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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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沂源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

咨询论证办法的通知

源政办字〔2022〕4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沂源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沂源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沂源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及其部门组织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专家咨询论证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沂源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规定的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有关事项。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是指决策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在县政府作出行政决策之前,就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组织专家开展咨询论证,形成咨询论证意见,为县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客观、高效原则。

  第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是组织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的主体,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相关领域专家,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负面影响及风险分析、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等方面进行咨询论证。

  决策承办单位,是指重大行政决策起草单位。

  第五条 县政府研究室会同县司法局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开展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

第六条 县司法局负责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制定入库专家选聘、委托和管理制度。

第二章 咨询论证范围

  第七条 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在提请县政府审定之前完成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具体包括:

  (一)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

   (二)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土地管理、生态环保、水资源保护等事关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事项,重点经济园区布局以及政府政策扶持的重大项目;

   (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建设项目,新型城镇化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

   (五)重大财政资金安排、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重大市政设施建设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以及政府融资活动;

   (六)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以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与调整;

   (七)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社会救助、公共交通、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保障性措施;

   (八)社会治安、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涉及公共安全以及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和措施;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

第三章  咨询论证方式及程序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按本办法确定咨询论证事项;

  (二)确定咨询论证专家;

(三)向专家提供咨询论证所需基本资料;

(四)专家在指定时间内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相关研究;

  (五)通过适当方式听取专家的意见建议;

  (六)专家组编写《专家咨询论证报告》;

  (七)整理、分析、吸纳专家的意见建议;

  (八)将咨询论证资料立卷归档。

  第九条 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不少于5人;涉及面较广、争议性较强或者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一般由7名以上专家参加咨询论证。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可采取专家咨询论证会议、专家个人论证、专家小组论证、决策第三方评估或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

  采取专家咨询论证会议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讨论,做好会议记录,与会专家应当提交个人书面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会议记录和专家个人书面意见汇总形成专家咨询论证报告。

采取专家个人论证的,由决策承办单位选定的专家独立开展研究,并在指定时限内以个人名义出具书面论证意见;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各专家书面意见汇总形成专家咨询论证报告。

采取专家小组论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从选定的专家中确定1名专家组组长,专家组组长负责组织论证工作并在指定时限内形成专家咨询论证报告。

采取决策第三方评估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依法向社会购买服务,由第三方咨询机构或者咨询专家对重大行政决策开展咨询论证。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的轻重难易缓急等情况,给予专家充分的研究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咨询论证报告应当全面、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专家意见,并加以分析研究。其主要包括:

  (一)决策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

  (二)决策的科学性、可行性;

  (三)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四)决策的可能面临的各种负面影响及风险;

(五)决策实施后可能引发问题的对策;

(六)决策是否可以施行的结论性意见以及决策草案修改建议;

  (七)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

咨询论证报告应当由参与咨询论证专家加具签名。对结论性意见持不同意见的专家,应当在咨询论证报告中注明,并单独提交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选择确定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遵守利益回避制度;

  (二)以技术专家为主、行政领导为辅。

第四章  咨询论证专家(库)管理

  第十四条 逐步建立完善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纳入县政府研究室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遴选入库专家应当综合考虑专家的专业性、代表性和均衡性,以本地区的专家为主,按照公平择优原则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遴选。

  第十六条 遴选入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学术造诣高,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二)管理经验或者实践经验丰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社会公信力高和工作责任心强,能够据实、负责、公正地提出咨询论证意见建议;

  (四)热心决策咨询论证工作,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确保完成相关任务。

  专业技术人员以取得副高级职称为主,且长期在实践第一线,有一定的成果和贡献。

  第十七条 县政府向遴选入库的专家发放聘书,发放聘书的具体事宜由县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对入库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入库专家姓名、职业、简介等有关信息根据入库专家调整情况及时更新。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中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的国家秘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二十条 咨询论证专家履行职责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查阅相关档案资料;

  (二)列席相关会议;

  (三)参加相关调研活动;

  (四)自主地开展研究,独立发表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五)对提出的意见建议署名;

  (六)获得参加咨询论证活动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一条 咨询论证专家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参与咨询论证的重大决策事项与本人或者所在单位、组织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二)不得以县政府咨询论证专家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在要求时间内完成论证工作,客观真实地反映有关情况,独立公允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论证意见负责;

  (四)未经决策承办单位批准不得泄露咨询论证活动中获取的有关信息;

  (五)服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行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公开制度。在遵守有关保密和信息安全规定的前提下,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正式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通过公众参与平台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开展专家咨询论证可以提请县政府研究室、县司法局给予指导,县政府研究室、县司法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参加决策承办单位组织的专家咨询论证等决策前置程序。

  第二十四条 专家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建议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其合理可行的意见建议应当予以采纳并落实到重大行政决策中。

  第二十五条 应当组织开展专家咨询论证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提请县政府审议时应当同时报送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应当组织开展专家咨询论证而未开展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决策草案的起草说明专题陈述未履行相关程序的理由和情况。

  应当组织开展专家咨询论证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既不提供专家咨询论证意见有关材料,又没有对未履行相关程序理由和情况作充分说明,县政府办公室应当通知决策承办单位限期补充,未及时补充完善的,一律将决策草案及其请示件退回决策承办单位,不得提请县政府审议和作出决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对决策程序中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属于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我县各级行政机关拟制定的其他行政决策,组织专家咨询论证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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