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文稿解读】《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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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33130158447/2018-1577505 | 文号: | 无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18-11-07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政府办公室 |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26号)、淄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县政府法制办组织对现行有效的生态环保相关的文件进行了清理。
按照“谁起草、谁梳理”和“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各起草部门法制机构牵头负责本单位文件清理工作,对现行文件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县法制办做好文件清理的审查、汇总,并提报县政府决定。
初步确定县政府5件、县政府办公室12件文件应当废止。另外涉及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露天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到期,自动失效。清理结果建议以县政府文件下发通知,并在网上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