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
标题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文机关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源政办字〔2019〕70号
索引号
113703233130158447/2019-1831546
统一编号
YYDR-2019-0020007
成文日期
2019-12-07
发文日期
2019-12-07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失效
YYDR-2019-0020007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源政办字〔2019〕7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全县大气污染防治,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市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淄环工委办〔2019〕34号)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沂源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界定
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工程机械(含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挖掘机、叉车等)、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等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上述非道路移动机械中,未达到国Ⅳ排放标准及达到国Ⅲ排放标准而未按要求安装颗粒物捕集器(DPF)的机械或者排放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试方法》(GB 36886-2018)中的限值要求的,属于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加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
(一)完成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在2019年12月30日前完成全县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
(二)划定禁止使用区域。建成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准入制度,对进入禁止使用区域范围内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逐一登记,严禁使用达不到环保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建成区范围为:北(人民路以南)、南(沂河路以北)、西(华源路以东)、东(兴源路以西)和沂源经济开发区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部分区域(详见附图)。
(三)加大环保检测力度。由县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对全县禁止使用区域范围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联合开展现场抽测。对符合要求、编码登记信息完善、排放达标的,允许继续使用;对不符合要求或排放不达标的,依法责令立即停止使用,经维修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要高度重视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管理工作。县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要做好本行业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管理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要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保检测工作。
(二)强化监督,加大处罚。要结合工程进度,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台账实施动态管理,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和不定期检查。施工企业应当使用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对擅自使用高排放、未备案登记或与备案登记不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立即予以停工,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要对禁止使用区域内新建工地所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名称、数量、排放标准等信息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同时,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对在禁止使用区域内擅自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鼓励社会各界和群众积极进行举报、投诉,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本《通知》自2019年1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7日。
附件:沂源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示意图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