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源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沂源县烟花爆竹突发事故

应急预案、沂源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源政办发〔202211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沂源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沂源县烟花爆竹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沂源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919

(此件公开发布)

 

沂源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完善全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规范非煤矿山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增强应对、防范非煤矿山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沂源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工作原则

1.3.1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坚持先避险后抢险、先救人再救物,利用一切手段、力量和方法科学施救,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有效防范次生灾害。

1.3.2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坚持事前预防与抢险救援相结合,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条件,抓好应急预案实战性常态化演练,提高企业人员特别是一线岗位人员风险管控、应急处置和自救互救能力;积极采用先进监测预警技术,强化预警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1.3.3快速响应、果断处置。第一时间报告信息,第一时间现场处置,第一时间向上级如实报告、争取支持,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第一时间依法查处造谣生事者并公开曝光,第一时间疏散无关聚集人群。

1.3.4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统一指挥、协调联动”,科学调配人力、物资、技术和信息,快速高效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1.3.5全面防控、保持稳定。全面排查评估风险,妥善安置伤亡人员,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沂源县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企业发生的一般(IV)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1.5应急预案体系及衔接

《沂源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县非煤矿山应急预案”),是全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政府应对本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行动指南,由县应急局牵头制定并报县政府办公室公布施行,抄送市应急局备案。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的非煤矿山事故预案依照本预案进行编制。

2.沂源县非煤矿山基本情况及风险分析

2.1非煤矿山基本情况

沂源县共有非煤矿山企业5家,主要分布在南麻街道、鲁村镇、燕崖镇、张家坡镇、东里镇等5个镇(街道)。其中,铁矿企业1家(山东华联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花岗岩矿企业2家(沂源县豪峻石材有限公司、沂源县泰来石材有限公司)、风化砂企业1家(山东鲁科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尾矿库4家〔山东华联矿业股份有限公司3#、4#、5#尾矿库(头顶库)、沂源鑫铁汇选矿有限公司尾矿库〕。目前,除山东华联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矿业”)及其所属5#尾矿库(头顶库)正常生产外,其余4家非煤矿山处于停产状态,华联矿业3#、4#两处尾矿库处于停产回采状态,沂源鑫铁汇选矿有限公司尾矿库处于闭库施工状态。

2.2事故风险分析

在非煤矿山开采过程中,可能造成的事故类型主要包括:山体滑坡及坍塌事故、冲击地压事故、触电事故、机械伤害事故、特种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爆破事故、坠落事故等。

2.3预警级别、事故级别与响应级别

非煤矿山事故预警级别分为一般(IV)级、较重(Ⅲ)级、严重(II)级和特别严重(I级)级四级。事故级别划分为一般(IV)级、较大(Ⅲ)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根据不同的预警级别和事故级别采取不同的响应级别,事故响应级别分为Ⅳ级响应、Ⅲ级响应、II级响应、I级响应。

一般(Ⅳ级):造成3人以下(不含3人)死亡,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不超过1000万元,或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突发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较大(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非煤矿山突发性生产安全事故。

重大(II级):造成10人以上30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5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重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I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特别重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响应分级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3.组织体系及相关职责

3.1指挥机构及职责

成立沂源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由县长任总指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任副总指挥兼现场指挥长,县应急局主要负责人任现场副指挥长,县指挥部设在县应急局。

主要职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跨地区和部门的重要联络事宜;协调部门、地方、相关单位应急救援工作;协调驻地部队参加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决定启动县应急救援预案。

3.2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由县纪委监委、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公室、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总工会、县消防救援大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沂源大队、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县供电公司和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等组成。根据救援需要,县指挥部可增设相关部门。

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对重大事件及抢险救援活动进行宣传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做好舆情处置;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应急局:负责24小时应急值班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落实县委、县政府领导指示要求,协助处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向县委、县政府反映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上报及处置意见;负责编制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指导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县指挥部日常事务工作;承接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承担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抢险救援的组织、协调工作;掌握、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负责全县非煤矿山信息的统一收集、汇总、整理和发布工作;负责非煤矿山应急知识、安全常识的宣传工作;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县公安局:承担非煤矿山事故现场警戒保卫工作,维护治安秩序;协调、联系、配合“122”“119”开展应急抢险工作;按职责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县自然资源局:对山体滑坡、坍塌等事故的地质稳定性进行监测,并提出治理意见;协助开展山体滑坡、坍塌等事故的救援工作;对山体滑坡、坍塌等事故衍生的地质灾害事件进行调查处理;配合相关单位实施抢险救援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负责对非煤矿山事故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初步预测并向县指挥部提出相应的措施意见和建议;负责事故现场环境评估;按权限调查或配合调查衍生的生态环境破坏事件。

县卫生健康局:承担事故受伤人员医疗救护组织、协调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遇难人员的火化、丧葬等相关事宜。

县纪委监委:按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配合工程抢险工作。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通信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应由本级财政承担的应急资金保障和相关资金的绩效管理;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按规定做好事故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工作。配合县指挥部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对受到事故伤害和灾难影响的个人进行妥善安置;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县级生活保障类物资储备及协同调拨工作。

县总工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调查和善后处理。

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及县指挥部交办的工作任务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3专家组及职能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成员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

主要职责:会同井下救援组研究制定救援技术方案、措施,根据救援情况变化,调整充实应急救援专家;指导现场救援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对事故危害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做出评估,研究和制定防止事故扩大的防范措施,提出事故救援具体的技术方案,及时调整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制定恢复生产方案和安全措施等。为县指挥部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保障;参与应急抢险工作,承担县指挥部交办的工作任务。

3.4应急联动机制

3.4.1应急救援值守制度

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和领导带班制度,值守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随意脱岗、漏岗,并做好值守记录,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将事故地点、时间、性质等事故信息要素通知带班领导,并根据带班领导指令及时向县指挥部和上级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3.4.2发生非煤矿山事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需要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含派出机构)提供帮助支持的,由县应急局协调处理;需抽调机动民兵的,由县应急局向县人武部提出申请,形成共同应对处置的应急联动机制。

3.4.3在超过本级或规定权限的应急工作指令时,第一时间向上级报告;遇有特别紧急情况,应当边处置边报告。

4.预防与预警

4.1信息平台及信息处理

整合全县政府值班信息系统和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应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通信等部门建立的应急信息系统,逐步建立和完善沂源县非煤矿山安全事故应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县非煤矿山应急信息系统”)。

县应急局负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单位上报的各类非煤矿山事故监测、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汇总、上报等工作;根据对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的判断,向县指挥部提出启动本级预案的建议。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发生的非煤矿山事故信息的接报和处理工作。

4.2接警与报告

4.2.1在辖区内发生非煤矿山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立即向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有关情况,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上报县政府办公室,同时报应急、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单位、事故时间、事故类别、发生地点、人员伤亡情况、目前的危险状况、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县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核查情况,并将事故初步情况报县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及上级应急部门。

4.2.2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保护好事故现场;公安部门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做好警戒保卫和治安秩序维护。

4.3预警与监控

4.3.1对遭受或可能遭受非煤矿山事故影响的区域和人群,县指挥部应当在公开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告;当已发生非煤矿山事故,县指挥部应在事故现场告知周边群众避开事故警戒区域,避免因误进危险区域而受伤。

4.3.2县指挥部接到自然灾害可能引发非煤矿山事故的信息、近期发生非煤矿山事故情况后,应及时通知非煤矿山生产经营企业。

4.3.3县应急局负责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定期巡查,检查执行有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措施的情况、检查监控设施和各类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检查企业落实安全监控制度情况;非煤矿山企业要落实国家和省、市、县有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配备安全设施,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及职责。

4.3.4其余预警和信息要求按照《沂源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关规定执行。

4.4信息报告

4.4.1责任主体。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报告。事发单位、各有关部门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报告非煤矿山事故信息的责任主体。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村(社区)和有关单位建立专(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4.4.2时限和程序。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时向县指挥部上报各类非煤矿山事故信息,并在第一时间做好应急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县指挥部接报后,及时向值班领导报告,并按值班领导的指令启动相应应急程序并上报。

一般及以上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将非煤矿山事故信息上报县指挥部,对于基本情况不清的,可先首报再续报,首报时间在接报后30分钟之内,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1小时;达到上报标准的非煤矿山事故信息,超过首报时限1小时的视为迟报,超过12小时的视为漏报,超过24小时的视为瞒报,内容严重失实的视为谎报。县指挥部在接报核实后即报县委、县政府,并在1小时内上报市政府及市应急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单位在首报县指挥部的同时,经县政府同意,可直报市应急部门和市直相关部门单位。

