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修订《沂源县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扶持 办法(试行)》《沂源县“引客入源” 补贴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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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33130158447/2022-5301684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10-14 | 发布机构: | 沂源县政府办公室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修订《沂源县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扶持
办法(试行)》《沂源县“引客入源”
补贴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确定对《沂源县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扶持办法(试行)》《沂源县“引客入源”补贴办法》有关条款予以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沂源县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1.将原文件第四条“(一)列入县级以上新建、续建重大文旅项目。年内对外正式营业,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和政府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优先考虑项目周边的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配套。县自然资源部门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考虑旅游项目建设,对县级以上重大文化旅游项目用地计划指标给予优先保障;文化和旅游企业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明确收费标准规定的,按最低标准收取”删除。
2.将原文件第四条“(二)乡村旅游示范片区。对不少于3个村组成的具有良好发展态势且经营片区有独立的旅游开发企业作为投资主体,实行市场化运作,年内按规划建设完成一期工程并开业,一期社会资本总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不含县级及以上政府投资)的,给予所在镇(街道)政府100万元一次性扶持”修改为“乡村旅游示范片区。示范片区由不少于3个村组成,具有良好发展态势,有独立的旅游开发企业作为投资主体,实行市场化运作,年内按规划建设完成一期工程并开业,一期社会资本总投资额不低于 1000万元(不含县级及以上政府投资)的,给予所在镇(街道)政府100万元一次性扶持”。
3.将原文件第五条“新纳入统计部门的“四上”文化和旅游类企业并达标合格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扶持”删除。该条款政策不再执行。
4.将原文件第六条“(四)创新融合新业态旅游:创成由国家、省、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镇(村)旅游品牌、示范基地、示范项目等,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扶持。创成市级及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精品民宿品牌,给予3万元一次性扶持”修改为“(四)新业态旅游:创成由国家、省、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新业态旅游示范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扶持”。
5.将原文件第九条“县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聘请第三方进行审计,对符合扶持范围和条件的,报请县政府审定后,由县财政局负责核拨扶持资金”修改为“县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扶持范围和条件的,报请县政府审定后,由县财政局负责核拨扶持资金”。
6.将原文件第十一条“县财政局负责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扶持资金的,将全额收回扶持资金”删除。
7.该办法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7月10日。
二、关于《沂源县“引客入源”补贴办法》
1.将原文件第一条“年度内,对积极招徕县外游客到县内游览的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本县旅行社给予补贴”修改为“年度内,对积极招徕县外游客到县内游览的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旅行社给予补贴”。
2.该办法有效期延长至2027年6月20日。
以上修订条款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修订后的《沂源县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2.修订后的《沂源县“引客入源”补贴办法》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3日
附件1
修订后的《沂源县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文旅事业融合发展,推动新旧动能转换,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结合我县文化和旅游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鼓励和调动各类资本在我县投资发展文化和旅游产业的积极性,开发文化和旅游新产品,培育文化和旅游新品牌,拓展文化和旅游新市场。
第三条 凡在我县登记注册、进行文化和旅游业投资、积极为我县开拓文化和旅游市场、有良好财税和社会诚信的文化和旅游类企业,在本县从业且具有良好信用人员均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二章 扶 持
第四条 乡村旅游示范片区
示范片区由不少于3个村组成,具有良好发展态势,有独立的旅游开发企业作为投资主体,实行市场化运作,年内按规划建设完成一期工程并开业,一期社会资本总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不含县级及以上政府投资)的,给予所在镇(街道)政府100万元一次性扶持。
第五条 品牌创建
(一)旅游景区:创成国家3A、4A、5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3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扶持。
(二)星级饭店: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级饭店,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扶持。
(三)旅行社:评定为省级3A、4A、5A级旅行社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扶持。
(四)新业态旅游:创成由国家、省、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新业态旅游示范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扶持。
第六条 旅游商品及人才
参加市级及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旅游商品、旅游人才类赛事并获得名次,按照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分别给予扶持;市级的分别给予1000元、3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扶持,省级的分别给予3000元、5000元、8000元的一次性扶持,国家级的分别给予5000元、8000元、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同一类型或项目按照最高名次给予扶持,不重复扶持。
上述旅游商品必须是经县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具有沂源特色、批量生产且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商品。
第三章 实施监督
第七条 本办法扶持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金额不叠加,获得多类扶持的以最高额度为准。
第八条 扶持的项目实行申报制,每年12月份,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单位或个人向所在镇(街道)提报扶持申请,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各镇(街道)汇总材料上报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扶持范围和条件的,报请县政府审定后,由县财政局负责核拨扶持资金。
第九条 对申报年度内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发生重大文化和旅游服务质量投诉责任事件、不良信用记录及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永久取消申报资格,已经批准拨付扶持资金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全额收回扶持资金。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拒不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审核或拨付扶持资金;已经拨付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全额收回扶持资金,同时取消该单位或个人今后两年的申报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扶持办法以整年度为计算周期,自2022 年7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4年7月10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文化和旅游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2
修订后的《沂源县“引客入源”补贴办法》
为加快推进文旅融合发展,进一步拓展旅游市场,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补贴范围
年度内,对积极招徕县外游客到县内游览的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旅行社给予补贴。
