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源政办字〔2019〕5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沂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沂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为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程度,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根据《淄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淄政办字〔2019〕69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接到上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时,需要由县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二、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防控结合;以人为本,强化减排;加强预警,及时响应;区域统筹,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三、组织体系

(一)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主要职责

成立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工业、交警、国土、住建、交通、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建立相关制度,拟定工作方案;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指挥、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向上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反馈我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工作职责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县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工作职责是: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日常工作;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监督各级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组织有关执法部门依法督导检查;组织应急管理培训和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协调各成员单位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机制;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组织指挥机构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作为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

四、预报预警

(一)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应急预案范畴。重污染天气预警共分为黄色、橙色、红色三类预警。

1.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2.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二)预警启动与解除

接到上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的预警信息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媒体公布,并通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接到预警通知后,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立即启动相应专项预案,并于每日15:00前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进展情况。

接到上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的预警解除指令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媒体公布,并通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解除相应等级预警。

(三)预警信息播发要求

1.政府门户网站及各级各部门相关门户网站在应急预警期间始终连续发布相关信息。

2.公安交警交通诱导屏、出租车广告屏、公交车广告屏等,在预警期间滚动发布提示信息。

3.县融媒体中心在应急预警期间组织所属媒体发布相关信息。电台播报或插播相关信息;电视台播发游动字幕提示信息;沂源通讯立即发布详细预警信息,包括: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等,特殊情况当日不能发布的,于次日上午及时发布,预警期间每日在固定版面刊登。

4.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运行商手机短信,县气象局短信平台,各级各部门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及时发布相关信息(一次性)。

5.公安、交警部门在限行区域内主要道路口设置机动车限行信息提示牌,及时公开限行信息。

6.各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在预警期间,利用各类宣传载体,进行持续宣传动员。

五、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由轻到重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I级应急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I级应急响应。

(二)响应启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按预警信息中规定的时间要求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职工作(见附件3)。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当地大气污染特征值,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时段,实行更为严格的应急减排措施,以达到应急调控目标。

(三)响应目标

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3项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级别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15%和20%以上。根据辖区内污染排放结构,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扬尘排放量作为PM排放量的一部分单独计算,其减排比例上限应按照城市PM2.5来源解析结果确定。

(四)响应要求

1.减排路径。SO2减排主要通过严格控制燃煤电厂、燃煤锅炉以及燃煤企业排放等措施实现;NOx减排主要通过限制重型载货车和工程机械使用,严格控制锅炉、窑炉和燃煤电厂排放等措施实现;PM减排主要通过严格控制建材、燃煤锅炉、燃煤电厂等工业无组织排放和工艺过程排放,停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禁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行驶,停止矿山开采等措施实现;VOCs减排主要通过严格控制工业表面涂装、家具、印刷等行业VOCs排放,停止建筑工地喷涂粉刷等使用有机溶剂的作业等措施实现。

    2.减排清单。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主要包括固定源、移动源、扬尘源。工业源中重点行业按照生态环境部印发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采取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其他行业根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响应措施要求,结合我县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情况,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定应急减排措施。

移动源主要筛选道路移动源和非道路移动源,包括国四及以下载货汽车、国二及以下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扬尘源主要筛选矿山、混凝土搅拌、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中应剔除以下6种类型的企业或行为:僵尸企业,虚假企业,长期停产不可复产企业,已纳入常规性管理的黄标车,已取缔或计划取缔“散乱污”企业和规上企业,已淘汰或计划淘汰的燃煤锅炉。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及县直有关部门另行印发,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五)响应措施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是在落实大气污染治理日常措施的基础上,对减排力度的进一步强化,按照减排措施启动后能够降低一级污染水平的目标,切实将各项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执行到位。禁止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停产企业恢复生产、禁止点炉点火,增加大气污染物排放。应急响应措施主要包括: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强制性减排措施严格按照《技术指南》的要求制定。其中对不能临时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立即停产的砖瓦企业提前指导企业调整生产计划,采取轮停的方式达到相应比例的减排。轮停分三批:第一批10月、11月、12月停产,第二批11月、12月、1月停产,第三批12月、1月、2月停产。轮停原则为3个月,其中单条生产线的轮停3个月(在11月、12月、1月间连续停产2个月,剩余1个月自行补充,但保持3个月连续),2条及以上生产线的在秋冬季(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停产50%(以生产线计)。考虑到企业春节期间基本均为停产状态,轮停月份中包含1月的需要多停7天。为保证重污染预警期间每月都有合理的减排量,在安排轮停时要充分考虑轮停的时间段,尽量保证重污染频发的11月、12月、1月、2月每月均有企业参与轮停。