一般及以上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涉及或影响到本县行政区域外的,由县指挥部及时告知外县市区。

在事发现场指挥处置的有关领导要保持通讯畅通,全面了解掌握最新事故情况信息,及时接听县指挥部总值班室电话(0533—3259971),并按照有关要求准确反馈现场处置情况。

4.4.3信息报告内容:非煤矿山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类别、影响范围、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急需帮助解决的问题,以及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等。

5.应急响应

5.1先期处置

非煤矿山事故已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时,接到报告的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应按照相关预案、各自职责以及有关要求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人员开展自救,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针对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组织、协调、动员当地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社会力量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对事故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县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将事故情况上报上级指挥部,并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先期处置的主要任务包括:启动现场处置预案、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封闭现场、疏导交通、疏散群众、救治伤员、排除险情、控制事态发展、上报信息等。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如现场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现场先期处置队伍要立即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实施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疏散群众等措施,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

5.2分级响应

5.2.1非煤矿山事故实行分级响应机制

(1)根据响应的级别成立相应的县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到位,相关成员单位到位,迅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行动,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一般(Ⅳ级)应急响应时,成立现场指挥部,县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应急部门等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参与事故应急行动,县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按本预案规定全力以赴开展救援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3)较大(Ⅲ级)以上应急响应时,县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到位;成立现场指挥部,各应急工作组全部成员单位到位;县委、县政府全面动员辖区内响应部门和应急力量,分别按照市级以上相应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全力以赴开展救援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领导赶到现场后,立即移交指挥权至现场最高行政领导,并汇报事故情况、进展、风险以及影响控制事态的关键因素等问题,服从上级现场指挥部的指挥。

5.2.2发生非煤矿山事故时,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响应行动具体如下:

(1)县指挥部。对事故的紧急情况进行判断、评估,决定预警和响应级别;决定现场指挥部组成,下达启动预案的指令;决定事故应急救援先期处置等重大事项。

(2)县应急局。与发生事故单位取得联系,掌握事态发展情况,立即派人赶赴现场了解核查事故情况;及时向县指挥部及县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报告非煤矿山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拟定现场指挥部成员名单,经县指挥部批准后,通知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需要有关应急支持时,及时向县指挥部提出请求;按县指挥部的决定,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3)县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和部门预案进行响应;接到县指挥部响应指令后,迅速通知本部门及相关单位应急救援力量赶赴事故现场;做好相关应急准备工作;到现场指挥部报到并汇报本部门应急实施情况;落实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5.3指挥与协调

非煤矿山事故的指挥与协调按照《沂源县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工作规范》(源突办发〔2022〕2号)规定执行。事故应急救援先期处置指挥与协调由县指挥部负责牵头处置;现场指挥部成立后,由现场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县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对各部门的应急调度职责。

5.4应急处置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单位视情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单位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优先安排、调度和通行,保障人员及时、安全送达。

(3)组织有关专家对事故进行分析研判,提出专业应急处置措施或建议。

(4)立即抢修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6)按程序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等。

(7)向受伤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食品、饮用水、燃料等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援、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8)依法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

(9)依法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碍物。

(10)采取防止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县政府确定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5.5现场指挥部

根据实际需要,由事故发生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指挥部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视情成立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一般设立9个应急工作组,具体数量由现场指挥部根据响应级别和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确定。

(1)综合协调组。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局负责,主要负责人兼任组长。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及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事故单位协同配合。根据县指挥部指令和要求,协调解决救援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抢险救援工作进度和问题及时提报县指挥部研究解决;编制工作专报等材料;向县委、县政府和市政府及市应急职能部门报送信息;负责内外协调、会议组织等工作。

(2)警戒保卫组。由县公安局负责,主要负责人兼任组长。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沂源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事故单位协同配合。负责事故现场警戒保卫应急行动,确定警戒范围,实施交通管制,组织警戒区域内的人员撤离及治安保卫工作;科学调配警力,及时疏散围观群众,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实施巡逻管控;管控伤员救治定点医院内部秩序;做好遇难人员与直系家属的DNA鉴定工作等。

(3)抢险救援组。由县应急局负责,主要负责人兼任组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卫生健康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事故单位协同配合。负责制定总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救援行动,根据现场救援技术方案,科学合理安排各专业组、各救援队伍实施救援;涉及救援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及时提交专家组会商后实施;重大问题提报现场救援组联组会商;拟定受伤人员救助方案并组织实施救援行动;拟定坍塌、滑坡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拟定排爆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现场人员搜救及受伤人员的救护。

(4)医疗卫生组。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主要负责人兼任组长。由县级各医疗卫生单位组成。负责综合协调指导救治工作;协调省和市、县专家救治团队工作,对危重伤者进行会诊;组织现场救治和救护工作;确定定点医院;负责调派救护车辆和伤患者转运工作;做好防疫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现场指挥组(负责统筹指挥协调)、专家组(负责提供分检、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的技术支持)、现场救护及转运调度组(负责被困人员升井后的救护和医院分配、护送转运等)和防疫组(负责现场防疫)等工作小组。

(5)应急保障组。由县应急局负责,主要负责人兼任组长。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通信部门、辖区供电所、供水单位协同配合。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装备保障及调度配给工作;负责现场供电、临时照明,供水排水、通信保障工作;负责联系有工程机械的单位,协调、配合工程抢险。

(6)善后处理组。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主要负责人兼任组长。县民政局、县总工会、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事故单位协同配合。负责事故伤亡人员的安抚及善后处理工作,确保稳定。

(7)新闻工作组。由县委宣传部负责,主要负责人兼任组长。县应急局、 县互联网保障服务中心、县融媒体中心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同配合。负责做好第一时间权威信息发布,严密监控舆情动态;加强与媒体互动管理,稳妥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加强负面敏感信息管控处置,及时清理有害信息;视情向市委宣传部和市委网信办报告情况,争取舆情管控支持等。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现场采访组(负责联系媒体记者采访)、信息发布组(负责组织协调对外发布消息)、舆情信息组(负责舆情管控)、后勤保障组(负责媒体记者接待、住宿安排和舆情组的后勤保障)等工作小组,分头开展工作。

(8)事故调查组。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分别由省政府、市政府负责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一般事故由县政府负责调查,事故调查组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局、县纪委监委、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总工会派人组成,有需要可邀请专家参加。

(9)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事故单位协同配合,主要负责应急抢险现场指挥部及抢险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做好救援办公、会议、食宿、车辆等保障工作。

5.6扩大响应

如非煤矿山事故事态进一步扩大,超出本县控制能力,或事故已波及我县大部分地区,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由县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向市、省或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5.7应急联动

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单位,中央或省市驻沂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服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配,加强应急联动,密切协同,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和职责分工做好事故防范处置工作。县人武部及驻县有关部队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要和上级命令,协助、配合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5.8社会动员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处置工作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微博、户外显示屏、短信、微信等向社会发布应对提示,动员社会力量协助做好应对工作。

5.9区域合作

加强与毗邻县市区关于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合作,建立区域间应急管理联动机制,为应对区域性非煤矿山事故提供信息共享与应急联动处置保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军地之间、政企之间的应急管理联动机制。

5.10应急结束

5.10.1一般非煤矿山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向县指挥部报告情况,请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县指挥部总指挥批准,由县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非煤矿山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省委、省政府,省专门指挥机构负责人或市委、市政府,市专门指挥机构负责人决定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5.10.2现场指挥部指定一般非煤矿山安全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有关主管部门在1周内向县指挥部提交处置情况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概况、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情况、事故处置情况、引发事件原因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5.10.3县指挥部在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非煤矿山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按照相关要求,在2周内向市委、市政府提交处置情况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同上。

5.11信息发布与舆情应对

非煤矿山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县指挥部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沂源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做好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并根据事态进展和舆情,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各镇(街道)配合做好信息发布等相关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事故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6.应急处置

6.1善后处置

(1)善后处置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密切配合,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并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2)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事故损害调查核定工作,对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参与应急处置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各类物资,按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3)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伤群众正常生活。所需救灾物资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安排,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给予补助,必要时可向市政府、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申请予以支持。

