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源政办发〔2018〕3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和省市有关要求,加快推进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弘扬诚信传统美德,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加快推进个人诚信记录和全县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个人信息安全、信用权益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有序推进个人诚信信息共享使用,着力完善个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努力提高个人诚信意识,让诚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积极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充分发挥政府在个人诚信体系建设中的组织、引导、推动和示范作用,规范发展信用服务市场,鼓励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形成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合力。

    二是坚持健全法制,规范发展。建立健全个人信息和信用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严格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依法有序推进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积极培育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产品应用市场,推广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社会化应用,拓宽应用范围。

    三是坚持重在教育,奖惩联动。以诚信教育为重要内容,大力加强诚信道德教育,培育全民诚信习惯。建立健全个人诚信奖惩联动机制,加大个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力度。

    四是坚持全面推进,重点突破。以重点领域、重点人群为突破口,推动建立各镇(街道)、各部门、各行业个人诚信记录机制。依托淄博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机构,全面推进个人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处理和应用。

    二、加强个人诚信教育

    (三)大力弘扬诚信文化。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将诚信文化建设摆在突出位置,推进诚信文化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大力普及个人信用知识,将诚信教育贯穿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积极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氛围。以诚信教育为重要内容,全面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提升个人道德水平。制定颁布市民诚信公约,鼓励制定村民诚信守则,将农村居民、网民遵纪守法和诚实守信情况作为“信用村”“信用乡(镇)”“文明村镇”评选重要依据。建好用好道德讲堂、市民学校、文化服务中心等载体,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价值理念和道德规范。(县委宣传部、县教体局等部门负责)

    (四)广泛开展诚信宣传。结合春节、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劳动节、儿童节、网络诚信宣传日、质量月、安全生产月、厚道鲁商宣传月、知识产权宣传周、全国信用记录关爱日、诚信兴商宣传月、国庆节、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和法定节假日,集中宣传信用政策法规、信用知识和典型案例。鼓励广播、电视、报刊、官方微信公众号、互联网等媒体开设诚信专栏或专版,推出各类中华传统诚信文化与时代价值观相融合的诚信文艺作品、信用市场监管公益广告、诚信建设“红黑榜”和守信失信典型案例调查报告,弘扬诚信正能量,曝光失信败德行为。(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人民银行、县教体局、县司法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出版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政府法制办、县安监等部门负责)

    (五)积极推介诚信典型。组织开展道德模范、劳动模范、诚信之星、青年五四奖章、青年岗位能手、诚信身边好人等先进个人评选活动。大力发掘和宣传诚信人物、诚信企业、诚信群体等诚信典型、诚信事迹,推出一批高质量的诚信主题文化作品。推动有关部门与新闻媒体、征信机构开展合作,组织诚信行业、诚信单位、诚信示范街县、诚信经营示范店等主题实践活动,培育推介诚信典型,推动实施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县委宣传部、团县委、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六)全面加强校园诚信教育。将诚信教育纳入中小学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的重要内容,推动诚信教育进教材、进课堂。在社会实践和校园生活中予以体现,组织开展“诚信教育月”“树荣辱观、争德育卡”“诚信养成教育”等活动。鼓励学校开设社会信用领域相关课程。开展学校学生诚信教育主题活动,举办校园诚信主题辩论赛、学生诚信知识竞赛和诚信典型评选等活动。推动学校加强信用管理,建立健全18岁以上成年学生诚信档案,推动将学生个人诚信情况作为升学、毕业、鉴定推荐、评先评优等环节的重要考量因素。针对考试舞弊、学术造假、不履行助学贷款还款承诺、伪造就业材料等不诚信行为开展教育,并依法依规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建立完善教师、学生信用评价制度,将信用评价与助学贷款申请、职称职务晋升、岗位聘用、科研项目申报等挂钩。(县教体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负责)

    (七)广泛开展信用教育培训。建立健全信用管理职业培训与专业考评制度,采取在职教育、职业培训、岗位培训等多种形式,加大对信用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丰富信用知识,提高信用管理水平。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和教育制度,组织签署入职信用承诺书和对员工开展信用知识培训活动,培育企业信用文化。组织编写信用知识读本,依托社区(村)等各类基层组织,向公众普及信用知识。(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体局、县民政局等部门负责)

    三、加快推进个人诚信记录建设

    (八)推动完善个人实名登记制度。依托人口信息数据库,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制度为基础,推动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工作,实现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覆盖。加强个人信息数据报送和归集。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全面开展个人身份信息查核工作,确保个人身份识别信息的唯一性。推动在政务服务、金融、交通、人社、民政、教育、快递、通信等领域的个人身份信息实时核查服务,稳步推进个人身份信息网上一体化认证、核查和信息服务,加快建立个人身份信息实名登记制度,为准确采集个人诚信记录奠定基础。(县公安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委宣传部、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人民银行、县邮政局等部门负责)

    (九)协调配合淄博市个人公共信用数据库建设。依托市人口信息数据库,归集全县个人基础信息、信用信息,包括资格资质、表彰奖励、公共事业费欠缴、金融活动、行政处罚等信息,实现部门信息全覆盖,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实现及时动态更新,有效推动全市个人公共信用数据库健全完善。(县公安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人民银行等部门负责)

