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标题: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索引号: 113703233130158447/2022-5333798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12-27 发布机构: 沂源县政府办公室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2-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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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降低火灾风险,减少大气和噪音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禁燃限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在县城主城区北至人民路(包括悦府、郦园、翡翠山居小区)西至华源路东至兴源路南至沂河路以内的区域,全年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 限制燃放区域及时间

限放区域:全县禁放区域之外的区域为限放区域。

限放时间:农历除夕、农历正月初一、农历正月初二、农历正月初五、农历正月十五可以燃放,倡导少放或不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禁止燃放。

三、特定禁止燃放场所

1.重要物资仓库、重要军事设施周围;

2.加油(气)站,液化气储存库、供应站(点),油库,输油输气管线,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场所的安全保护区;

3.高压电线、变电所、变压器等输变电设施的安全保护区;

4.车站、高速公路、隧道、立交桥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5.机关、学校以及医疗、养老、托幼机构,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场所;

6.公园、商场、超市、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影剧院、停车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

7.多(高)层建筑物楼顶、走廊、楼道、阳台、窗口、地下空间以及施工现场;

8.林地、绿地、苗圃等禁止烟火的区域;

9.殡仪馆、公墓等殡葬场所;

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

四、特定禁止燃放时段

下列时间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焰火燃放活动:

1.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

2.中考、高考期间;

3.国家公祭日、哀悼日、烈士纪念日等;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时间。

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各镇(街道)要将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工作纳入基层社会管理,加强组织协调宣传引导和指导监督;各镇、街道要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等方面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安、应急、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对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的通告》(YYDR20190010002同时废止。

                         

 

                              沂源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