第二条 补贴条件及标准
(一)年度招徕游客来沂源“一日游”,每次组团人数在10人以上(含10人),至少游览1个4A级景区和1个收费的A级旅游景区、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或乡村旅游点的,累计满3000人(含3000人),按10元/人进行补贴(免票人员除外),不足3000人不予补贴。
(二)年度招徕游客来沂源“二日游”,每次组团人数在10人以上(含10人),至少游览1个4A级景区和1个收费的A级旅游景区、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或乡村旅游点,并至少在沂源住宿1夜,累计满3000人(含3000人),按30元/人进行补贴(免票人员除外),不足3000人不予补贴。
(三)以上补贴不叠加。
第三条 申报程序
(一)一团一报。申报旅行社在旅游团队抵沂源前 3 天向县文化和旅游局报送以下材料(电子版):《旅游团队计划提报表》《组团旅行社出团计划书(含行程安排并加盖单位公章)》《旅行社旅游团队名单(含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码)》(见附件)。县文化和旅游局登记确认后传真或电子邮件反馈,未确认的不予补贴。旅游团成员、行程有变化的,须提前1天报县文化和旅游局。
(二)事中审查。参与接待的旅游企业(如景区、工农业旅游示范点、乡村旅游点、酒店等)负责人要严格审核查验旅游团队情况,如实填写《旅游团队现场接待查验确认表》,并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县文化和旅游局委托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对申报工作进行事中、事后审核审计。
(三)资料报送。团队旅游活动结束后,旅行社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县文化和旅游局报送相关资料(纸质版),包括《旅游团队计划提报表》《组团旅行社出团计划书(含行程安排并加盖单位公章)》《旅行社旅游团队名单(含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码)》《旅游团队现场接待查验确认表》(见附件),住宿酒店及游览景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逾期不报视为放弃,发票原件由县文化和旅游局审核登记后退回。为确保游览活动的真实性,申报旅行社还应一并提供旅游团队在沂源期间游览、就餐、住宿及全陪导游影像资料,至少有1张团队合影,实行一团一报,作为审核的重要参考。
(四)单独申报。旅行社在申报接待游客人数时,须以本旅行社为单位,不得联合其他旅行社申报。
第四条 审核及资金发放
(一)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对年度内旅行社申报材料进行全面核查。对相关酒店、景区接待的相关数据进行核对,相互印证无误后,确定补贴数额。
(二)受县文化和旅游局委托的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对本年度申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审计结果进行公示。
(三)县文化和旅游局根据审计结果和公示情况,经局党组集体研究后,将无异议补贴明细汇总报县财政局。
(四)县财政局根据补贴明细,年终统一拨付补贴资金。
第五条 监督管理
(一)县财政局负责对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旅游补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和以其他手段骗取补贴的;
2.由于人为原因造成服务质量过失,年度被投诉3次(含3次)以上、发生恶性投诉事件或当年被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含罚款)以上处罚的;
3.当年度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4.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各旅行社要诚信经营,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补贴工作公平公正。监督举报电话:0533-3241335,3241176。
第六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20日
(二)本办法由县文化和旅游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旅游团队计划提报表
地接旅行社:(加盖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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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队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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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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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接导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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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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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报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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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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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行程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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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团旅行社出团计划书
组团社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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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调: 带团导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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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旅游团队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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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团队现场接待查验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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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接 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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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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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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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接导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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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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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酒店现场查验意见 |
经现场查验, 旅行社,参观 景区,团队: 人,门票(项目体验)价格: 元,正常购票 人,优惠(老年人或学生) 人,门票(项目体验)费用合计: 元。
查验人: 单位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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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现场查验, 旅行社,参观 景区,团队: 人,门票(项目体验)价格: 元,正常购票 人,优惠(老年人或学生) 人,门票(项目体验)费用合计: 元。
查验人: 单位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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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现场查验, 旅行社,住宿 酒店,团队: 人,房间价格: 元,房间 间,费用合计: 元
查验人: 单位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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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
经核查,该团队共接待 人。
经办人: 分管负责人: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