    (十)建立重点领域个人诚信记录。以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生物安全、产品质量、税收(费)缴纳、医疗卫生、劳动保障、工程建设、金融服务、知识产权、司法诉讼、电子商务、志愿服务等领域为重点,以公务员、律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会计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认证人员、金融从业人员、保险从业人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导游、安全评估师、卫生评估师、道路运输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质量检验检测人员、项目建设及工程监理负责人、注册志愿者、快递从业人员等职业人群和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为主要对象,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形成机制,及时归集有关人员在相关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实现及时动态更新,推广使用职业信用报告。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建立健全会员信用档案。(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人民银行、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文化出版局、县安监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政府法制办、县金融办、团县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科技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四、完善个人信息安全、权益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

    (十一)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制度体系,开展信用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实行信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建立健全物理安全、网络安全、主机安全、应用安全、数据安全及备份恢复等标准体系,建立完善信用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机制。要建立完善个人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防止信息泄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征信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个人征信业务合规开展,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确保国家信息安全。建立征信机构及相关人员信用档案和违规经营“黑名单”制度。(县公安局、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人民银行、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管局、县金融办等部门负责)

    (十二)加强个人信用权益保护。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采集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加大对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银行发卡、消费、金融公司借款等业务中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打击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推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把客户信息保护纳入全面风险保护体系。规范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加大对各查询网点的授权、查询结果、查询人员全过程监控,定期开展用户风险排查和处理。落实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规范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集、使用用户个人行为。建立违法收集个人信息、泄露个人信息和错误记录信息在行政、民事、刑事等方面的责任追究机制。对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互联网企业、大数据公司、移动应用程序开发企业实施重点监控,规范其个人信息采集、提供和使用行为。(县公安局、县委宣传部、县金融办、县人民银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负责)

    (十三)建立信用信息纠错、修复机制。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纠错、修复机制,建立健全异议处理、投诉制度及操作细则。探索通过事后主动履约、申请延期、自主解释等方式减少失信损失,明确各类公共信用信息展示期限,对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对已悔过改正有轻微失信行为的未成年人予以适当保护。畅通信用修复渠道,丰富信用修复方式,鼓励通过按时履约、志愿服务、慈善捐助等社会公益服务形式修复个人信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人民银行等部门负责)

    五、规范推进个人信用信息共享使用

    (十四)推动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根据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新要求,突出以重点领域和重点职业人群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需求为导向,依托淄博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逐步建立跨部门、跨行业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互查机制。(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人民银行等部门负责)

    (十五)积极开展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向社会提供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授权查询服务。推进个人信用信息在评优评先、调任选任、诚实守信公民评选等守信个人典型评选中的应用和重要参考。探索依据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构建分类管理和诚信积分管理机制。加快社会信用体系与大数据融合发展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共享关系,并向个人征信机构提供服务。鼓励个人征信机构加强信用产品服务创新,有效满足社会对个人信用产品需求。(各镇、街道,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人民银行等部门负责) 

    六、着力完善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十六)为优良信用个人提供更多服务便利。对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劳动模范、诚信身边好人、优秀志愿者、青年五四奖章中的诚信典型,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以及新闻媒体和征信机构挖掘的诚信主体等,要建立优良信用记录。制定出台守信激励政策措施,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在教育医疗、就业创业、文化生活服务、社会保障等领域给予优先支持或重点支持,尽力提供更多便利服务。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和连续三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政策和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鼓励依法对以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为法人的诚信市场主体优先予以支持或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鼓励社会机构依法使用征信产品,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收益。(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人民银行、县委宣传部、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团县委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十七)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要及时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根据失信行为严重程度实施分类惩戒。落实国家有关部委出台的相关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依托淄博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发起部门要将严重失信个人有关信息提供给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并依法依规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以及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严重失信行为个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将恶意逃废债务、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网络欺诈、交通违法、不依法诚信纳税等严重失信个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将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在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政策扶持、考核表彰、高消费等方面依法依规采取限制措施。鼓励将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严重失信记录,推送至淄博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作为实施信用惩戒措施的参考。(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人民银行、县委宣传部、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政府法制办、县法院、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十八)推动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个人严重失信行为披露、曝光与举报制度,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各级各部门掌握的个人严重失信信息,并同步推送至“信用淄博”网站。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定期集中披露严重失个人典型,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形成强大的社会震慑力。鼓励市场主体对严重失信个人采取差别化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各镇、街道,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人民银行、县文化出版局、县政府法制办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七、强化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强化推进,统筹规划,部署实施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县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力量,建立工作考核推进机制,对全县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要定期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各重点职能部门要建立良好的信用工作机制,明确专(兼)职人员及其责任,加强工作力量,强化组织协调和支撑保障。(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建立健全有关规范。制定出台《沂源县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加强对个人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保护,有力维护个人信息的主体权利与合法权益,完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处理和应用等各环节的规范制度。(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政府法制办负责)

    (二十一)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费保障,对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工作、管理工作积极予以经费支持。加大对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信息应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训等各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各镇、街道,县财政局负责)

    (二十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强化责任意识,细化任务分工,明确完成时间节点,采取有效推进措施,确保责任到人、工作到人、落实到人。(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负责)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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