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

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根据《淄博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淄博市水利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淄水〔2020〕3号)等文件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在基本解决全县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基础上,全面落实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的主体责任、水行政等主管部门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责任、使用单位管理责任;在健全完善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落实运行维护经费的基础上,继续排查整改农村饮水安全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农村供水保障能力,确保农村群众饮水安全。

2020年6月底前,完成农村饮水安全两年脱贫攻坚行动任务,全面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2020年年底,组建农村供水公司,推行公司化、专业化管理,提高农村饮水安全管理水平,全面建立水价形成和水费收缴机制,保障维修养护资金。

2025年年底,健全完善供水工程体系、运营管理体系、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体系、监管责任体系、水源和水质保障体系五个体系,进一步提升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完善供水工程体系

1.优先开展供水一体化试点建设。在东里镇等具备实施条件的镇(街道)作为第一批试点,积极推行“同源同网”供水模式,提高供水安全保证率,实现镇域同源、同网、同质供水。

2.积极推进区域供水规模化建设。在县城近郊和镇驻地周围地区,加大城市自来水管网和镇集中供水管网延伸覆盖范围。城区管网延伸不能覆盖的山丘区村庄,合理划分供水区域,新建集中联片供水工程;对已建成的规模较小的供水工程,采取扩建、改建等方式整合、联通供水管网,扩大供水规模,提高集中供水率。

3.大力实施小型集中供水工程规范化建设。无法实现规模化供水的山区和偏远地区村庄,实施村内入户供水管网、安装净水消毒设备等单村供水措施。因地理位置等原因确实不能铺设管网入户的村庄要设置足量取水点或净水机,确保供水条件符合农村饮水安全评价标准。

4.明确供水工程投资主体层级。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和规模化供水工程供水主管网由政府或供水公司负责投资建设。供水工程村内部分由村民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在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下,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方式进行建设。供水工程入户部分,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统一施工建设。供水工程村内部分及入户入室部分的建设资金,地方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二)健全完善运营管理体系

1.推行农村供水工程专业化管理。2020年年底前,完成县级农村供水公司成立工作。农村供水公司负责县域内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项目建设、经营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配合镇(街道)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鼓励县内小型供水工程所有权人将供水工程委托给农村供水公司进行经营管理。

2.加强农村供水工程规范化管理。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生产运行、水质检测、计量收费等运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配套净水和消毒设施,落实专人管理,确保正常稳定运行。强化水质检测工作,制定科学的检测方案,合理确定检测频率,确保农村供水工程水质检测全覆盖。要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建立用水户台账。要制定完备的供水应急预案,建立专业的维修抢险队伍,确保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到位,不断提高供水保障能力。

3.强化农村供水设施管护主体。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供水公司和使用单位要按照权属加强供水设施管理和维护,确保供水设施正常运行。农村供水公司产权水表前管网维修养护由供水公司负责。村级管网及附属设施的管理维护由村集体负责,入户管网和设施的管理维护由用水户负责。单村供水工程水源和管网维修养护由受益村负责。村内安装的净水机维修养护由受益村负责。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附近应设置明显保护标志。受益村应当配合供水单位做好本村的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工作,发现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影响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应当及时向供水单位报告并配合做好证据固定和采集工作。

4.完善水价管理及水费收缴机制。农村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在做好供水成本测算的基础上,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水价制定程序,遵照“节约用水、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制定水价。供水价格要按照省、市农村供水水费收缴工作方案要求制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和单村、联村供水的水价,由村委会、管水组织和用水户代表等协商确定。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19〕210号)要求,制定水费收缴管理办法,按照水费收缴工作统一部署,在限定时间内完成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全面收水费、用水户全面缴水费的任务目标。

(三)健全完善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体系

1.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保障机制。财政部门要安排预算资金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用于因执行水价低于成本水价导致的政策性亏损、大修、水费收入难以保障运行等情况补助。对山区、偏远山村等供水保障难度大,以及贫困户、五保户等给予财政补助或减免水费,保障特殊工程正常运行、保证特殊群体用水需求。