6.2事态监测与评估

6.2.1现场指挥部或最初到达现场的应急部门应迅速了解事故现场情况,确定事故现场区域,掌握人员伤亡和人员受困情况,迅速判断事故规模、影响范围和趋势,初步确定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的工作措施。

6.2.2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确定事故现场监测、监控任务。监测内容主要包括:可能的爆炸危险性;坍塌、滑坡等的危险性;诱发其他危险的可能性;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氧含量的监测等。

6.2.3坍塌、滑坡危险性的监测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爆炸危险性的监测由县公安局负责;负责监测的部门应将监测结果和建议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

6.3事故现场区域划分

经对事故现场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后,现场指挥部应立即对非煤矿山事故现场区域进行划分,并根据监测结果进行调整。

6.4保险

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做好非煤矿山事故保险理赔工作。

6.5调查评估与总结

(1)县直有关主管部门、单位会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调查评估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及时对事故的起因、性质、过程和后果、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进行调查评估,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对相关受害者、救助者心理损伤进行评估与调查,提出善后处理措施。

(2)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总结评估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故应急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县政府及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单位。

(3)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单位每年年底要组织有关单位对年度非煤矿山事故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向县政府报告。县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于每年初对上年度全县发生的非煤矿山事故及其应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向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6.6恢复重建

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规划,提出恢复重建的意见建议,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需要市、省、国家支持的,由县政府向市政府、省政府、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提出请求。

7.保障措施

7.1队伍保障

7.1.1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主要包括:依托消防救援大队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相关部门单位组建配备专业装备器材并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武警、民兵预备役等力量组成的骨干应急救援队伍;由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村(居)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组建的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由各行业、领域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的人员组成的专家队伍。

7.1.2各专业队伍组建部门每年定期向县指挥部报告队伍组织、编制、人数、装备、训练、执勤等情况,重大变更及时报县指挥部备案。

7.2通信与信息保障

7.2.1有关部门、单位、县融媒体中心以及电信、广电运营企业等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络,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对事故通信畅通。县指挥部应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完善处置事故网络通信录,保障应急工作联络畅通。应急通信方式为手机联系与固定电话联系,通讯录中的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天安排值班人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值班人员要保持24小时通讯通畅。

7.2.2由县指挥部负责编制信息报送的规范格式和程序,有关部门单位、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非煤矿山事故相关信息收集、汇总,将信息上报县指挥部。如有变更,应在10日内向县指挥部报送变更信息。

7.3交通运输保障

7.3.1有关部门、单位应协调公路、铁路等单位,保障救援人员和受事故危害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并按规定统一向有关人员、车辆等配发相关应急标志。交通设施受损时,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公路及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迅速组织力量抢修。现场指挥部应按照紧急情况下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规定程序,依法征用必要的社会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灾物资、人员及时安全送达。

紧急情况下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程序为: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现有交通工具不能满足应急需要时,由现场指挥部提出征用报告,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应急处置特别紧急情况下,现有交通工具不能满足应急需要时,经现场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征用结束后及时返还,征用后损毁、灭失的,应按当地平均市场价格给予补偿。

7.3.2公安、交通运输、交警等部门根据需要和可能,开辟应急“绿色通道”,优先确保应急人员、物资、装备的运输。必要时,应实行交通管制。

7.4医疗卫生保障

7.4.1由县卫生健康局明确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医疗卫生队伍设备、物资调度等方案,并负责应急处置救护工作的组织实施。

7.4.2发生事故,根据“分级救治”的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需要组织救护。县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卫生救护工作。

7.5治安保障

7.5.1事故发生后,在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指挥部领导下,由事发地公安派出机关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在事故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7.5.2由县公安局负责,协调县人武部予以协助配合,承担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警卫,必要时县人武部组织民兵预备役予以配合;指导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社区)委员会、事故企业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7.6财力保障

处置非煤矿山事故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和支出责任,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应急需要。对县指挥部负责处置的非煤矿山事故以及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等所需财政经费进行保障

7.7物资及生活保障

7.7.1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应急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商务局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定期组织提供应急物资储备设备目录,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统筹规划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并根据应对非煤矿山事故需要,采取商业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等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保障处置与救援所需物资的生产供给。

7.7.2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县政府及非煤矿山事故处置主管部门可依法征用处置所需物资。

7.8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专业应急救援业务需求,采取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障各类非煤矿山事故抢险和救援。建立救援和抢险物资装备信息数据库并及时维护更新,定期上报县指挥部,保障应急指挥调度精准高效。

7.9人员防护保障

7.9.1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场所内应当设置应急办公区、应急棚宿区以及供水、供电、通讯、物资供应、广播电视、卫生防疫等必需的预留位置及基本保障设施,并按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标识。

7.9.2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制定人员紧急疏散预案,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保证在紧急情况下为灾民提供疏散、临时生活的场所。要指定或明确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

7.9.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单位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7.10社会动员保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单位视事故的严重性和处置工作需要,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处置事故。

7.11法制保障

有关部门、单位会同县司法局根据应急工作实际,组织起草应对非煤矿山事故必需的规范性文件,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加强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执法监督,提高应急处置人员的法律素质。切实保护灾民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安定团结的社会秩序。

7.12其他保障

7.12.1 县气象局应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能力,科学分析气象资料,提高预报预测水平,为应急处置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7.12.2县应急局会同县科技局等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相关科研力量开展事故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科研工作。

8.预案管理

8.1预案演练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预案演练。通过应急演练,及时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快速反应能力,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并予修订完善。

本预案至少每年进行1次应急演练,切实让演练成为发现问题、锻炼队伍、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的重要载体。应急预案的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总结评估报告和有关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8.2宣传和培训

县指挥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应对非煤矿山事故的宣传教育、培训规划,编印应急知识手册。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经常组织开展面向社会的应急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应急预防、自救、互救等知识,针对不同人群编制培训教材,并对所属单位宣教培训工作加强指导监督。非煤矿山事故有关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业务培训;非煤矿山生产经营等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应急培训。

8.3监督与检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检查通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8.4责任与奖惩

非煤矿山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依法依规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依规给予抚恤。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5预案管理

8.5.1本预案由县应急局组织制定和实施,并负责组织修订、完善、评审和更新;各有关部门、单位及其他处置非煤矿山事故有关单位应服从本预案要求,根据各自工作的职能,组织制定相应专题预案。

8.5.2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参照本预案,制定完善相应子预案。

8.6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负责解释。

8.7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源政办发〔2017〕44号)同时废止。

 

沂源县烟花爆竹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明确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置烟花爆竹突发事故的工作职责和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烟花爆竹突发事故及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沂源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定及《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1.3.1本预案适用于沂源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花爆竹储存、配送、销售、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可能造成较大损害的火灾爆炸、堆垛坍塌、车辆伤害事故、有限空间作业窒息、中毒、淹溺等事故。

1.3.2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烟花爆竹事故。

1.3.3该应急预案体系为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烟花爆竹突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县烟花爆竹突发事故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全县烟花爆竹突发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按照属地管理和“就地、就近、快速、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专业处置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1.4.3依法规范,科学应对。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烟花爆竹突发事故的工作规范化、法制化。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烟花爆竹事故的科技水平和救灾能力。

1.4.4反应快速,运转高效。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按照整合资源、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要求,实现救援队伍、物资技术和信息的有机配置,做到统一调度和资源共享。  

2.我县烟花爆竹领域的危险性分析

2.1烟花爆竹行业基本情况

目前,沂源县辖区内无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无储存仓库。主要来源是从我县周边区县烟花爆竹加工(经营)点购进,春节及重要节假日以及农村婚丧嫁娶、商家大型促销活动等,可能会集中燃放烟花爆竹。

2.2危险源及事故风险分析

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标准进行辨识,我县辖区内所有烟花爆竹单个储存量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烟花爆竹仓库储存临界量为50T)。

烟花爆竹属爆炸品,具有遇高温、撞击、摩擦、雷击、静电、明火、暗火(火星)可能发生燃烧或爆炸的共有特性。烟花爆竹在储运、销售、燃放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主要危险是着火、爆炸、毁物、伤人。烟花爆竹事故具有事发突然、发展迅速、危险性大、影响范围广、极易造成大范围或重大人员伤亡等显著特点。在运输、经营、储存、燃放过程中,稍有不当或疏漏,极易引发事故。

