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全县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源政办字〔2024〕1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淄民〔2024〕10号)要求,经县政府同意,自2024年1月1日起,将我县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924元提高到989元。

2.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801元提高到877元。

二、城乡特困供养标准

1.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继续执行每人每月1320元。

2.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050元提高到1140元。

3.城乡特困人员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继续执行每人每月240元、685元、1090元。

三、孤困儿童基本生活标准

1.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2350元提高到2473元。

2.社会散居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848元提高到1978元。

3.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364元提高到1494元。

四、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

1.一、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85元提高到198元。

2.三、四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45元提高到149元。

3.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67元提高到179元。

4.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40元提高到149元。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