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发文机关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源政办发〔2017〕30号
索引号
113703233130158447/2017-1200182
成文日期
2017-07-16
发文日期
2017-07-28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有效性
有效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源县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源政办发〔2017〕3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沂源县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6日
沂源县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
为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环境和生态安全,根据《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为依据,以畜禽养殖可持续发展和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目标,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控量减污、统筹兼顾”的总体要求,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控养区和适养区,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为我县畜牧业生产与生态建设协调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原则。
(二)有利于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原则。
(三)有利于责任落实的原则。
(四)有利于污染治理的原则。
(五)符合上级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三、划定依据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畜牧法》《防疫法》《城乡规划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山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534-200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 号)、《沂源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沂源县城市总体规划(2012-2020年)》及各镇总体规划和村(社区)规划等。
四、划定类型及区域
全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控养区和适养区,区域划分对象为畜禽养殖场(户)、养殖小区。按照省畜牧兽医局、省环保厅《关于畜禽养殖专业户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鲁牧畜科发〔2017〕11号)等文件规定:生猪出栏50头以上、奶牛存栏5头以上、肉牛出栏10头以上、蛋鸡(鸭)存栏500只以上、肉鸡(鸭)出栏2000只以上、羊出栏50头以上、兔出栏300只以上及其他达到规模标准的各类畜禽养殖场(户)、养殖小区均在统计整治范围内。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
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存在任何畜禽养殖场(户)和养殖小区的区域。具体范围包括:
1.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调水工程干线及其设施的保护区域。包括天湖及全县纳入水源保护的78座中小型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内的陆域和调水工程干线及设施的保护区域;饮用水深水井周边200米范围陆域。
2.沂源县境内主要河流坝堤外延50米范围内。主要包括沂河、徐家庄河、南岩河、张庄河、高庄河、螳螂河、儒林河、石桥河、白马河、杨家庄河、马庄河、红水河、三岔河。
3.自然保护区。包括鲁山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4.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包括沂源猿人遗址溶洞群风景名胜区(包括鲁山森林公园溶洞群、沂源猿人遗址、茨峪村等)和沂河源风景名胜区(包括翠屏山、唐山、圣佛山、牛郎织女景区等)。
5.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1)县城建成区(沂河以北、康源路以南、华源路以东、兴源路以西)。
(2)各镇(街道)驻地及外延200米以内区域。
(3)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外延200米以内区域。
6.主干道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以内区域。
7.生态红线核心区。
8.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区标准的区域。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二)畜禽养殖控养区
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户)、养殖小区的区域。具体范围包括:
1.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周边和重要的河流、湖泊周边地区。主要包括:天湖水源一级保护区以外,西至鲁村煤矿,南至南坦路、鲁沟路以内,北至薛馆路以北1000米的陆域。
2.县城建成区外的规划区。
3.镇(街道)驻地、学校、医院等周边200-500米区域。
4.农村社区、村庄等居民集中居住区及周边500米内区域。
5.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外延100-500米范围内。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畜禽养殖控养区和禁养区重叠区域按照禁养区管理。城镇建成区外的规划区开发建设的,按照建成区标准将相应范围的控养区转为禁养区管理。
(三)畜禽养殖适养区
除禁养区、控养区外,原则上符合城镇发展规划、适宜养殖的区域作为畜禽养殖适养区。
五、工作要求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要求
1.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户)、养殖小区。
2.现有畜禽养殖场(户)、养殖小区在2017年10月底前全部关闭或搬迁。
3.各类畜禽养殖场(户)、养殖小区完成关闭或搬迁后,要及时清除粪污。
(二)畜禽养殖控养区要求
1.逐步削减畜禽养殖总量,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引导养殖户、散养户逐步退出,降低散养比例。
2.按照生态健康养殖要求,对现有畜禽养殖场(户)、养殖小区进行改造升级,建设粪污处理设施,确保达标排放。对经过整改,仍达不到排放要求的,责令关闭或搬迁。
(三)畜禽养殖适养区要求
1.现有畜禽养殖场(户)、养殖小区要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提升,全面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减少环境污染。要坚持种养结合,按照农牧循环、动植物互惠的思路,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程度。对于废弃物排放严重超过周边环境容纳能力、群众反映强烈、治理措施不力的畜禽养殖场(户)、养殖小区,责令关闭或取缔。
2.新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须符合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发展规划、畜禽养殖布局等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1)地势、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区域;
(2)距离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村庄、居民区、公共场所、交通干线、畜禽屠宰加工场、畜禽交易市场、其他畜禽养殖场或者养殖小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1500米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3)生产区、生活管理区、污物处理区明显分开,有对废水、异味、畜禽粪便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治理和综合利用的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4)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3.同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内不得饲养两种或两种以上畜禽。
六、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全面做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各项工作。
1.各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搞好“三区”内养殖场(户)、养殖小区调查摸底工作,并按照要求,分类做好相关整治工作。
2.县发展和改革局:做好畜禽养殖场(区)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达不到环保要求的项目不予立项。
3.县国土资源局:加强对畜禽养殖用地的监管,依法办理畜禽养殖用地审批手续,查处违法占地行为。
4.县环保局: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依法做好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处罚工作。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验收养殖污染防治设施,依法查处养殖污染违法行为。
5.县畜牧兽医局:指导做好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工作,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做好养殖场(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6.县公安局:维护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秩序,依法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农业、林业、水务、财政、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相关工作。
(二)严格行政执法。各镇(街道)和县发改、国土资源、环保、规划、畜牧等部门要严格畜禽养殖项目审批,手续不全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新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要在投产后30日内到县畜牧兽医局备案登记。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未采取干清粪且有污水排放的,要按照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对未申报登记的,依法进行处理。县环保、畜牧、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要密切协作,通过联合执法等形式,严厉查处和打击各类畜禽养殖污染违法行为。
(三)加大资金投入。县财政、环保、农业、畜牧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对上争取资金支持,加大对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资金投入,鼓励引导畜禽养殖场(户)适度规模养殖、标准化生产。
(四)加强督导考核。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已纳入生态沂源建设工作考核,县考核办、环保、畜牧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各镇(街道)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督导考核力度,确保“三区”划定方案执行到位,各项整治措施落实到位。
(五)抓好宣传引导。要加大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三区”划定和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正反面典型的宣传曝光,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参与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的通知》(源政办发〔2014〕57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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