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的意见

源政办字〔2022〕53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不良贷款处置进程,化解互联互保风险,优化要素资源配置,县政府、县法院确定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加强政府部门与法院系统协作,有效解决企业破产处置相关问题为目的,充分发挥法院破产审判职能和政府部门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构建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审判的破产事务有效协调机制,常态化研究处理企业破产处置中的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财产接管、涉税政策、资产处置、产权瑕疵、金融协调、信用修复、打击逃废债、刑民交叉、变更注销、费用保障等事项,为政府部门依托破产案件发挥相应职能提供合理合法的方式与路径,推动个案协调向制度化对接转变,实现沟通机制常态化、沟通层级明确化、沟通事项类型化、沟通结论成果化,提升企业破产处置的市场化、法治化水平,服务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同时,依托协调联动机制,从特定协调事项的沟通过程、具体做法、总体效果等方面入手,系统梳理、归纳、总结、提升,持续丰富并完善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的企业破产处置制度体系。

二、工作原则

(一)常态运行。依托相对稳定的组织架构,搭建多层次沟通对接平台和通道,变被动应对为主动作为,变临时性对接为常态化运行,变“一事一议”为制度化推进。

(二)多方联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通力协作,用足用好既有政策措施,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全力破解企业破产处置中涉及政务、法务、事务、保障等方面的问题和障碍。

(三)统筹推进。纵向协调“事前、事中、事后”三个层次,横向统筹“职工安置、财产处置、金融协调”等多个维度,通盘考虑,系统研究,稳妥推进。

(四)系统创新。以有解思维、系统思维、创新思维突破障碍、理顺工作,汇总、论证府院协调联动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在系统性、模式化上下功夫,打造立得住、叫得响、可复制的府院协调制度化沂源模式。

三、组织架构

建立县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和县法院院长任总召集人,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发展改革局局党组成员、金融发展促进中心主任任召集人,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市医疗保障局沂源分局、县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沂源分行等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企业破产处置相关事项所涉职能部门一并纳入协调联动机制,并根据职责分工(见附件2)参与相关事项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发展改革局,各成员单位分别确定1名承办科室负责人为联系人,负责协调联动机制日常工作。

四、工作模式

县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分层级、按职能建立日常信息共享、通报研判、沟通会商机制,分联席会议、专题会议、业务会议三个层次。

(一)联席会议

1.联席会议由总召集人或召集人主持召开,各成员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参加。

2.联席会议主要职能:(1)部署年度重点任务;(2)研究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全局性、决策性事项;(3)确定涉重大破产案件的重要事项,对重大问题提出指导意见;(4)形成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会议纪要,印发各方执行。

3.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根据各成员单位提议不定期召开。

(二)专题会议

1.专题会议由联席会议召集人或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有关负责同志参加。

2.专题会议主要职能:(1)分解落实联席会议所定的工作任务;(2)专题调度联席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3)研究解决各成员单位之间需协调配合的特定事项;(4)根据工作需要联合起草文件,报联席会议研究。

3.专题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根据各成员单位提议不定期召开。

(三)业务会议

1.业务会议遵循灵活机动原则,各成员单位之间均可提议“点对点”召开,根据会议内容,确定由联系人或分管负责同志参加。

2.业务会议主要职能:研究解决企业破产处置程序推进中涉及成员单位之间协调配合的具体事项。

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按照“决策部署自上而下,具体工作从下到上”方式运行。对破产程序推进中需要沟通协调解决的事项,由相关部门联系人或分管负责同志提议召开业务会议。对业务会议不能解决的事项,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召集专题会议。对专题会议仍不能解决的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请召开联席会议。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各成员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完善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的重要性,将其纳入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切实量化任务、目标、措施、进度,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落实。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新旧动能转换等决策部署和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县产业结构特点与经济运行状况,及时研究确定企业破产处置的总体思路、重大决策、重要任务、重点案件

(二)积极主动履责尽责。各成员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强化责任担当,细化实化工作措施,不折不扣地抓好任务落实;积极创新工作思路,及时研究解决协调联动机制运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突出重点、重视焦点、狠抓亮点,不断打造典型经验和有益模式。市场监管、税务、工信、金融等成员单位要根据企业破产处置实际需要,立足各自职能开展专题调研,定期提报吊销企业名单及基本情况、欠税企业名单及基本情况、产能淘汰企业名单及基本情况、停产企业名单及闲置要素资源情况、困境企业名单及运营价值情况、互联互保风险企业名单及处置意愿、企业破产处置典型案例及实务经验等,为破产处置提供决策参考。