事故类型主要包括:烟花爆竹发生爆炸以及引发的火灾、建筑物倒塌等次生灾害而导致人员伤亡。发生事故的原因主要是管理不善、监控不力、操作不当、运输不妥和设施、设备存在隐患缺陷等,另外,自然灾害、其他事件也可能造成或衍生烟花爆竹突发事故。

3.组织体系及职责

3.1组织体系

3.1.1成立沂源县烟花爆竹突发事故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全县烟花爆竹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县长任总指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县纪委监委、县委宣传部、县总工会、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政府办公室、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气象局、县供电公司以及通信等有关部门、单位和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组成。

3.1.2县指挥部

县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全县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在县政府和县安委会的领导下,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开展烟花爆竹事故的应对工作。

(2)研究制定应对全县烟花爆竹事故的指导意见。

(3)负责指挥全县烟花爆竹事故的具体应对工作。

(4)负责县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工作。

(5)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3.1.3总指挥与副总指挥

县指挥部总指挥由县长担任,负责领导县指挥部的全面工作。

县指挥部副总指挥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担任,负责协助总指挥做好有关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参与事故的抢险救援以及监督检查责任制落实工作。

3.2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为县指挥部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县应急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公室、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相关部门、单位有关人员为成员,根据县指挥部的决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县烟花爆竹事故的预防、应对和对外信息发布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1)组织落实县指挥部决定、指示,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烟花爆竹事故相关工作。

(2)组织制定、修订与县指挥部职能相关的专项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3)负责本县应对烟花爆竹事故的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

(4)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5)负责本县烟花爆竹企业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资源的管理工作。

(6)组织建立全县烟花爆竹事故专家组,对事故危害进行预测。

(7)组织建立全县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队伍,提高抢险救灾的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

(8)设立烟花爆竹事故报警电话(0533—3259971)。

(9)组织、参加有关部门、单位对烟花爆竹事故进行调查,核发事故通报。

(10)承担县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3.3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烟花爆竹事故抢险救援工作中指挥中心成员单位之间的综合协调和事故处置情况的发布工作;承办县指挥部交办涉及本预案实施的其他事项。

县委宣传部:负责按照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要求,协调组织事故的宣传报道工作;配合事故处置部门组织管理救援现场记者;负责审定事故新闻口径;协调组织现场新闻发布会;实施配合协调相关部门开展预防与应急知识的宣传工作。

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负责组织指挥事故现场区域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交通疏导分流、治安警戒工作,开辟消防通道,保证救援人员、车辆、器材装备的通行;承办县指挥部交办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事项。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协调开展事故现场消防抢险及受伤人员的抢救脱险工作;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同时根据事故现场事态发展,按照县指挥部决定向市消防救援支队求援,在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现场洗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事故现场的消防设施检查、火灾原因调查工作;组织指挥消防专业队伍开展灭火救援训练,指导消防应急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应急演练;建立与县应急局等部门的联动机制,出现险情及时通知;承办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应急局:负责县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配合消防救援等部门组织专业抢险队伍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成立、组织烟花爆竹事故专家组,对事故相关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提出相应意见;组织、参加烟花爆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承办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在事故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或企业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在事故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或企业恢复道路、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承办县指挥部涉及相关交通运输保障和道路桥梁恢复的其他事项。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指挥事故现场医疗救护工作;负责医疗抢救队伍、药品、器械、车辆的准备和现场医疗单位的联络和准备,确定事故伤害人员的专门抢救治疗医院或医疗点,对受伤人员实施紧急救治和转运。

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负责调查因烟花爆竹事故滋生诱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范围和危害程度;协助县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涉及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组织应急天气会商,派遣气象保障小组进驻事故现场,及时提供天气实况监测和预报信息;协助县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救援指挥和其他工作。

县总工会、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商务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负责抢险物资及装备的接收和供应,组织运送撤离人员及物资等后勤保障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负责应急救援所需费用保障;承办县指挥部涉及本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事项。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遇难人员的火化、丧葬等相关事宜。

县供电公司:负责事故现场和有关救援单位的电力供应(包括断电要求);承办县指挥部涉及电力方面的其他事项。

通信部门:负责组织通信队伍,保障救援的通信畅通;承办县指挥部涉及通信联络的其他事项。

3.4应急救援专家组及其职责

由县指挥部办公室组建沂源县烟花爆竹事故专家组。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中,专家组对事故的危害性进行预测,为救援的决策提供依据和处置方案;开展烟花爆竹事故的调查与研究,为分析事故原因、事故应急救援及事故扩展的预防提供必要的技术咨询和建议。

3.5现场指挥部及其职责

根据烟花爆竹事故处置工作需要,由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依据事故性质和等级,由到场最高指挥员担任。现场指挥部由警戒保卫组、抢险救灾组、技术保障组、物资供应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工作组、环境保护组、调查取证组、技术专家组、新闻发布组等组成,承担现场应急救援任务,负责做好事发地治安维护、交通保障、医疗救护、人员疏散、群众安置、后勤保障、新闻发布等各项工作。

(1)警戒保卫组: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现场保护、事故现场交通管制和维持现场秩序。

(2)抢险救灾组: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组织消防部队先期到达事故现场,制定救援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3)技术保障组: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气象局、县卫生健康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和事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主要负责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解决处理救援过程中的技术难关;组织快速监测检验队伍测定事故的环境污染和生态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危害进行监测、处置;公布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信息;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保障服务。

(4)物资供应组:由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发生事故企业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组成,主要保证抢险救灾所需物资和设备的及时调用和供应。

(5)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参加,负责组织专家及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6)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发生事故企业主管部门牵头,县交通运输局、县供电公司、通信部门及事故发生单位等参加,负责抢险物资及装备的供应、道路修护、组织运送撤离人员及物资和无关人员疏散撤离等工作;负责事故现场通信联络畅通和应急处置期间的电力供应及周边危险地区的电力管制。

(7)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企业主管部门牵头,县总工会、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保险机构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8)环境保护组:由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牵头,开展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应急监测和跟踪监测,确定污染物种类、浓度及污染范围,根据监测数据科学分析污染变化趋势,为县指挥部制定决策提供技术支持;组织专业队伍开展现场泄漏污染的后续处置工作,使污染的持续危害减小到最轻程度。

(9)调查取证组: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纪委监委、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检察院、县法院有关负责人参加,负责事故现场有关证据的提取,对有关涉嫌犯罪人员给予管制或财产冻结;协助省或市调查组开展工作。

(10)技术专家组:由县应急局牵头,根据我县危险源的种类、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型以及事故抢险工作的需要确定有关专家,负责事故抢险方案的制定、实施和技术咨询等工作,为县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11)新闻发布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政府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参加,按照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要求,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组织事故的宣传报道工作,配合事故处置部门组织管理救援现场记者,负责审定事故新闻口径,协调组织现场新闻发布会等工作。

4.预防与预警

4.1预防预警行动

有关部门单位接到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信息后,应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当本部门单位认为事故险情严重,有可能超出本部门单位处置能力时,要及时上报县政府。

发生烟花爆竹事故时,县应急局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做好应急准备;并根据事态进展,按有关规定报告县政府和市应急局,通报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救援队伍和专家,做好相应应急准备工作。

4.2信息监控与报告

烟花爆竹事故信息由县应急局负责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分析,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县政府和市应急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有关企业对烟花爆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和信息分析,对可能引发事故的其他灾害和事件的信息进行监控和分析,对可能造成烟花爆竹事故的信息,按规定及时上报。

4.3信息报告与处置

4.3.1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时向县指挥部上报烟花爆炸事故信息,并在第一时间做好应急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

一般及以上烟花爆炸事故发生后,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将烟花爆炸事故信息上报县指挥部,对于基本情况不清的,可先首报再续报,首报时间在接报后30分钟之内,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1小时;达到上报标准的烟花爆炸事故信息,超过首报时限1小时的视为迟报,超过12小时的视为漏报,超过24小时的视为瞒报,内容严重失实的视为谎报。县指挥部在接报核实后即报县委、县政府,并在1小时内上报市政府及市应急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单位在首报县指挥部的同时,经县政府同意,可直报市应急部门和市直相关部门、单位。

一般及以上烟花爆炸事故发生后,涉及或影响到本县行政区域外的,由县指挥部及时告知外县市区。

在事发现场指挥处置的有关领导要保持通讯畅通,全面了解掌握最新事故情况信息,及时接听县指挥部总值班室电话(0533—3259971),并按照有关要求准确反馈现场处置情况。

