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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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四上企业”纳新工作的通知

源政办字〔2018〕13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做好“四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及个体户,资质内建筑业企业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培育入库工作,助推新旧动能转换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四上企业”纳新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四上企业”纳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提高对纳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四上企业”是区域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和排头兵,是衡量一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其数量、规模、结构客观反映一个地区的经济结构和发展状况,也是国民经济核算的基础数据来源。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清“升规纳统”工作的严肃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培育发展“四上企业”就是培植财源、税源,抓“四上企业”发展就是抓经济发展的理念,切实把“四上企业”培育、入库作为稳增长、调结构的重中之重,纳入级、本部门、本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要既抓培育、又抓入库,既促数量突破、又促质量提升,切实把“四上企业”培育、入库工作作为全面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

二、强化责任,确保纳新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统计”的原则和“政府全面领导、统计部门综合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企业依法规范报表”的工作模式,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大《会计法》、《统计法》宣传和执行力度,督促、指导企业健全完善财务账簿,依法纳统,真实上报数据,走规范化发展道路。要熟悉“四上企业”标准、纳入时间、所需材料,协调解决申报过程中的具体事宜,确保规模已达“四上企业”标准、申报手续齐全、管理规范的企业及时纳入“四上企业”联网直报系统。要建立“四上企业”纳入梯队,做到纳入一批储备一批,确保“四上企业”全面准确反映我县经济发展现状。

1.统计部门牵头抓总。负责“四上企业”纳统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业务指导,负责做好与市场监管、税务、人社部门提供资料的比对,筛选拟排查企业库并及时提供给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系统做好申报企业的资料审核和程序申报,及时反馈“升规纳统”企业审批进展情况。

2.相关部门及时提供企业信息。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提供工商管理注册、单位信息变更和单位增减变动以及工商年报企业信息库等资料,会同统计部门做好应纳统企业的排查工作。税务部门负责提供企业纳税收入数据资料,组织本系统做好企业纳统申报材料中《纳税申报表》的提供、审核和签章工作,会同统计部门做好应纳统企业的排查工作。人社部门负责提供用工50人及以上的企业信息库。

3.行业主管部门全力进行排查。发改部门牵头负责新建(扩建、改建、迁建)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等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给统计部门。经信部门牵头负责工业企业和部分服务业企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业、铁路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管道运输业、仓储业)筛选、摸排、建立(完善)财务账簿。对符合纳统条件的组织申报。教育部门牵头负责教育行业单位及校内独立核算或对外承包食堂(餐饮公司)的筛选、摸排、建立(完善)财务账簿。对符合纳统条件的组织申报。科技部门牵头负责部分服务业企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专业技术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筛选、摸排、建立(完善)财务账簿。对符合纳统条件的组织申报。司法部门牵头负责律师事务所的筛选、摸排、建立(完善)财务账簿。对符合纳统条件的组织申报。财政部门负责对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其系统内企业建立财务账簿的规范性进行检查、指导、审核,督促整改完善财务账簿。牵头负责会计师事务所的筛选、摸排、建立(完善)财务账簿。对符合纳统条件的组织申报。人社部门牵头负责职业技能培训、人力资源服务等其他服务业企业的筛选、摸排、建立(完善)财务账簿。对符合纳统条件的组织申报。国土部门牵头负责土地管理业企业筛选、摸排、建立(完善)财务账簿。对符合纳统条件的组织申报。住建部门牵头负责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市政建设等公共设施管理业企业的筛选、摸排、建立(完善)财务账簿。对符合纳统条件的组织申报。房管部门牵头负责物业管理、房产中介企业的筛选、摸排、建立(完善)财务账簿。对符合纳统条件的组织申报。综合执法部门牵头负责园林绿化企业的筛选、摸排、建立(完善)财务账簿。对符合纳统条件的组织申报。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道路运输业企业的筛选、摸排、建立(完善)财务账簿。对符合纳统条件的组织申报。水务部门牵头负责水利管理业企业筛选、摸排、建立(完善)财务账簿。对符合纳统条件的组织申报。商务部门牵头负责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及个体户的筛选、摸排、建立(完善)财务账簿。对符合纳统条件的组织申报。文化部门牵头负责新闻和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娱乐业企业的筛选、摸排、建立(完善)财务账簿。对符合纳统条件的组织申报。旅游部门牵头负责景区管理、旅行社、旅游休闲类企业的筛选、摸排、建立(完善)财务账簿。对符合纳统条件的组织申报。卫生计生部门牵头负责卫生行业单位的筛选、摸排、建立(完善)财务账簿。对符合纳统条件的组织申报。环保部门牵头负责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企业的筛选、摸排、建立(完善)财务账簿。对符合纳统条件的组织申报。服务业办牵头负责居民服务业、租赁业和其他商务服务业企业的筛选、摸排、建立(完善)财务账簿。对符合纳统条件的组织申报。邮政部门牵头负责邮政、快递业企业筛选、摸排、建立(完善)财务账簿。对符合纳统条件的组织申报。

