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专家解读】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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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33130158447/2024-5433869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4-01-19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近日,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修订印发了《沂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出现除沙尘天气外的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工作,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是统筹我县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方案,旨在提高我县预防、预警和应对能力,及时有效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为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鲁政办字〔2023〕34号)、《淄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淄政办字〔2023〕5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修订《沂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二、制定依据
1.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
2.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鲁政办字〔2023〕34号)
3.淄博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淄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淄政办字〔2023〕59号)
三、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在保持《原预案》总体框架基本不变的基础上,结合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调整和工作实际,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优化,对细颗粒物(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黄、橙、红三个等级的预警发布条件进行了调整,明确了以臭氧(O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启动标准及应急响应情况。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细颗粒物(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条件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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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警级别 |
原预警启动条件 |
现预警启动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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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色预警 (Ⅲ级 应急响应) |
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
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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橙色预警 (Ⅱ级 应急响应) |
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
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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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预警(Ⅰ级 应急响应) |
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
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
(二)以臭氧(O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相关要求
1.臭氧(O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标准为预测日AQI>150持续2天及以上。对O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当预测O3浓度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可以发布预警。
2.明确O3重污染应急响应措施:
(1)工业源减排,以炼油与石油化工、有机化工、工业涂装、医药农药、包装印刷,以及火电、钢铁、水泥等行业为重点,开展VOCs和NOx减排工作。
(2)移动源减排,以大宗物料运输车辆、城市货运车辆、建筑施工车辆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等为重点,分时段、分区域实施管控。
(3)面源减排,以道路沥青铺设、市政设施和道路(桥梁)防腐作业、道路标识涂装、建筑工地喷涂、护坡喷浆、外立面改造等排放VOCs的施工作业为重点,分时段管控。停止汽修企业喷涂作业,鼓励市民夜间加油。
(三)其他变化
1.保障类工业企业
新增保障类企业相关政策:“原则上对于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应达到B级及以上绩效等级水平。”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可对涉及居民供电、供暖、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重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能源保供等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转的工业企业以及涉军、涉政类生产企业,纳入保障类企业管理,实施“以热定产”或“以量定产”。对涉及外贸出口、战略性产业、新兴产业等工业企业,涉及教学用书、重大政治出版物印刷企业以及民生需求的农药、医药生产企业,可以纳入保障类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
2.小微涉气企业
新增小微涉气企业相关政策:“对于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的企业,在满足城市总体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3.安全生产要求
新增安全生产有关要求:“在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中,要提醒企业自觉在污染防治设施启动、停运、检修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需要安全监管部门审批的,必须批准后方可实施。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坚决防止施行强制措施产生安全隐患。”
四、总体减排要求
1.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30%以上,可根据自身实际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不应低于20%、40%和60%。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
2.O3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以应急减排清单为基础,将VOCs和NOx重点排放源纳入管控,城市全社会VOCs和NOx减排比例一般均不低于20%,可根据实际增加VOCs和NOx协同减排量,确保污染物减排能够达到降低O3浓度的效果。
五、解读机构、解读人
解读机构: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 大气环境科
联 系 人: 耿军
联系电话:0533-3257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