4.3.2县应急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要求,根据事故分级上报县政府、市应急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

4.3.3信息报告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类别、烟花爆竹品名及主要特性。

(4)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判断。

(6)事故抢险救援情况和采取的预防措施。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5.1.1按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烟花爆竹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事故)响应、Ⅱ级(重大事故)响应、Ⅲ级(较大事故)响应、Ⅳ级(一般事故)响应。

5.1.1.1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Ⅰ级响应:在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已经严重危及周边村(社区)村(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疏散转移10万人以上,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且亟待外部力量应急救援等。

5.1.1.2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Ⅱ级响应:在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等过程发生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已经危及周边村(社区)村(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等。

5.1.1.3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Ⅲ级响应:在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过程发生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已经危及周边村(社区)村(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较大社会影响等。

5.1.1.4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Ⅳ级响应:在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等过程发生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已经危及周边村(社区)村(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一定社会影响等。

5.1.2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及时上报,县政府根据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当上级应急预案启动后,正在执行预案的继续执行、调整或停止由上级预案的总指挥决定。

响应分级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5.2启动条件

5.2.1事故等级达到Ⅳ级及以上,县政府应急预案启动后,本预案进入启动准备状态。

5.2.2下列情况下,启动本预案:

(1)发生Ⅳ级及以上响应条件的烟花爆竹事故。

(2)接到事故发生地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关于烟花爆竹事故救援增援请求。

(3)接到上级关于烟花爆竹事故救援增援指示。

(4)县政府主要领导认为有必要启动。

(5)执行其他应急预案时需要启动本预案。

5.3响应程序

5.3.1进入应急准备状态

进入启动应急准备状态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执行如下应急响应程序:

5.3.1.1立即向县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收集事故有关信息,从事故发生单位采集事故相关烟花爆竹基本数据与信息。

5.3.1.2密切关注、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及时向县指挥部报告。

5.3.1.3通知有关专家、救援队伍、县指挥部成员、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

5.3.1.4派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

5.3.1.5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组织专家咨询。

5.3.2进入启动状态

进入启动状态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执行如下应急响应程序:

5.3.2.1根据收集事故的有关信息和采集的事故相关烟花爆竹基本数据作为分析和判断。

5.3.2.2及时向县政府、市应急局报告事故处置情况。

5.3.2.3组织专家咨询,提出事故救援协调指挥方案,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

5.3.2.4派有关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指导协调、协助指挥。

5.3.2.5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做好警戒、救护、交通、通信、供电、气象、物资、环保等支援工作。

5.3.2.6调动有关救援队伍、专家组参加现场救援工作,调动有关装备、物资支援现场救援。

5.3.2.7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掌握公众反映及舆论动态,回复有关质询。

5.3.2.8根据县指挥部领导指示,通知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5.4指挥与协调

5.4.1县政府实施Ⅳ级及以上应急响应行动时,县指挥部应及时向市应急局和市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工作进展以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等信息,及时提出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5.4.2实施Ⅳ级及以上应急响应行动启动本预案后,县指挥部组织协调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1)根据现场抢险救援工作需要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布局,组织调集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抢救需要。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抢救工作,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及时通知有关方面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组织、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辖区配合、支持救援工作。

(5)必要时请求市政府协调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

(6)其他需要组织、指挥、协调的事项。

5.5现场紧急处置

5.5.1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涉及跨行政区域、跨领域或影响严重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县指挥部决定。

5.5.2根据烟花爆竹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将烟花爆竹事故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等。针对上述烟花爆竹事故的特点,其一般处置方案和要点分别如下:

5.5.2.1烟花爆竹事故一般处置方案

(1)接警。接警时应明确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地址、烟花爆竹种类、事故简要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等。

(2)隔离事故现场,建立警戒区。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根据烟花爆竹的扩散情况、火焰辐射热、爆炸所涉及的范围建立警戒区,区内由公安、交警等部门负责治安和交通指挥,并在事故现场周围设岗,加强警戒和巡逻检查,同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要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

(3)人员疏散,包括撤离和就地保护两种。撤离是指把所有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从危险区域转移到安全区域。在有足够的时间向群众报警,进行准备的情况下,撤离是最佳保护措施。一般从上风侧离开,必须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就地保护是指人进入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内,直至危险过去。当撤离比就地保护更危险或撤离无法进行时,采取此项措施。指挥建筑物内的人,关闭所有门窗,并关闭所有通风、加热、冷却系统。

撤离和就地保护过程中应有秩序,防止拥挤、摔伤、碰伤。危险消除后,各有关单位要及时清点人数,检查受伤、中毒人数并将结果报县指挥部。

(4)现场控制。针对不同事故,开展现场控制工作。应急人员应根据事故特点和事故引发物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

5.5.2.2火灾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火灾发生位置。

(2)确定引起火灾的物质类别。

(3)明确所需的火灾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4)明确火灾发生区域的周围环境。

(5)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6)确定火灾扑救的基本方法。

(7)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含火灾与爆炸伴随发生的可能性)。

(8)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对周围区域的可能影响规模和程度。

(9)火灾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控制火灾蔓延、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10)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综合消防救援队伍、企业消防救援队伍等)。

5.5.2.3爆炸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爆炸地点。

(2)确定爆炸类型(物理爆炸、化学爆炸)。

(3)确定引起爆炸的物质类别。

(4)所需的爆炸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5)明确爆炸地点的周围环境。

(6)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7)确定爆炸可能导致的后果(如火灾、二次爆炸等)。

(8)确定爆炸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再次爆炸控制手段、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9)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综合消防救援队伍、企业消防救援队伍等)。

5.6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烟花爆竹事故的特点以及应急人员的职责,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等;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罩和空气呼吸器等;同时做好现场毒物的洗消工作(包括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

5.7人民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不同烟花爆竹事故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自我保护。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包括疏散组织、指挥机构、疏散范围、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员的照顾等)。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进入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5.8事故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就地实行分析处理,及时检测有毒物质的种类和浓度,并计算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以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5.9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报县指挥部批准,应急救援工作结束,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10信息发布

现场指挥部新闻发布组为事故信息发布的指定部门,本着及时、公正、适用的原则,按照《沂源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事故信息,所有事故信息在发布前须经县指挥部核准同意。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企业主管部门牵头,县总工会、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事故发生企业等有关部门、单位参加,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救援人员和遇难人员的补偿、遇难者亲属的安置、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以及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事故现场等事项,恢复正常工作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持社会稳定。

6.2保险理赔

事故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派出人员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保险受理、赔付工作,确保及时有序赔付。

6.3工作总结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有关企业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现场指挥部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6.4事故调查

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按照事故调查的相关权限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调查组应向县政府提交书面事故调查报告。

7.保障措施

7.1通信和信息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指定负责日常联络的工作人员,充分利用通信手段,保障通讯畅通。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接收、处理事故报告信息。

县应急局负责建立与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各有关部门单位、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级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专家组的通信联系;建立烟花爆竹重大危险源和应急救援资源数据库,并负责管理和维护。

7.2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

7.2.1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结合县指挥部办公室年度事故救援工作需要,对所需事故救援等消耗性装备给予必要保障。因发生烟花爆竹事故,导致年度预算安排的经费不能满足需要时,可按照有关规定动用备用金给予保障。

7.2.2救援装备保障

烟花爆竹配送、销售、使用单位应根据企业实际,结合本单位烟花爆竹的理化特性、事故救援的需要和特点,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事故应急救援装备,建立专兼职救援队伍,储备相关救援物资,合理安排应急救援力量备勤;同时还要建立完善的应急救援保障措施,统一登记可供应急响应使用的应急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确保关键时刻拿得出、用得上。

7.2.3应急队伍保障

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以县消防救援大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为重点,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好专兼职救援人员、装备,开展培训和演习。

7.2.4交通运输保障

县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主要烟花爆竹配送、销售、使用单位北斗地图定位,在应急响应期间,协调公安、交通运输、企业主管部门等提供交通支持,协调沿途有关地方提供交通便利,保证有关应急救援人员、装备和物资及时到达。

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和调集必要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组织协调公安等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快速通道,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

7.2.5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烟花爆竹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做好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抓好药品质量管理。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急救。同时各级医院要指派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救治装备进行支援,并负责后续治疗。

7.2.6社会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人群。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7.2.7物资保障

