领域发挥较大影响带动作用、得到业内广泛认可,经选拔认定的优秀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沂源县金融之星”选拔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统筹考虑银行、保险、证券、小额贷款、融资担保、民间融资机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等不同业态、不同岗位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领域分布。
第四条 “沂源县金融之星”每两年选拔1次,每次选拔5人左右,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 “沂源县金融之星”选拔管理工作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金融办会同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组织实施。“沂源县金融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 “沂源县金融之星”人选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无违法、违纪等行为。
(二)具备扎实的业务知识功底和较强的岗位适应能力,工作业绩突出,熟练掌握与本职岗位相关的各项业务操作技能和操作流程,岗位技能水平在本单位乃至县内外金融系统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在市级以上金融系统举办的各类业务技能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或获得市级以上技能类奖励表彰的,在评选中优先考虑。
(四)对本职岗位相关的各项业务操作技能、操作流程等进行优化创新,并在本单位乃至县内外金融系统得到推广的,在评选中优先考虑。
(五)对获得注册金融分析师(CFA)、风险管理师(FRM)、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CIIA)、金融理财师(CFP)、精算师等国际通行的金融职业资格认证的,在评选中优先考虑。
(六)为促进优秀人才引进,通过市场化选聘方式从海外、县外引进的专业技能人才,在评选中优先考虑。
(七)所任职单位能够有效助力当地实体经济发展,并得到金融监管部门认可的,在评选中优先考虑。
第七条 已入选“齐鲁金融之星”“齐鲁乡村之星”“淄博市乡村之星”“沂源县乡村之星”等省市县人才工程的,不得申报本工程。曾被取消称号的县级以上人才工程人选,不得申报本工程。
第三章 选拔办法和程序
第八条 “沂源县金融之星”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组织审定的方式进行。各金融机构(组织)负责本单位本系统人选的推荐。不受理个人申请。
推荐申报“沂源县金融之星” 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沂源县金融之星”申报表;
(二)1500字左右的业绩材料;
(三)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获奖情况、主要创新成果以及相关证书等证明材料;
(四)各金融机构(组织)的推荐报告。
县金融办对各单位推荐人选,征求卫计、综治、公安、环保等相关部门意见。同时,根据评选条件和标准,对各单位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形式要件审查。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
第九条 “沂源县金融之星”的评审:
(一)在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安排下,县金融办牵头组织聘请金融行业专家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7-9人组成。
(二)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在充分讨论和记名投票的基础上,提出“沂源县金融之星”建议人选。
(三)县选拔管理办公室负责对评审委员会评选出的“沂源县金融之星”建议人选进行实地考察,对考察合格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
(四)公示期结束,无异议后,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第十条 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沂源县金融之星”名单后,报县政府同意,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一条 “沂源县金融之星”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县人才津贴600元,每年发放一次,从县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沂源县金融之星”纳入全县高层次人才库,每年组织部分“沂源县金融之星”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学习考察、咨询等活动,对新产生的“沂源县金融之星”轮训一遍,形成金融人才学习交流、培养培训长效机制。
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沂源县金融之星”在决策咨询、重大项目攻关和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吸纳合理意见建议,并纳入全县金融发展规划和日程。优先推荐申报省市人才工程、劳动模范等。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安排其脱产学习、参观考察、参加同业技术技能交流,丰富多领域、多岗位实践经历。在晋升提任、交流任职、各类人才培养锻炼(支持)计划中予以优先考虑,并在晋级晋职、工资奖金等方面对其予以倾斜。
第十五条 “沂源县金融之星”在县直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安排下,承担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积极参加行业技能交流会议、技能演示活动,及时总结推广创新成果和具有特色的操作方法。
(二)配合做好“沂源县金融之星”宣传工作。
(三)积极参加县内人才服务基层活动。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六条 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建立“沂源县金融之星”档案,每年年底对其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评估,结果作为发放津贴的重要依据;管理期满后,对其工作成效进行期满评估。期满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期满评估“优秀”的,经用人单位和本人同意,且符合“沂源县金融之星”选拔条件,可直接纳入下一管理期支持,期满评估“合格”的,可参加新一批“沂源县金融之星”选拔。每人连续入选“沂源县金融之星”次数最多不超过2次。期满评估“不合格”的,取消“沂源县金融之星”资格;单位负有责任的,取消单位当年申报“沂源县金融之星”资格。
第十七条 管理期内,“沂源县金融之星”在用人单位取得以下标志性成果之一的,可参评“优秀”等次,每批“优秀”等次数量不超过评估总数的五分之二。
(一)管理期内在全国业务技能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或获得国家级技能类奖励表彰。
(二)在技术技能革新方面取得新的重大突破性成果,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得到业内及社会普遍公认。
第十八条 “沂源县金融之星”在管理期内调往县外或不再从事金融工作的,可继续保留“沂源县金融之星”资格,但不再享受有关待遇。
第十九条 “沂源县金融之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取消其资格,收回荣誉证书,视情节追回所发奖金,并取消今后参评资格:
(一)在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
(三)采取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沂源县金融之星”资格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沂源县金融之星”资格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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