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
标题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升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的意见发文机关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源政办发〔2018〕33号
索引号
113703233130158447/2018-1392457
成文日期
2018-04-17
发文日期
2018-04-18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有效性
有效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提升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的意见
源政办发〔2018〕3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为公共法律服务向基层延伸提供规范有效载体,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便民化,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淄办发〔2016〕1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提升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提升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的重要性
公共法律服务由政府统筹提供,旨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所必须的法律服务,是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中央从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全县高度重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打造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开展的实体平台,各镇(街道)、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有序推进,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于2018年1月被省司法厅命名为“山东省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示范基地”,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在实体平台建设中还存在规范化程度低、资金保障不充足、作用发挥不明显等问题,制约着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有效开展。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的重要意义,结合全县“民生社会建设要率先突破”工作目标,着眼于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加快构建保障有力、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公共法律服务。
二、加快提升县、镇、村三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规范化水平
(一)提升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水平
按照“撤一设一”的原则,在县司法行政机关设立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作为管理全县公共法律服务的具体办事机构。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7〕105号),探索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由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指派律师调解员提供公益性调解服务,充分发挥律师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和实践优势。进一步加强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队伍建设,优化职能配置,完善规章制度,确保中心规范高效运行。
(二)提升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建设水平
1.名称和服务场所。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名称统一为“××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可独立设置,若场地条件受限,也可依托司法所或镇(街道)综治中心、便民服务中心服务平台设立。
2.功能职责。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作为服务群众的一线综合性法律服务平台,主要承担化解矛盾纠纷、法治宣传、提供法律服务咨询等职能。具体包括:①提供来访群众法律咨询服务;②引导法律援助、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等法律业务,负责法律援助申请初审;③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告知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政策等;④参与指导、考核村(社区)司法行政工作室工作和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⑤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服务工作。
3.建设标准。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设立开放式的服务厅,并设置相应接待窗口,服务区域应悬挂县域范围法律服务导引指示栏,有条件的地方,可配置电子显示屏和公共法律服务触摸查询一体机,放置常用法治宣传资料,用于法律知识宣传和法律服务导引。
4.人员配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在充分利用司法所现有人员力量的基础上,有效整合镇(街道)和村(社区)法律顾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镇(街道)专职人民调解员等力量参与窗口接待。
(三)提升村(社区)司法行政工作室建设水平
1.名称和服务场所。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名称统一为“××村(社区)司法行政工作室”,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村(居)委员会或当地社区服务中心单独建立工作室,若条件不具备,可与村综治中心或警务助理室合并使用。
2.功能职责。司法行政工作室作为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一线窗口,主要履行法治宣传教育、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协助办理法律援助、协助做好特殊人群管理、协调联系村(社区)法律顾问、村(社区)综合治理和法治建设等工作。
3.建设标准。按照《山东省农村社区司法行政工作室建设规范》和《关于在全市农村社区建立司法行政工作室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外观标识、制度流程,形成综合性、一站式服务模式。
4.人员配备。司法行政工作室设主任1名,一般由村(居)民委员会班子成员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担任。其他工作人员可由人民调解员、村(社区)法律顾问等组成,数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并予以公示。
三、加大提升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保障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县分管领导主持,组织、宣传、政法、司法行政、民政、财政、农业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指导、科学推进平台建设提升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确保平台提升建设各项任务落地见效。
(二)落实经费保障。要加大财政保障力度,将提升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等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大对法律援助、法治宣传、人民调解、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等公共法律服务项目的财政支持力度,建立与群众需求相适应的公共法律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三)完善工作督导。认真落实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操作规程,标准化管理、规范化实施。强化公共法律服务质量监管,建立服务质量反馈、评价、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行为,确保公共法律服务产品质量,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品牌。
(四)强化宣传引领。及时总结推广在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的先进经验和创新举措,广泛宣传公共法律服务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沂源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公众知晓度和支持率,畅通群众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渠道,形成全社会支持和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良好氛围。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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