烟花爆竹配送、销售、使用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储备应急救援物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及有关企业应根据本辖区、本企业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响应时所需物资的调用、采购、储备、管理,遵循“服从调动、服务大局”的原则,保证应急救援的需求。必要时,县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跨行政区域、跨部门的物资调用,由县指挥部负责协调。

7.3技术储备与保障

7.3.1县应急局和烟花爆竹配送、销售、使用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7.3.2应急响应状态下,县气象局要为烟花爆竹事故的应急救援决策和响应行动提供所需要的气象资料和气象技术支持。

8.监督管理

8.1宣传、培训和演习

8.1.1宣传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及时向公众和员工宣传烟花爆竹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烟花爆竹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

8.1.2培训

烟花爆竹配送、销售、使用单位成立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要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教育培训;烟花爆竹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应急培训;县镇应急机构要加强对烟花爆竹配送、销售、使用单位应急管理、应急救援人员的专业性培训和常规性安全培训的监督检查。

8.1.3演习

县应急局会同县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单位每年组织一次《沂源县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演习。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所属中队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制定应急救援战术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并指导烟花爆竹企业专兼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定期进行演练。

8.2监督检查

县指挥部办公室对本预案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应急救援组织不力、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8.3奖励与责任

8.3.1对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给予表扬和奖励。

8.3.2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8.3.3对不服从县指挥部调遣、临阵脱逃、谎报情况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附 则

9.1名词术语定义

9.1.1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9.1.2烟花爆竹突发事故:是指烟花爆竹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和处置等过程中由烟花爆竹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的事故。烟花爆竹对环境的危害主要是大气污染和噪声污染。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县应急局及时组织修订完善,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9.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

9.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经县政府批准印发之日起实施。

 

沂源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化学品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预防和处置各类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及时调集专业救援队伍,组织和协调社会救援力量,采取针对性措施,能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效能,高效有序地组织应急反应行动,迅速有效地控制和处置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我县社会安全和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沂源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AQ/T 9007—201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AQ/T 9009—2015)、《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GB 30077—2013)、《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管理人员培训及考核要求》(AQ/T 3043—2013)、《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导则》(AQ/T3052—2015)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1.3.1本预案适用于沂源县行政区域内,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1.3.2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1.3.3该应急预案体系为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1.4工作原则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应对,属地为主、条块结合,预防为主、平战结合,依法规范、科学处置”的原则。

2.我县危化品企业危险性分析

2.1沂源县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概况

2.1.1沂源县共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4家、经营企业17家(含储存企业1家)、使用企业8家、加油站71家、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2家。主要分布在沂源经济开发区、南麻街道等,涉及石油化工、医药化工、有机(无机)化工原料、中间体和助剂、化肥、橡胶和塑料制品等领域。

2.2危险源和风险分析

2.2.1全县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涉及企业4家、重大危险源12处。其中,一级重大危险源企业1家,涉及重大危险源1处;三级重大危险源企业3家,涉及重大危险源6处;四级重大危险源企业2家,涉及重大危险源5处。

危险化学品重点危险工艺涉及企业5家,主要涉及加氢、氧化、聚合、氯化。

全县重点监管化学品有液氨、乙炔、三氯甲烷、液氯、汽油、硫化氢、氢气、一氧化碳、天然气、硫酸二甲酯、二硫化碳等。

2.2.2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经对其风险性进行分析,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中毒和窒息事故、灼伤事故、泄漏事故和其他危险化学品事故等。

3.组织体系及职责

3.1组织体系

3.1.1成立沂源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县长任总指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县纪委监委、县委宣传部、县总工会、县红十字会、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科技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县融媒体中心、县互联网服务保障中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沂源大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气象局、县供电公司以及通信部门等部门、单位和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组成。

3.1.2县指挥部

县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在县政府、县安委会的领导下,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对工作。

(2)研究制定应对全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指导意见。

(3)指挥全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具体应对工作。

(4)负责县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工作。

(5)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3.1.3总指挥与副总指挥

县指挥部总指挥由县长担任,负责领导县指挥部全面工作。

县指挥部副总指挥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担任,负责协助总指挥做好有关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参与事故的抢险救援以及监督检查责任制落实工作。

3.2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县应急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县委宣传部、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分管负责人担任,相关部门单位有关人员为成员。主要职责是:

(1)组织落实县指挥部决定、指示,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相关工作。

(2)组织制定、修订与县指挥部职能相关的专项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3)负责全县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和对外信息发布工作。

(4)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5)负责全县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资源的管理工作。

(6)组织建立全县危险化学品事故专家组,对事故危害进行预测。

(7)组织建立全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提高抢险救灾的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

(8)设立危险化学品事故报警电话(0533—3259971)。

(9)组织、参加有关部门、单位对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调查,核发事故通报。

(10)承担县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3.3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县委宣传部、县互联网服务保障中心、县融媒体中心:负责指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单位做好新闻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及时掌握舆情,加强网络舆论引导。指导、督促加强舆情监测,对于造谣惑众的行为配合公安部门予以打击。

县纪委监委:负责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单位履行实施应急预案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本应急预案的行为,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违纪责任。

县应急局: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报告县指挥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提出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的建议;根据响应级别,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和危险化学品救援队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邀请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根据突发事件事态发展需要,协调提供应急指挥通信和预警警报等保障;调动全县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实施抢险救援工作,并提供救援辅助决策的相关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针对事故情况和灾害程度制定相应的抢险方案及防止事故扩大的处理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应急救援物资调拨工作;配合县政府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工作;督促、检查和指导对本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工作。

县发展改革局:根据下达的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进行应急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管理,根据县指挥部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负责应急救灾物资购置等所需财政预算内投资,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对全县师生进行安全、应急避险等方面的演练和宣传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供应工作,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县公安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沂源大队:负责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警戒管控和交通疏导工作,维护事故周边区域社会秩序;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负责处置事故后遗留的危险物品。

县民政局:负责遇难人员火化、丧葬等有关事宜。

县司法局:负责协助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而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法律服务和法律宣传工作。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按规定做好事故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工作。配合县指挥部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对受到事故伤害和灾难影响的个人进行妥善安置。承办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财政局:负责协调保障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所需工作经费和相关资金的绩效管理。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而可能引发地面塌陷、山体崩塌等灾害的监测,参与应急调查和灾害评估工作;负责因危险化学品事故而引发的森林火灾救援组织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及森林火灾的早期处置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周边环境进行应急监测;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措施的建议;对事故救援过程中可能导致的水体、土壤、大气等次生污染事故提出处置措施,并监督实施。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开展事故周边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负责重建城乡规划和工程设计建设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事故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协调人防专业队伍参与处置突发事件。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恢复道路、公路、铁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负责事故处置中的伤员及救灾物资运送、危险物品转移等应急运输保障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水利工程抢险,检查、监测饮用水源,组织应急供水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指导、抢修农业基础设施,恢复农业生产,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县商务局:协调有关部门单位、超市等组织群众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在事故现场设置临时医疗急救区(点);对伤员进行分检及紧急医疗处置,并迅速将需要进一步救治的伤员转送到指定医院;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用于装卸、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科技局:参与组织技术专家提出救援建议,配合协调适用于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援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危险化学品等各类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跨区执法和重大执法的协调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扑灭事故现场的火灾,开展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事故抢险救援。

县总工会、县红十字会:负责统一接受志愿者报名和登记,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引导组织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救援行动;参与事故救援协调和后勤保障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为救援提供气象监测和预报,提供事故现场或者现场附近的风向、风速、温度、湿度、气压、雨量等气象资料。

县供电公司:负责抢险抢修被毁坏的电力设施,组织事故现场及周边居民电力供应及电力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为事故现场救援提供供电保障。

燃气、通信等单位负责为事故现场抢险提供供气、通信保障,及时抢修受损设施设备。

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报送事故有关情况;组织开展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和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后勤保障工作;组织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对工作的需要,在县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3.4应急救援专家组及其职责

由县指挥部办公室组建沂源县危险化学品事故专家组,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中,专家组对事故的危害性进行预测,为救援决策制定提供依据和处置方案;开展危险化学品各类事故的调查与研究,为分析事故原因、事故应急救援及事故扩展的预防提供必要的技术咨询和建议,使救援工作科学正确地进行。

