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融资项目审计监督的意见》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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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33130158447/2016-1196792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16-02-20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政府办公室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融资项目审计监督的意见》政策解读
一、起草的目的
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融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推进中央和省、市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确保投融资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二、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48号文件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5﹞2号)、《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审投发﹝2010﹞173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融资项目审计监督的意见》(淄政字﹝2015﹞131号)等文件要求。
三、主要内容
1、进一步增强做好审计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新形势下做好政府投融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更加自觉有效地发挥审计机关的监督职能。
2、强化政府投融资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监督
(一)全面跟踪核查国家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认真调查了解我县新增政府投融资项目的建设规模、结构和支出方向,对投资效率、投资质量、投资效益和带动效应进行跟踪审计。重点检查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投向政策,投资结构是否合理,资金分配和拨付是否及时,监管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存在违规建设“两高一剩”项目,是否存在挪用、挤占和损失浪费以及“搭车”建设楼堂馆所或搞“形象工程”等问题,促进项目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国家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二)加强重点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和结(决)算审计。监督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管理各个环节及建设资金筹集、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及时查处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促进被审计单位加强管理,提高投资效益。跟踪审计重点是关注工程招投标、合同项目变更、隐蔽工程建设等情况,为工程结算审计打好基础。结算审计重点是审核工程造价,最大限度地节省政府投资。要坚持跟踪审计与工程结算审计有机结合,做到跟进与盯紧并举。对符合竣工决算条件的项目要及时进行决算审计,确保建设资金安全及工程效益。
(三)加强督促整改,提高审计效果。充分发挥审计的建设性作用,坚持边监督边整改,使审计监督“关口”前移,及时发现、预防和纠正问题。所有接受审计的部门、单位和企业要切实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结论,按照审计意见和建议认真整改。审计机关要加强对整改的督促检查,整改情况要在审计公告中公开向社会披露。
3、完善工作机制,提升政府投融资项目审计监督成效
要认真贯彻执行规定,所有政府投融资项目必须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决算依据,并作为必备条款列入招标文件、工程合同、采购合同。各级各部门要从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和服务发展大局的高度,支持配合审计机关依法做好监督工作。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发改部门要科学筹划项目资金,积极争取国家、省、市相关扶持资金,并及时办理立项手续;国有资产运营相关单位要加强投融资金的管理和运营,确保资金投放合规、安全。城建、规划、国土、教育、卫生、环保、农业、林业、水利等牵头建设部门要及时提报审计机关所需的项目建设资金、工期进度、工程质量等有关资料。全面实施政府投资审计备案制,竣工项目未经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不得作为竣工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的依据。项目建设法人单位要加强项目管理,严格财务管理制度,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节约建设成本,切实把政府投融资项目建设成为“安全、廉洁、高质量”的工程。
4、加强组织领导,保障依法独立实施政府投融资项目审计监督
县政府将进一步把政府投融资项目的跟踪审计和工程结(决)算审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听取审计工作情况汇报,高度重视审计部门反映的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阻力和困难,切实解决好审计力量、审计经费和后勤保障工作。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或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审计所需费用参照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继续执行新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7﹞205号)要求,对政府投融资项目按建设工程项目提报值的0.3%或工程审减值的5%计算,从审计的投融资项目工程管理费中列支。
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