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全县建筑垃圾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源政办发〔2018〕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规范处置城乡建筑垃圾,有效解决建筑垃圾环境污染问题,根据《淄博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淄政办字〔2014〕30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建筑垃圾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淄政办发明电〔2017〕39号)要求,县政府确定利用1年的时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建筑垃圾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各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管辖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含房屋建筑、市政、园林、地下管线、城中村园区村改造、老旧小区整治、房屋拆除、装饰装修、公路、水利、公用工程及工业企业新上建设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含渣土,下同),包括产生、运输、消纳等全部环节;既有建筑垃圾堆、渣土堆。

二、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整治,形成责任清晰、分工明确、部门联动的管理体系,建筑垃圾收储运输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城乡建筑垃圾实现规范处置,到2018年底,县城建成区内全面完成既有建筑垃圾堆清理;建成区外合理布局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确需临时存放的,要按照要求进行绿化或覆盖,坚决防止形成新的建筑垃圾堆;全县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办理率达到100%;纳入监管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密闭化率、卫星定位系统安装率均达到100%,全面取缔“黑渣土车”。建筑垃圾消纳场实现科学规划和建设,非法建筑垃圾消纳场完成清理取缔,2018年6月底前,全县至少建成1处符合规范的建筑垃圾消纳场。

三、整治重点

(一)重点区域

1.建设工程(含房屋建筑、市政、园林、地下管线、城中村园区村改造、老旧小区整治、房屋拆除、公路、水利、公用工程等)

(1)工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招投标时,应将招投标单位与具备市场准入资格的运输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作为投标资格审查的内容。

(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到工程所在地建筑垃圾管理机构办理建筑垃圾处理核准手续。

(3)运输建筑垃圾必须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车辆,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运送至指定的消纳场进行处置。

牵头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县水务局、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城市燃气公司、源能热电公司、自来水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

2.城市社区

(1)城市社区因设施改造、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要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物业公司要设置专门的建筑垃圾临时存放点,存放点要符合扬尘防治相关规定要求;没有物业公司的,由社区居委会负责设置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

(2)各街道要与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签订协议,由企业每天安排密闭运输车对社区建筑垃圾进行收集,按要求运送至指定的消纳场进行处置,做到日产日清。

(3)物业公司、社区居委会要及时做好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的清扫保洁、洒水抑尘工作。

牵头单位:县房管局

责任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南麻街道、历山街道

3.企业

(1)各类企业因新上建设项目、安装设备、装饰装修等产生建筑垃圾的,要及时向所在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提出收集申请。

(2)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接到企业收集建筑垃圾的申请后,要尽快安排签订合作协议的运输企业,派出密闭运输车到现场进行收集,并按要求运送至指定消纳场进行处置。

(3)企业要做好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的清扫保洁、洒水抑尘工作。

牵头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

4.农村

(1)积极推行垃圾分类收集,农村产生的建筑垃圾要与生活垃圾分离,实行集中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2)每个村庄要选择合适地点,至少配套建设1处建筑垃圾收集点,并安排专人管理,负责建筑垃圾收集点及周边的清扫、洒水、覆盖等工作,避免产生扬尘污染。

(3)建筑垃圾暂存到一定数量时,由村委员会及时向镇(街道)提出收集申请。镇(街道)在接到申请后,要尽快安排签订合作协议的运输企业,派出密闭运输车到现场进行收集,并按要求运送至指定的消纳场进行处置。

牵头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任单位:县农环办、各镇(街道)

5.既有建筑垃圾堆、渣土堆

(1)各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要对辖区内的既有建筑垃圾堆、渣土堆进行全面摸排,对其堆放场地土地性质、体量、责任主体等情况逐一登记,建立台账。

(2)针对每一处建筑垃圾堆、渣土堆,要根据实际,逐一制定治理方案,在治理完成前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消除安全隐患。

牵头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任单位:县农环办、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

(二)重点环节

1.运输车辆

(1)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密闭,其中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新购置的车辆必须达到密闭标准,否则不予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要统一外观,做到外观醒目、标识明晰、车牌放大号容易辨别。

(2)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要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实现对运输车辆的实时、动态监控。积极推进数字化城管系统与城市道路交通监控系统信息共享,搭建联合执法监管平台。

(3)取缔辖区内非法营运的“黑渣土车”,严查超限超载、沿途撒漏、带泥上路、私拉乱倒以及不按规定路线、时间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

牵头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任单位:县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

2.建筑垃圾消纳场

(1)县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要会同国土、规划等部门规划建设与城市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建筑垃圾消纳场,解决建筑垃圾倾倒难的问题。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危险固废等非建筑垃圾。

(2)建筑垃圾消纳场要符合《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要求,与居民区、学校等公共场所保持安全距离,配备防尘设施,并硬化出入口道路,设置冲洗设施,制定封场绿化、复垦或平整方案。