3.5现场指挥部及其职责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工作需要,由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依据事故性质和等级,由到场最高指挥员担任。现场指挥部由警戒保卫组、安全疏散组、抢险救灾组、技术保障组、物资供应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工作组、环境保护组、调查取证组、技术专家组、新闻发布组等组成,承担现场应急救援任务,负责做好事发地治安维护、交通保障、医疗救护、人员疏散、群众安置、后勤保障、新闻发布等各项工作。

(1)警戒保卫组: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现场保护、事故现场交通管制和维持现场秩序。

(2)安全疏散组:由县指挥部办公室协调,事发地政府牵头,事故单位安全保卫人员组成。负责在需要采取紧急疏散、转移群众的应急救援措施时,组织实施好当地群众的疏散转移工作。

(3)抢险救灾组: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组织消防部队先期到达事故现场,制定救援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4)技术保障组: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和事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主要负责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解决处理救援过程中的技术难关;组织快速监测检验队伍测定事故的环境污染和生态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危害进行监测、处置;公布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信息;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保障服务。

(5)物资供应组:由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发生事故企业主管部门、单位和事故发生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主要保证抢险救灾所需物资和设备的及时调用和供应。

(6)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参加,负责组织专家及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开展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抓好药品质量管理。

(7)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发生事故企业主管部门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供电公司、通信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单位等参加,负责抢险物资及装备的供应、道路修护、组织运送撤离人员及物资和无关人员疏散撤离等工作;负责事故现场通信联络畅通和应急处置期间的电力供应及周边危险地区的电力管制。

(8)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企业主管部门牵头,县总工会、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保险机构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9)环境保护组:由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牵头,负责开展事故现场污染状况的应急监测和跟踪监测,确定污染物种类、浓度及污染范围,根据监测数据科学分析污染变化趋势,为县指挥部制定决策提供技术支持;组织专业队伍开展现场泄漏污染的后续处置工作,使污染的持续危害减小到最轻程度。

(10)调查取证组: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纪委监委、县检察院、县法院分管负责人参加,负责事故现场有关证据的提取,对有关涉嫌犯罪人员给予管制或财产冻结;协助省或市调查组开展工作。

(11)技术专家组:由县应急局牵头,根据我县危险源的种类、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型以及事故抢险工作的需要确定有关专家,主要负责事故抢险方案的制定、实施和技术咨询等工作,为县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12)新闻发布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应急局等相关部门参加,按照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要求,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组织事故的宣传报道工作,配合事故处置部门组织管理救援现场记者,负责审定事故新闻口径,协调组织现场新闻发布会等工作。

4.预警与监测

4.1预防预警行动

县直有关部门、单位接到可能导致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信息后,应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当本部门、单位认为事故险情严重,有可能超出本部门、单位处置能力时,要及时上报县政府。

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时,县应急局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做好应急准备;并根据事态进展,按有关规定报告县政府和市应急局,通报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救援队伍和专家,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工作。

4.2信息监控与报告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由县应急局负责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分析,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县政府和市应急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有关企业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和信息分析,对可能引发事故的其他灾害和事件的信息进行监控和分析,对可能造成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按规定及时上报。

4.3信息报告与处置

4.3.1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将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上报县指挥部,对于基本情况不清的,可先首报再续报,首报时间在接报后30分钟之内,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1小时;达到上报标准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超过首报时限1小时的视为迟报,超过12小时的视为漏报,超过24小时的视为瞒报,内容严重失实的视为谎报。县指挥部在接报核实后即报县委、县政府,并在1小时内上报市政府及市应急部门。

一般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涉及或影响到本县行政区域外的,由县指挥部及时告知相关县市区。

在事发现场指挥处置的有关领导要保持通讯畅通,全面了解掌握最新事故情况信息,及时接听县指挥部总值班室电话(0533—3259971),并按照有关要求准确反馈现场处置情况。

4.3.2县应急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要求,根据事故分级上报县政府、市应急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单位。

4.3.3信息报告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类别、危险化学品品名及主要特性。

(4)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判断。

(6)事故抢险救援情况和采取的预防措施。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5.1.1按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事故)响应、Ⅱ级(重大事故)响应、Ⅲ级(较大事故)响应、Ⅳ级(一般事故)响应。

5.1.1.1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Ⅰ级响应: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等过程发生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中毒和窒息事故、灼伤事故、泄漏事故和其他危险化学品事故,已经严重危及周边村(社区)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疏散转移10万人以上,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且亟待外部力量应急救援等。

5.1.1.2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Ⅱ级响应: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等过程发生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中毒和窒息事故、灼伤事故、泄漏事故和其他危险化学品事故,已经危及周边村(社区)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等。

5.1.1.3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Ⅲ级响应: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等过程发生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中毒和窒息事故、灼伤事故、泄漏事故和其他危险化学品事故,已经危及周边村(社区)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较大社会影响等。

5.1.1.4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Ⅳ级响应: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等过程发生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中毒和窒息事故、灼伤事故、泄漏事故和其他危险化学品事故,已经危及周边村(社区)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一定社会影响等。

5.1.2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及时上报,县政府根据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当上级应急预案启动后,正在执行的预案的继续执行、调整或停止由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决定。

响应分级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5.2启动条件

5.2.1事故等级达到Ⅳ级及以上,县政府应急预案启动后,本预案进入启动准备状态。

5.2.2下列情况下,启动本预案:

(1)发生Ⅳ级及以上响应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2)接到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增援请求。

(3)接到上级关于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增援的指示。

(4)县政府主要领导认为有必要启动。

(5)执行其他应急预案时需要启动本预案。

5.3响应程序

5.3.1进入应急准备状态

进入启动准备状态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执行如下应急响应程序:

5.3.1.1立即向县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收集事故有关信息,从山东省化学品登记中心或事故发生单位采集事故相关化学品基本数据与信息。

5.3.1.2密切关注、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及时向县指挥部报告。

5.3.1.3通知有关专家、救援队伍、县指挥部成员、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准备。

5.3.1.4派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

5.3.1.5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组织专家咨询。

5.3.2进入启动状态

进入启动状态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执行如下应急响应程序:

5.3.2.1根据收集事故的有关信息和采集的事故相关化学品基本数据作为分析和判断。

5.3.2.2及时向县政府、市应急局报告事故处置情况。

5.3.2.3组织专家咨询,提出事故救援协调指挥方案,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

5.3.2.4派有关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指导协调、协助指挥。

5.3.2.5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做好警戒、救护、交通、通信、供电、气象、物资、环保等支援工作。

5.3.2.6调动有关救援队伍、专家组参加现场救援工作,调动有关装备、物资支援现场救援。

5.3.2.7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掌握公众反映及舆论动态,回复有关质询。

5.3.2.8根据县指挥部领导指示,通知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5.4指挥与协调

5.4.1县政府实施Ⅳ级及以上应急响应行动时,县指挥部应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事故和救援工作进展以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等信息,及时提出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5.4.2实施Ⅳ级及以上应急响应行动启动本预案后,县指挥部组织协调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1)根据现场抢险救援工作需要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布局,组织调集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抢救需要。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抢救工作,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及时通知有关方面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组织、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辖区配合、支持救援工作。

(5)必要时,请求市政府协调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

(6)必要时,请求山东省鲁中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中心参加应急救援。

(7)其他需要组织、指挥、协调的事项。

5.5现场紧急处置

5.5.1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涉及跨行政区域、跨领域或影响严重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县指挥部决定。

5.5.2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中毒和窒息事故、灼伤事故、泄漏事故和其他危险化学品事故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针对上述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其一般处置方案和要点分别如下:

(1)接警。接警时应明确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地址、危险化学品种类、事故简要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等。

(2)隔离事故现场,建立警戒区。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化学品泄漏的扩散情况、火焰辐射热、爆炸所涉及的范围建立警戒区,区内由公安、交警等部门单位负责治安和交通指挥,并在事故现场周围设岗,加强警戒和巡逻检查,同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要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

(3)人员疏散,包括撤离和就地保护两种。撤离是指把所有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从危险区域转移到安全区域。在有足够的时间向群众报警,进行准备的情况下,撤离是最佳保护措施。一般是从上风侧离开,必须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就地保护是指人进入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内,直至危险过去。当撤离比就地保护更危险或撤离无法进行时,采取此项措施。指挥建筑物内的人,关闭所有门窗,并关闭所有通风、加热、冷却系统。

