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文稿解读】《沂源县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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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3130158447/2021-5217769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1-12-19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政府办公室 |
一、出台背景
2018年11月,按照省政府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统一部署,县政府印发《关于印发沂源县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组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源政字〔2018〕146号),成立行政审批服务局,首批划转12个部门单位的95项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2020年,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源政办字〔2020〕59号),进一步规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工作。相对集中许可权改革以后,行政审批与监管相互分离,部分事项职责边界不清,衔接不畅,影响工作开展,亟需通过文件加以规范。
二、制定依据
《淄博市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源政办字〔2020〕59号)
三、内容举措
(一)明确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1.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依法履行审批职责,严格按照法定条件、标准、程序对划转事项作出审批决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划转事项进行流程再造,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提升服务质量。
2.监管部门负责建立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体系,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实行监督管理。全面强化监管职能,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
(二)规范审批监管衔接
1.建立审管信息双向推送认领机制。行政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依托审批监管互动平台,相互推送审批和监管信息,实现审管信息共享,确保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无缝衔接。
2.建立信用审批办理衔接机制。行政审批部门积极推进信用审批改革,与监管部门共同制定信用审批事项目录和承诺条件、材料,并根据政策变化及时调整审批标准和程序。监管部门对采取信用审批的申请人,应根据风险状况开展事中事后监管,但不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
3.建立行政审批服务联席会议制度。行政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充分运用“行政审批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对重要审批事项进行会商。
4.建立审批监管配合机制。涉及联合踏勘、联合会审等重要审批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应邀请监管部门参与;对需要现场踏勘、技术审查的事项,由行政审批部门会同监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确需解决的行政许可历史遗留问题,由监管部门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行政审批部门根据审核意见依法处理。
四、有效期限
2022年1月16日-2027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