对未纳入《技术指南》中重点行业的有机化工、塑料制品、棉印染加工、肥料制造、设备制造、其他橡胶制品、发电及热力(民生豁免)、其他工业锅炉等8个行业按照以下原则制定强制性减排措施。①有机化工行业减排措施参照炼油与石油化工的B级企业减排措施制定,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生产负荷控制在80%以内;②塑料制品业参照塑料制造行业制定,但是相对弱化,黄色预警正常生产,橙色预警减产50%,红色预警停产,以生产线计;③棉印染加工行业印染、定型、印花、烘干等涉VOCS工序橙色预警减产50%,红色预警停产,以生产线计;④肥料制造行业黄色预警正常生产,橙色预警减产30%,红色预警减产50%,以原料投加量计;⑤设备制造业、机械制造业等大型机加工企业,涉VOCS工序和涉颗粒物排放工序黄色预警正常生产,橙色预警减产50%,红色预警停产,以生产线计;⑥其他橡胶制品业参照橡胶制品业,相对弱化,黄色预警正常生产,橙色预警减产50%,红色预警停产,以生产线计;⑦发电及热力企业红色、橙色、黄色预警重污染天气下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⑧其他工业锅炉;燃煤锅炉红色预警停止燃烧,橙色预警燃煤量减半,黄色预警正常燃烧;燃气锅炉橙色、黄色预警正常燃烧,完成低氮燃烧改造的燃气锅炉红色预警正常燃烧,未完成低氮燃烧改造的红色预警停止燃烧。《技术指南》中的31个行业及未纳入《技术指南》中的有机化工、塑料制品、棉印染加工、肥料制造、设备制造、其他橡胶制品、发电及热力、其他工业锅炉等行业之外的企业,红色预警所有涉气工序停产。

承担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涉及居民供暖等保民生企业,在满足保障任务的同时,根据其承担的协同处置量和供暖面积等参数,按照《技术指南》要求,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

对于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国民支柱性产业、新兴战略性产业的工业企业和重大工程项目,需纳入保障类的,应当严格控制数量。原则上对于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应达到B级绩效分级水平,由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确定,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非重点行业、保障类企业和保障性工程,由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确定。保障类企业在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如保障类企业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保障类工程未做到绿色施工相关要求,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清单。

1.Ⅲ级响应措施

Ⅲ级响应时,应当至少采取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病等易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建议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时间,确需外出要采取防护措施;建议中小学及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主要包括:

①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②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工业和扬尘污染的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减排措施:按照生态环境部印发的《技术指南》要求,对我县涉及绩效分级的长流程联合陶瓷、玻璃、石灰窑、铸造、制药等5个行业进行绩效分级管控,并严格执行黄色预警管控措施。对未实行绩效分级的重点行业短流程水泥、砖瓦窑、耐火材料、岩棉、家具制造、包装印刷、人造板制造、塑料制造、橡胶制品制造、工业涂装等10个行业执行黄色预警管控措施。其他行业中对发电及热力行业执行相应黄色预警管控措施。

②扬尘污染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等;根据天气情况,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结冰期和雾霾天气时禁止洒水作业;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撒漏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停止上路。

③移动源污染减排措施:建成区内划定重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严格执行相关禁限行规定。建成区内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

2.Ⅱ级响应措施

Ⅱ级响应时,应当至少采取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建议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要采取防护措施;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建议中小学及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主要包括:

①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④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排放的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减排措施:按照生态环境部印发的《技术指南》要求,对我县涉及绩效分级的长流程联合陶瓷、玻璃、石灰窑、铸造、制药等5个行业进行绩效分级管控,并严格执行橙色预警管控措施。对未实行绩效分级的重点行业短流程水泥、砖瓦窑、耐火材料、岩棉、家具制造、包装印刷、人造板制造、塑料制造、橡胶制品制造、工业涂装等10个行业执行橙色预警管控措施。其他行业中对有机化工、塑料制品、棉印染加工、肥料制造、设备制造业及机械制造业等大型机加工、其他橡胶制品、发电及热力、其他工业锅炉等8个行业执行橙色预警管控措施。