撤离和就地保护过程中应有秩序,防止拥挤、摔伤、碰伤,危险消除后,各有关单位要及时清点人数,检查受伤、中毒人数并将结果报县应急指挥部。

(4)现场控制。针对不同事故,开展现场控制工作。应急人员应根据事故特点和事故引发物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

5.5.2.2火灾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火灾发生位置。

(2)确定引起火灾的物质类别(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物品、自燃物品等)。

(3)明确所需的火灾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4)明确火灾发生区域的周围环境。

(5)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6)确定火灾扑救的基本方法。

(7)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含火灾与爆炸伴随发生的可能性)。

(8)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对周围区域的可能影响规模和程度。

(9)火灾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控制火灾蔓延、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10)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综合消防救援队伍、企业消防救援队伍等)。

5.5.2.3爆炸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爆炸地点。

(2)确定爆炸类型(物理爆炸、化学爆炸)。

(3)确定引起爆炸的物质类别(气体、液体、固体)。

(4)明确所需的爆炸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5)明确爆炸地点的周围环境。

(6)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7)确定爆炸可能导致的后果(如火灾、二次爆炸等)。

(8)确定爆炸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再次爆炸控制手段、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9)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综合消防救援队伍、企业消防救援队伍)。

5.5.2.4中毒和窒息事故、灼伤事故、泄漏事故和其他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泄漏源的位置。

(2)确定泄漏的化学品种类(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

(3)明确所需的泄漏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4)确定泄漏源的周围环境(环境功能区、人口密度等)。

(5)确定是否已有泄漏物质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等场所。

(6)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7)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

(8)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

(9)气象信息。

(10)泄漏扩散趋势预测。

(11)明确泄漏可能导致的后果(泄漏是否可能引起火灾、爆炸、中毒等后果)。

(12)明确泄漏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

(13)确定泄漏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堵漏、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14)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综合消防救援队伍、企业消防救援队伍)。

5.6事故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环境监测及化学品检测机构负责对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就地实行分析处理,及时检测出毒物的种类和浓度,并计算出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以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5.7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县指挥部批准,应急救援工作结束,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8信息发布

现场指挥部新闻发布组为事故信息发布的指定部门,本着及时、公正、适用的原则,按照《沂源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事故信息,所有事故信息在发布前须经县指挥部核准同意。

6.安全防护与调度

6.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及其引发物质的不同以及应急人员的职责,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罩、防酸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同时做好现场毒物的洗消工作(包括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

6.2人民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事故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保护自己。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包括疏散组织、指挥机构、疏散范围、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员的照顾等)。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进入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事故发生企业主管部门牵头,县总工会、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事故发生企业等有关部门单位参加,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救援人员和遇难人员的补偿、遇难者亲属的安置、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以及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事故现场等事项,恢复正常工作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持社会稳定。

7.2保险理赔

事故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派出人员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保险受理、赔付工作,确保及时有序赔付,保持社会稳定。

7.3工作总结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有关企业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现场指挥部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7.4事故调查

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事故调查的相关权限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调查组应向县政府提交书面事故调查报告。

8.保障措施

8.1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要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保证有人值守,有关人员要保持24小时通讯通畅,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到位。

县应急局负责建立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各有关部门单位、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专家组的通信联系;建立危化品重大危险源和应急救援资源数据库,并负责管理和维护。

8.2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

8.2.1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结合县指挥部办公室年度事故救援工作需要,对所需事故救援等消耗性装备给予必要保障。因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导致年度预算安排的经费不能满足需要时,可按照有关规定动用备用金给予保障。

8.2.2救援装备保障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根据企业实际,结合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理化特性、事故救援的需要和特点,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事故应急救援装备,建立专兼职救援队伍,储备相关救援物资,合理安排应急救援力量备勤;同时,还要建立完善的应急救援保障措施,统一登记可供应急响应使用的应急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确保关键时刻拿得出、用得上。

8.2.3应急队伍保障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以县消防救援大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为重点,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好专兼职救援人员、装备,开展培训和演习。

凡进入危险地点、接触有毒物体、易爆物体抢险的,事先必须向县指挥部报告险情和详细的抢险措施,在征得同意后方可进入;明知抢险无明显效果又非常危险的地点,一般不派抢险队伍进入抢险,但需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灾害扩大。

8.2.4交通运输保障

县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主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谷歌地图定位,在应急响应期间,协调公安、交通、企业主管部门等提供交通支持,协调沿途有关地方提供交通便利,保证有关应急救援人员、装备和物资及时到达。

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和调集必要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组织协调公安等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快速通道,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

8.2.5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急救。同时各级医院要指派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救治装备进行支援,并负责后续治疗。

8.2.6社会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人群。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8.2.7物资保障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储备应急救援物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及有关企业应根据本辖区、本企业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响应时所需物资的调用、采购、储备、管理,遵循“服从调动、服务大局”的原则,保证应急救援的需求。必要时,县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跨行政区域、跨部门的物资调用,由县指挥部负责协调。

8.3技术储备与保障

8.3.1县应急局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8.3.2应急响应状态下,县气象局要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决策和响应行动提供所需要的气象资料和气象技术支持。

8.3.3根据危险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普查情况,建立重点危险工艺、重点监管危化品、重大危险源台账,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基本信息和保障。

9.监督管理

9.1宣传、培训和演习

9.1.1宣传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及时向公众和员工宣传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

9.1.2培训

危险化学品企业成立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要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教育培训;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应急培训;县镇应急机构要加强对危化品企业应急管理、应急救援人员的专业性培训和常规性安全培训的监督检查。

9.1.3演习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习;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所属中队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制定应急救援战术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并指导危险化学品企业专兼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定期进行演练。县应急局会同县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沂源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组织一次应急演习。

9.2监督检查

县纪委县监委对本预案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应急救援组织不力、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9.3奖励与责任

9.3.1对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给予表扬和奖励。

9.3.2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9.3.3对不服从县指挥部调遣、临阵脱逃、谎报、瞒报情况等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附 则

10.1名词术语定义

10.1.1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主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

10.1.2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等过程中由危险化学品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的事故(非煤矿山开采过程中发生的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爆炸事故、放炮事故除外)。

10.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县应急局及时组织修订完善,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10.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

10.4预案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源政办发〔2017〕42号)同时废止。

 

附件:1.沂源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通信联系表(部分)

          2.部分应急救援机构联系表

                   3.部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联系表

 

附件1

 

沂源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通信联系表(部分)

 

单 位

联系电话

单位

联系电话

县委宣传部

3241091

县商务局

3241930

县纪委监委

3241426

县交通运输局

2343800

县政府办公室

3241717

县卫生健康局

120

3241187

县法院

3242052

县市场监管局

3242170

县检察院

3012333

县融媒体中心

6240001

县总工会

3241129

县消防救援大队

119

3241013

县发展改革局

3241092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沂源大队

122

2139240

县教育和体育局

3241141

武警沂源中队

2139622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3241453

3225152

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

3242775

县公安局

110

2189930

2189934

县气象局

3231055

3251856

县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局

3241046

县电信公司

6245824

县民政局

3241093

县移动公司

7879406

县财政局

3241445

3229789

县联通公司

3242163

县自然资源局

3241649

县供电公司

2335016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3241147

3221617

71497部队

3241633

县水利局

3229350

3241080

县武装部民兵应急连

6241504

县农业农村局

3242073

市政府总值班室

3183406

3182887

县应急局

3259971

3230350

 

 

 

附件2

 

部分应急救援机构联系表

 

单    位

联络电话

县公安局

110

2189930

2189934

县消防救援大队

119

3241013

县卫生健康局

120

3241187

县应急局

3259971

3230350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鲁中安全

生产应急救援中心

7582142

7582143

山东合力泰化工有限公司

救援队

2343789

武警沂源中队

2139622

县人民医院

120

3224500

县中医医院

120

245274

 

附件3

 

部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联系表

 

姓  名

单   位

联系电话

吴成福

山东德安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13345232524

陈 博

山东德安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13853371272

张宝合

山东德安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13605333895

张和平

齐鲁石化消防支队防火部部长

13884615552

张绍朋

齐鲁石化消防支队

13409088704

李国庆

齐鲁石化消防支队

13589513421

李绍胜

山东合力泰化工有限公司

13606433166

张洪波

瑞阳制药有限公司

18678155996

宋以利

山东鑫泉医药有限公司

13573340788

江玉柏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3864466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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