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县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发文机关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源政办字〔2024〕14号
索引号
113703233130158447/2024-5440013
成文日期
2024-04-09
发文日期
2024-04-10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社会福利
有效性
有效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全县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源政办字〔2024〕1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淄民〔2024〕10号)要求,经县政府同意,自2024年1月1日起,将我县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924元提高到989元。
2.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801元提高到877元。
二、城乡特困供养标准
1.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继续执行每人每月1320元。
2.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050元提高到1140元。
3.城乡特困人员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继续执行每人每月240元、685元、1090元。
三、孤困儿童基本生活标准
1.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2350元提高到2473元。
2.社会散居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848元提高到1978元。
3.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364元提高到1494元。
四、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
1.一、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85元提高到198元。
2.三、四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45元提高到149元。
3.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67元提高到179元。
4.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40元提高到149元。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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