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领导解读】县人社局局长解读《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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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33130158447/2019-1679118 | 文号: | 无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19-02-22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政府办公室 |
一、制定目的和必要性
市政府根据省里有关政策进一步完善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我县《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源政发〔2013〕61号)已于2018年9月30日到期,需要根据市政府的规定和我县实际制定完善我县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
二、制定依据
依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基本养老八项制度的意见》(淄政发〔2018〕32号),完善我县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三、主要内容说明
基本延续了《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源政发〔2013〕61号)的内容,根据淄政发〔2018〕32号文件规定, 800元档次的缴费补贴由70元提高到80元,2019年城乡居民保险费征缴后,需按此标准配套。
源政发〔2013〕61号文件规定:“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缴费补贴外,依法继承;缴费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修改为:“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全部依法继承”;此项政策已于2014年7月1日执行。
源政发〔2013〕61号文件规定:“基础养老金按照每人每月65元的标准执行。”修改为“基础养老金按照每人每月118元的标准执行。” 此项政策已于2018年1月1日执行。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