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文稿解读】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沂源县第十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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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3130158447/2023-5426055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3-12-12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进非遗保护名录体系建设,逐步调整和完善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类别构成、民族构成和地域构成,逐步扩大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采取分级保护和分类保护相结合的保护方式,县级名录一般一年一批。
二、工作要求、目标
努力形成以国家级和省级名录为重点、市级名录分布合理、县级名录基础良好的“金字塔形”结构。
三、文件依据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中办、国办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工作要求作出具体部署。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执行标准
沂源县内具有保护价值的传统技艺、传统美术、传统音乐、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医药、民间文学等类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截止目前已公布十批200余项。
五、惠民利民举措
定期组织非遗项目传承人开展非遗宣传活动,参加各级非遗展示,参加省市县各级非遗培训班。结合“山东手造”推进工程,创建各级非遗工坊,助推乡村振兴与发展。
六、新旧政策对比,或与之前有关文件的关系
目前我县已公布10批县级非遗名录,公布非遗项目265项。
七、注意事项
非遗项目的申报必须逐级申报,由专家组审核,并在沂源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后方可公布。
八、关键词解释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历史文化成就的重要标志,是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相对,合称“文化遗产”。
解读人:县文旅局 联系方式:0533-3241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