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
标题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化工产业园入园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发文机关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源政办字〔2019〕15号
索引号
113703233130158447/2019-1682738
成文日期
2019-05-16
发文日期
2019-05-17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有效性
失效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源化工产业园入园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源政办字〔2019〕1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沂源化工产业园入园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沂源化工产业园入园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沂源化工产业园(以下简称“园区”)入园项目管理,促进化工产业安全清洁、绿色低碳、集约集聚、创新高效发展,推进我县化工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工业园区建设、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及化工园区建设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园区开发建设,充分考虑自然地理条件、产业布局、准入政策等因素,严格按照《沂源化工产业园总体发展规划》《沂源化工产业园产业发展规划》发展化工产业。
第三条 县化工园区主管部门负责园区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和制定配套政策,指导制定园区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实施方案、企业管理办法并监督落实;负责园区规划开发、招商引资、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协调及入园项目手续协助办理;履行园区内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属地管理责任。
第二章 项目入园管理规定
第四条 化工投资项目为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表》(GB/T4754—2017)中制造业25大类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其中,2524煤制品制造、2530核燃料加工、2542生物质致密成型燃料加工除外)、26大类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其中,2671炸药及火工产品制造除外)、291中类橡胶制品业项目。
第五条 入园化工项目必须符合《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鲁政办字〔2017〕215号)、《关于落实〈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加快全市化工投资项目审批建设的通知》(淄化安转办〔2018〕1号)要求。园区内企业不新增产能且不改变工艺路线(主要原料和产品规模不变)的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隐患整治项目、环保综合治理项目、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按规定程序报市级相应核准备案机关批准后实施。其他入园化工项目必须通过县化工园区主管部门初审,县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化工专项行动办”)组织的专家咨询和联合会审,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后报市化工专项行动办审查同意,并取得相应核准、备案等手续方可入园。
第六条 入园化工项目优惠政策按照沂源经济开发区及沂源县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
第七条 入园化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山东省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相关政策规定,符合我县化工园区产业定位,市场前景广阔,竞争力强,可持续发展的医药化学品、高端化工助剂等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400万元/亩。
第八条 除产品填补国内空白或工艺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创新成果转化项目和搬迁入园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批准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3亿元(不含土地费用)的新建、扩建危化品项目。
第九条 县化工专项行动办组织联合会审项目申请入园的程序:
(一)企业向县化工园区主管部门提出入园申请同时上报相关申报材料;
(二)县化工园区主管部门综合产业政策、项目先进性、用地指标等因素进行资格初审,出具入园意见,报县化工专项行动办;
(三)县化工专项行动办将项目申报材料分送至有关部门预审,由有关部门提出预审意见;县化工专项行动办将预审意见反馈给企业,由企业直接向相关部门解释或补充材料;
(四)县化工专项行动办收集各部门预审意见后,牵头组织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等部门召开项目专家咨询和联合会审会议,出具联审意见;
(五)申报项目通过专家咨询和联合会审,并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后报市化工专项行动办及相关部门审批;
(六)企业依法办理项目审批手续,手续齐全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条 县化工专项行动办组织联合会审项目,需编制上报项目申请报告,具体内容包括:
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2.项目建设内容;
3.产品技术水平分析和技术来源;
4.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5.资源利用和能耗利用分析;
6.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7.水资源论证分析;
8.项目规划符合性说明;
9.项目范围与城镇总体规划关系图纸;
10.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11.项目采用国产设备和引进设备清单;
12.建设项目现代管理体系导入实施规划,包括生产巡检、设备管理、现场管理体系等;
13.项目建设单位对材料真实性的承诺;
14.县化工园区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
15.创新成果转化项目需提供成果评价材料(对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需提供国家或者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工业化装置安全可靠性论证书面意见);
1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园区企业用地管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企业用地按主导产业优先、大企业优先、高精尖企业优先的原则,由县化工园区主管部门预先安排后,报县委、县政府统筹安排。
(二)园区企业投资强度和容积率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企业非生产性的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等配套用地一般控制在土地出让面积的7%以内;绿化用地除安全、消防等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控制在15%以内。
(三)建立以下企业用地退出机制:
1.项目投资强度达不到400万元/亩的;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建设连续满2年的,由县化工园区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2.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开工建设时间,企业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动工建设的,报经县政府批准,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县化工园区主管部门与企业协商确定闲置土地处置方式。
3.鼓励和引导企业依法转让或出租闲置厂房,提高土地利用率。
(四)企业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由县自然资源局依法责令限期纠正并处罚,直至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园区项目建设监管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入园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对个别潜力巨大或情况特殊的项目,经化工园区主管部门同意,并签订延期协议,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年。
(二)县化工园区主管部门对入园项目建设实行动态管理。对建设进度缓慢,建设期满未能竣工验收,未提出申请并签订延期协议的,或者在延期届满仍未能竣工验收的,不再享受土地供应优惠政策,并视情节取消其他优惠政策。
(三)入园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节能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等设施须依法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四)入园项目建设必须按“先生产后生活”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入园项目建设原则上实行工程合同管理制,项目建设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园区内公共基础设施要严格按照规划实施,项目建设必须向社会公开招标。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化工产业政策变化及园区发展规划适时进行调整,部门工作职能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部门“三定”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5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14日,以前印发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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