②扬尘污染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及浇注等;根据天气情况,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结冰期和雾霾天气时禁止洒水作业;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撒漏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停止上路。

③移动源污染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矿山(含煤矿)、洗煤厂、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重点行业参照《技术指南》执行。

④其他减排措施:停止所有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使用有机溶剂作业环节。

3.I级响应措施

I级响应时,应当至少采取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建议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要采取防护措施;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建议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停止举办各类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各医疗卫生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务人员,24小时值班。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主要包括:

①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④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排放的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减排措施:按照生态环境部印发的《技术指南》要求,对我县涉及绩效分级的长流程联合陶瓷、玻璃、石灰窑、铸造、制药等5个行业进行绩效分级管控,并严格执行红色预警管控措施。对未实行绩效分级的重点行业短流程水泥、砖瓦窑、耐火材料、岩棉、家具制造、包装印刷、人造板制造、塑料制造、橡胶制品制造、工业涂装等10个行业执行红色预警管控措施。其他行业中对有机化工、塑料制品、棉印染加工、肥料制造、设备制造业及机械制造业等大型机加工、其他橡胶制品、发电及热力、其他工业锅炉等8个行业执行红色预警管控措施。对剩余其他行业所有工业企业执行红色预警措施。

②扬尘污染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及浇注等;根据天气情况,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结冰期和雾霾天气时禁止洒水作业;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撒漏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停止上路。

③移动源污染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矿山(含煤矿)、洗煤厂、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重点行业参照《技术指南》执行。

④其他减排措施:停止所有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使用有机溶剂作业环节。

(六)响应终止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上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的预警解除指令,及时通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解除预警。预警解除后,响应自然终止。

六、总结评估

(一)信息报告

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要求,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应急响应工作信息,信息应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以及改进建议等。

(二)台账管理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健全工作台账,主要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统计表、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文本、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总结等。

(三)总结评估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进行总结评估,内容包括:各部门单位响应情况,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等。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和有关要求,每年定期对应急预案有效性和可操作性进行评估,并对应急减排清单更新修订,评估工作于5月底前完成,清单修订工作于9月底前完成。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台账管理和备案督查制度,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七、信息公开

(一)信息公开的内容

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二)信息公开的形式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信息公开的组织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负责各自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各级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八、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相关技术人员组成技术支撑、督导考核等组织机构,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并做好业务培训。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成立独立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统筹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工作。

(二)经费保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单位应逐步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的资金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将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和应急技术支持、应急演练等工作资金,列入各级管理职能部门预算,所需资金在本级财政中足额安排。

(三)物资保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级职能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并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四)监控预警能力保障。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研究。

(五)通信与信息保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制定应急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六)医疗卫生保障。县卫生健康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教。

(七)制度保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依据本预案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方案,重点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

(八)督导检查。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期间,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成立督导检查组,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单位工作落实情况及各企业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成立督导检查组,负责对本辖区落实应急措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各自预案、专项实施方案和各自职责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九)纪律保障。应急预案一经启动,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必须迅速执行。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除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外,符合移送条件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九、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确保培训规范有序取得实效。

(三)预案演练。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一般情况下,可结合每年秋冬季第一次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开展预案演练。

十、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8年12月29日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沂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源政办字〔2018〕150号)同时废止。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中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预案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预案为准。

 

附件:1.沂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示意图

      2.沂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3.沂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附件1

 

       沂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示意图

 

 

附件2

       

沂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指 挥 长: 田晨光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指挥长:郑良宪  县委常委、副县长、沂源经济开发区

 党工委书记

 武光明  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县政府党组

  副书记

 张志东  县政府副县长

 王亚玮  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督察长

成    员:  王贵玉  沂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李民斌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高和成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陈立兵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宋传方  县发展改革局局长

 杜  强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李  林  县教育和体育局局长

 刘  峰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林业局局长

 孙洪成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朱西兵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张寿玉  县水利局局长