(三)加大督查检查力度。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统筹协调确定的事项,对各成员单位均具有约束力。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围绕强化协调确定事项的落实力度紧盯不放、动态跟踪,逐步建立完善以“任务分解、责任到人、督导检查、调度通报、考核奖惩”为主要内容的责任体系,确保各项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压实到具体人员。

 

附件:1.沂源县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2.企业破产处置相关协调事项职责分工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沂源县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

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总召集人:王亚玮  县委常委、副县长,沂源经济开发区

党工委书记,县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工委书记

徐  嘎  县人民法院院长

召 集 人:杜利章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刘振林  县发展改革局局党组成员、金融发展

促进中心主任

成    员:黄现辉  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刘晓明  县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

李代祥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侯田和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一级警长

郑作鹏  县财政局副局长

李金永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房  强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周  栋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副局长

齐岭山  市医疗保障局沂源分局党总支委员、

县医疗保障中心主任

李发刚  县税务局副局长

丁  峰  人民银行沂源县支行副行长

丁慎忠  县金融发展促进中心副主任

王立群  县市场监管局一级主办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发展改革局,刘振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企业破产处置相关协调事项职责分工

 

一、做好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落实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政策,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基本民生权益;协调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欠缴社会保险补缴及核销,职工再就业等问题。(联动部门:县法院、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沂源分局、县税务局)

二、依法解除破产企业财产保全。协调有关单位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及时解除针对破产企业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依法将财产移交破产管理人接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联动部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

三、加快破产涉税事务处置。协调征税机关在破产债权申报期内及时申报税收债权;协调研究税收债权优先性等方面存在的规则冲突,统一执法尺度;协调破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政策适用和应纳税额计算;协调简化办理破产企业减免税程序;协调破产重整中债务重组所得税、破产财产变现有关税负处置、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等问题。(联动部门:县法院、县税务局)

四、协调处置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协调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市场价格评估问题;协调地上房屋征收条件、程序、补偿标准问题;协调破产企业房地权属分离、权属瑕疵、违法建筑处置问题。(联动部门:县法院、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五、协调破产财产处置纳入招商引资通道。协调将破产财产处置、重整投资人招募纳入招商引资范围,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充分利用招商引资资源和市场,推介破产企业和破产财产,解决破产企业财产处置难、重整企业投资人招募难问题。(联动部门:县法院、县商务局)

六、协调开展企业破产重整。协调金融机构债权人、债务企业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帮助有挽救价值的债务企业摆脱债务困境,推动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衔接,提高破产重整效率和成功率;协调信用管理部门,积极支持重整企业开展信用修复;推动重整企业平等参与招投标等经营活动。(联动部门:县法院、县发展改革局、县市场监管局、县金融发展促进中心、县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沂源支行)

七、协同打击逃废银行债务犯罪行为。协调加大对企业破产相关的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虚假诉讼、转移和隐匿财产、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妨害清算等犯罪的立案、侦查、打击力度。(联动部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金融发展促进中心、中国人民银行沂源支行)

八、加大对涉及企业破产的矛盾化解和维护稳定工作力度。 公安机关依据法院商请,协助做好财产接管、债权人会议、财产处置等风险评估、稳定预案和秩序维护;接到涉及破产企业相关人员的哄抢财产、人身伤害警情后,及时出警处置;涉民间集资案件中,依法审查涉及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刑事犯罪案件的被害人债权。信访部门积极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领域舆情跟踪和信访稳定工作。(联动部门:县法院、县公安局、县信访局)

九、便利破产企业变更、注销登记。协调破产企业税务非正常户转正常户及重整企业产权过户问题;及时办理破产企业税务和营业执照变更、注销登记,在依法合规前提下简化登记程序和手续;破产清算程序终结的,依申请及时予以税务注销;破产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研究制定并落实破产企业涉及的生产许可、资质证明等变更登记政策。(联动部门:县法院、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

十、做好金融支持。金融监管部门积极发挥沟通协调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在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下,在财产处置方案表决、重整计划草案表决、重整信贷支持等方面切实支持企业破产工作。(联动部门:县法院、县金融发展促进中心、中国人民银行沂源支行)

十一、建立破产经费筹措机制。协调建立破产案件经费保障制度,多渠道筹措破产经费,解决无产可破企业的破产费用、管理人报酬无法支付等难题。(联动部门:县法院、县财政局)

十二、明确管理人职责定位。充分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法定职责。(联动部门:县法院、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金融发展促进中心、县税务局)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