(3)鼓励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将建筑垃圾优先用于山体恢复、矿坑回填、工程填垫等项目,减少外运处置量,不断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水平。建设工程开工时,要将工地表土专门收集、单独堆放,用于生态修复项目。

牵头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县水务局、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

四、职责划分

(一)明确县、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理职责。

1.县级管理职责。县级负责全县建筑垃圾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组织开展专项和联合执法检查,加强工作调度督导,每月对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建筑垃圾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考核、排名、通报。

2.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理职责。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和日常管理,完成本辖区内既有建筑垃圾堆、渣土堆的清理或覆盖工作。

(二)落实部门工作职责

1.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组织建筑垃圾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制定全县建筑垃圾管理考核办法,每月对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建筑垃圾管理情况进行现场考核、排名、通报;牵头做好房屋建筑、市政道路、园林绿化、老旧小区整治、房屋拆除、城中村园区村改造工程及燃气、热力等公用工程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做好直接负责的城建重点工程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2.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的遗漏现象及乱倾乱倒行为进行查处;做好城区建筑垃圾的处置核准工作;做好全县建筑垃圾的消纳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登记备案。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过程的监管;牵头完成城区内既有建筑垃圾堆、渣土堆的清理或覆盖工作。

3.县农环办:负责协调各镇、街道做好城区以外建筑垃圾的运输工作;牵头完成城区以外既有建筑垃圾堆、渣土堆的清理或覆盖工作。

4.县交通运输局:对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其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依法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无证经营行为,依据联合治超职责分工依法查处超限运输等违法行为;牵头做好县乡道等工程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管理,做好直接负责的道路重点工程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5.县交警大队:负责依法查处不按规定时段、路线行驶和超速、超载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交通违法行为。

6.县规划局:将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的规划和布局纳入县城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配合做好规划手续办理工作。

7.县国土资源局:将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规划和布局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配合做好土地手续办理工作;负责尚未拍卖国有土地上建筑垃圾的清理和覆盖。

8.县公路局:牵头做好国省道相关工程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管理,做好直接负责的公路重点工程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9.县水务局:牵头做好水利工程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管理,做好直接负责的水利重点工程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10.县房管局:牵头做好城市居民区内装饰装修类建筑垃圾的收集和处置管理。

11.城市燃气公司、源能热电公司、自来水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等: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所属地下管线等工程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五、实施步骤

(一)部署启动阶段(1月中旬前)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开展排查摸底,登记造册,分别建立档案。其中,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地、既有建筑垃圾堆进行排查摸底,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对所监管工程及直接负责的重点工程进行排查摸底,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全县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等进行排查摸底。

(二)集中整治阶段(1月中旬—12月底)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各部门要按照整治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分解落实责任,及时准确掌握每个工地建筑垃圾有关信息,严格建筑垃圾处置各个环节监管,加大对建筑垃圾违法处置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建筑垃圾治理任务全面完成。县政府成立建筑垃圾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督导检查组,每月对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各部门建筑垃圾治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在全县范围内通报。

(三)巩固提升阶段(2019年以后)

持续加大对整治行动发现问题的整改力度,在初步实现全县城乡建筑垃圾源头、运输、处置各环节管理规范有序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制度措施,巩固整治成果,建立符合我县实际的建筑垃圾长效管理机制。

六、推进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县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县建筑垃圾管理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负责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考核等工作。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抓好本辖区内专项整治行动。各相关部门要统筹协调、分工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整治效果。

(二)加强监管,务求实效。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严把关,依法加强监管,从源头规范建筑垃圾的处置和运输。加大执法力度,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未按要求清运工程施工建筑垃圾以及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建筑垃圾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形成严管、严处的工作局面。同时,要加强部门联动,建立由交警、综合执法、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各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队伍,严厉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的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

(三)强化考评,严格问责。建立考核评价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对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工作情况进行督导考核,将考评结果纳入“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和统筹发展要率先突破”考评和城市管理考核评价体系,对治理工作进展缓慢、整治效果不明显的进行通报批评,对工作不落实、群众投诉多的报请县政府进行约谈、问责。

 

附件:沂源县建筑垃圾管理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7日

 

附件

 

沂源县建筑垃圾管理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成 员 名 单

 

组  长:武光明  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

副组长:刘  炜  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督察长

成  员:王贵玉  沂源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周礼泽  县财政局局长

桑培林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孙洪成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杜  强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赵  强  县水务局局长

郭  栋  县环保局局长

齐永刚  县公安局副局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唐晓伟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规划局局长

冯恩海  县房管局局长

张之永  县公路局局长

刘明军  县交警大队大队长

崔  锋  南麻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王利剑  历山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曹洪星  南鲁山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王文学  鲁村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岳  伟  大张庄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王世礼  燕崖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刘茜茜  中庄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张传源  西里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陈传红  东里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孙万波  张家坡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任玉坤  石桥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李玉刚  悦庄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孙洪成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王焕芬、周在权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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