2.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与服务系统。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和技术人员培训制度,提升关键岗位人员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充分发挥“0533-3248116”农村饮水监督电话作用,畅通县级水利部门监督和投诉电话,热心受理并及时解决群众投诉和举报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3.加强农村供水信息化建设。在农村供水工程推广安装智能化水表,实现远程抄表、预付费缴费和计量收费,确保水费收缴足额到位。结合农村供水实际情况,完善计量收费体系,创新收缴方式,充分利用微信支付、自助机缴费等现代化方式方便群众,切实提高水费收缴率。

(四)健全完善监管责任体系

1.明确农村饮水安全政府主体责任。县政府统筹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落实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主体和经费,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和部门管理职责分工,做好水源保护区清理整治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的责任主体,统筹负责辖区范围内工程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运行维修等工作,明确镇、街道有关单位(中心)的管理职责分工,落实工程管理考核。对所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台账,纳入镇、村级固定资产管理,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监管部门责任。水利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行业监管和业务指导,对各镇(街道)落实“三个责任”工作进行考核,实行月检查与半年、年度考核相结合办法,考核结果直接纳入县对各镇(街道)年度综合考核,并同时作为下一步分配水利项目资金的依据。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补助、水质监测和卫生监督等经费,并加强资金监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建立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划定,对农村水源环境保护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水价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供水水价核定工作。

3.强化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责任。农村供水公司(在全县未统一管理前,泛指各级供水公司及联村、单村供水的管护运行机构;村集体统一管理的由村集体负责)是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做好水源巡查、水费计收、水质日检、供水设施维护等,向用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建立供水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水质、水价等情况。建立健全工程管理制度,明确工程管理责任、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管理运行方式和管理维护运行的标准和要求,确保工程设施长期、稳定发挥效益。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的各项检查考核工作,及时妥善解决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确保工程设施长期、有效、稳定发挥效益。

(五)健全完善水源和水质保障体系

1.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管理工作。生态环境、水利、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农村饮水安全水源保护区划定、地理界标及警示标志设置、保护区综合整治、水源周边环境风险防范等工作。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水源日常管理,明确水源管护主体,建立健全水源巡查制度,建立水源水质监测体系。

2.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加强多水源联合调度能力建设,对氟化物等因地质原因超标的村庄优先采取水源置换、净水机等措施解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落实水源污染风险防控措施,对可能影响农村饮用水水源安全的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加强执法监管,避免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水源安全。

3.加强农村饮用水水质检测工作。落实县级水质检测机构人员及经费,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合理制定检测方案,因地制宜确定检测范围,重点关注本地多发、易发水质问题。规模化供水工程水质检测工作要严格按照城市供水标准和要求管理。东里镇、鲁村镇两处“千吨万人”供水工程配套净水消毒设施,建立日检9项水质化验室,配备检验人员和设备,落实水质检测制度。“千吨万人”以下供水工程必须按照要求开展水质检测工作,确保供水水质达标。水利、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完善联动协作机制,实现资源共享、信息共享,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对于解决好农村饮水安全问题,保障农村群众用水需求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各镇(街道)是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保障政策,落实具体措施,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完成总体目标任务,确保农村群众饮水安全。

(二)加强协调配合。发改、财政、生态环境、住建、水利、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应明确职责分工,密切协同配合,共同做好供水项目规划、财政资金保障、工程运行管理、水质检测监督、水源地划定保护、供水成本核算、水价制定、水费收缴等工作,逐步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

(三)加强舆论引导。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宣传,增强农村群众用水缴费和节约用水意识,增强公民和组织对供水设施保护观念,引导全社会重视农村饮水安全,营造关心支持农村供水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跟踪问效。对重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的,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加强调度督导,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四、附则

1.沂源县小型水库管理按照《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加强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源政办字〔2020〕3号)要求执行。

2.节水灌溉工程、库区移民后期扶持项目、河道治理工程等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本意见执行。

3.村集体和其他合作经济组织投资或参与投资的水利工程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2020年5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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