三、规范流程,确保“四上企业”纳新高效及时

“四上企业”新增纳入分为月度新增纳入和每年10月—11月的年度新增纳入两种情况。月度新增纳入对象是上年第4季度及当年新开业(投产)的单位,随时达到规模可随时纳入;年度新增纳入对象是“四下”转“四上”的单位和新开业(投产)的单位。月度新增纳入要确保及时,提高当年月度报表指标的增速;年度新增纳入要确保达到规模的都能入库。申请月度、年度新增单位要在国家纳统截止日前完成申报。

市场监管部门每季度向统计部门提供上季度新注册企业信息库。税务部门每季度向统计部门提供当年新增纳税企业累计纳税收入信息库。人社部门每季度向统计部门提供上季度新增企业(用工50人及以上)信息库。提报时间均为季后15日前。

统计部门每季度根据以上三个部门提供的信息库,分类将企业信息发给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统计部门提供的各类排查信息库后,结合自身有关行政登记资料,及时组织对每个企业是否达到规上入库标准实地排查,对达到纳统标准的及时通知统计部门共同帮助企业完善纳统手续,在国家纳统截止日前做好组织申报;凡不能纳统的企业要说明具体原因。统计部门在收到行业主管部门或企业纳统申请通知后,要及时与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完善企业纳统手续。

统计部门要建立新增“四上企业”纳统工作部门联系机制,逐一落实好责任,确保各环节工作高效衔接,顺畅运行。要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研究排查纳统相关事宜,解决有关具体问题。

四、落实政策,激发企业纳统积极性和主动性

为激发相关企业的纳统积极性和主动性,继续落实“工业强市三十条”政策,对当年新纳入“四上”统计的工业企业按照市、县政策进行奖励。同时,对于当年新纳入“四上”统计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资质内建筑业企业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每个企业给予1万元的奖励,由县统计局负责资料审核、县财政局负责统一发放。

 

附件:“四上企业”标准及新增企业报审所需材料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四上企业”标准及新增企业报审所需材料

 

“四上企业”是指对达到一定规模、资质、限额及以上企业的统称,具体包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及个体户,资质内建筑业企业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其中新开业(投产)的调查单位是指上年第4季度及当年新开业(投产)的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新开业或新纳入统计调查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具有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和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其中,工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服务业法人单位,要求申报时必须已达到规模(限额)标准;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要求申报时有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投资项目,且为尚未纳入一套表范围的法人单位。

“四下”调整为“四上”的调查单位是指所有符合审核范围的工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服务业单位。

新开业投产单位年报、月报都可以申报,“四下”调整为“四上”单位只有年报或特殊月份可以申报。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一)标准: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

(二)新增工业企业报审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没换新证的单位提供:企业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国税、副本)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2)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的利润表复印件;

(3)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1)》;

(4)企业生产经营场地入口的实地照片(需有企业名称的挂牌),生产加工现场的设备照片;

(5)新开业(投产)单位还需提供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二、房地产企业和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业企业

(一)标准:

房地产企业是指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建筑业企业是指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二)新增房地产业企业报审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没换新证的单位提供:企业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国税、副本)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2)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新增建筑业企业报审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没换新证的单位提供:企业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国税、副本)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2)带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字样和住建部门公章页面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个体户

(一)标准:

限额以上批发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限额以上零售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

限额以上批发业个体户,是指年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个体户;限额以上零售业个体户,是指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个体户;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个体户,是指年营业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个体户。

(二)新增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年度报审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没换新证的单位提供:企业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国税、副本)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2)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最近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

(3)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还需提供:最近连续3个月的《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商品销售和库存》(E204-3表)。

(三)新增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年度报审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没换新证的单位提供:企业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国税、副本)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2)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最近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

(3)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还需提供:最近连续3个月的《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经营情况》(S204-3表)。

(四)新增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个体户年度报审所需材料:

填报《个体户年度纳入审批清单》。审批清单需填写拟纳入个体户的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行政区划代码、主要业务活动、行业代码、开业时间、从业人员数、截至申报时最近连续三个月(一般指8月、9月、10月)的当月销售额(营业额)、截至申报时累计实现的销售额(营业额)等信息数据。

按照贸易行业个体户年度审批要求,截至申报时,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个体户的销售额(营业额)须达到限额标准才可纳统入库。

四、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一)标准:

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是指年营业收入为1000万及以上,或者从业平均人数50人及以上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等行业法人单位。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二)新增服务业法人单位报审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没换新证的单位提供:企业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国税、副本)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2)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最近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

(3)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4)对营业收入不达标,从业人员满50人的新纳入企业,还需提供从业人员缴纳社保证明。

五、新增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

新增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报审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没换新证的单位提供:企业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国税、副本)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2)证明项目计划总投资的材料(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或购置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证明项目开工的材料(施工合同、或开工照片、或购置证明材料)。

六、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等发生变动企业

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等发生变动企业报审所需资料:

(1)证明企业变动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2)需要退出的原企业基本情况;

(3)新企业与原企业的对应关系;

(4)变动原因以及变动后对主要数据影响的说明材料;

(5)其他改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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