 高贵明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王文军  县应急局局长

          王  锋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县公安局副局长

 任  鸣  县融媒体中心主任、县广播电视台台长

 郭  栋  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局长

 蔡  洁  县财政局副局长

 杨旭飞  县交警大队大队长

 张之永  沂源公路事业服务中心主任

 李春德  县气象局局长

 马  金  县联通公司总经理

 吴茵凯  县移动公司总经理

 董瑞波  县电信公司总经理

 卞振华  县供电公司总经理

 张志叶  南麻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王利剑  历山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崔  强  南鲁山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李可成  鲁村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石运忠  大张庄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王世礼  燕崖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刘茜茜  中庄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解  月  西里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宗  浩  东里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孙万波  张家坡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张宗刚  石桥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李玉刚  悦庄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沂源经济

  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武光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郭栋、陈立兵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的日常工作。

 

附件3

沂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县委宣传部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宣传工作;负责组织报社、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单位,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准确向公众发布相应等级的预警、应急信息,并督导落实;根据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的安排,组织新闻发布会,由相关部门向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有关信息;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县政府办公室

配合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督导检查,确保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项指令的贯彻落实;根据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意见,对工作不到位或违反通知要求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提出追责问责建议;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县发展改革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落实应急响应情况下的能源和电力保障工作;参与督促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落实应采取停产限产措施的企业采取相应的措施;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县教育和体育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指导和督促各级教育机构做好健康防护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针对学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防与改善个人环境行为的环保知识普及教育;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参与督促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落实应采取停产限产措施的企业采取相应措施;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县财政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工作所需经费保障;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县自然资源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督导检查各镇、街道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时露天矿山开采、矿石破碎等作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督导相关施工工地按照“一厂一策”要求制定具体减排措施;负责监督和落实建成区建筑施工、市政工程、园林绿化、拆迁施工工地等扬尘污染控制工作,责令施工工地停工,督导检查各类施工工地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情况;负责督导检查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等应急响应措施落实;负责督促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落实建筑工地和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措施;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县交通运输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公共交通运力保障;负责县、乡道清扫和湿式保洁;负责配合县交警大队审查机动车限行方案并开展督导检查,查处职责范围内公路路面货物抛洒等违法行为;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县水利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督促落实水利工程的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县卫生健康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各级医疗机构落实有针对性的医疗救治工作,并督导检查;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人体健康影响的防病知识宣传;建立健全县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县应急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组织相关培训、演练工作;协助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的督导检查工作;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监督和落实园林绿化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工作,责令施工工地停工;负责禁止露天烧烤、焚烧生活垃圾、焚烧枯枝落叶等行为的督导落实;负责做好城区主要道路的清扫和冲洗保洁;负责依法查处违规上路行驶的渣土车;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县融媒体中心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指导和督促县电视台、县电台、掌上沂源、沂源通讯等主流媒体开辟快捷栏目,第一时间发布应急格式文本,实时公布环境空气质量信息;负责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措施的舆论宣传;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督导检查相关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要求制定具体的减排措施并严格落实;配合督导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落实企业停产、限产、错峰生产等应急响应措施;配合落实高排放机动车控制措施;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县交警大队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统筹全县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下车辆限行具体措施,保障公众出行顺利;负责制定高排放车辆禁行限行方案,并督查落实;负责依法查处改装改型、无牌无证、冒黑烟、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遗撒飘散载运物和违反禁令标志等交通违法行为。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七、沂源公路事业服务中心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国道、省道干线道路的清扫和重点路段湿式保洁;负责配合县交警大队审查机动车限行方案并开展督导检查,加大公路巡查力度,发现公路路面货物抛洒等违法行为,及时向相关执法部门报告;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八、县气象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提供有关气象预报预警的服务;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九、县供电公司

    协调配合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电力系统减排和电力保障工作;负责对有关企业或单位按要求落实限电、停电措施,并督导检查和落实;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县联通公司、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

利用本单位平台及时准确向公众发布相应等级的预警、应急信息;配合做好应急响应期间的健康防护提示、倡导性和强制性减排措施的发布,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知识的宣传和正确的舆论引导等工作;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

编制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督导辖区内相关工业企业、施工工地等按照“一厂一策”要求制定具体的减排措施;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环境空气污染应急处置工作,具体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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