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
标题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沂源县股权投资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文机关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源政办字〔2019〕68号
索引号
113703233130158447/2019-1830940
成文日期
2019-11-23
发文日期
2019-11-25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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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促进沂源县股权投资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源政办字〔2019〕6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关于促进沂源县股权投资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沂源县股权投资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全县股权投资产业发展,优化金融环境,引导民间资本转化为产业资本,丰富金融服务功能,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运用政府引导基金促进股权投资加快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4〕17号)和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源发〔2017〕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对象及条件
(一)适用对象
1.股权投资企业。本办法所指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沂源县境内设立、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企业。
股权投资企业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2.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在沂源县境内设立,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管理运作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
(二)适用条件
1.投资领域。以沂源县为投资重点,开展对未上市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投资领域应符合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产业中的初创期、成长期企业,与《沂源县县级政府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行业一致。
2.报备管理。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设立(完成工商注册之日)起15日内需向县金融证券工作服务中心进行报备;若报备资料发生变动的,应在发生变动15日内进行报备。
股权投资企业报备资料应详细包含以下内容:
(1)股权投资企业合伙协议;
(2)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营业执照;
(3)股权投资企业托管协议;
(4)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名单;
(5)对沂源企业投资项目协议和所投企业工商登记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
(6)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报备资料应详细包含以下内容:
(1)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
(2)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工商登记营业执照;
(3)对沂源企业投资项目协议和所投企业工商登记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
(4)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名单;
(5)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
二、扶持政策
(一)投资奖励
1.股权投资企业,给予直接股权投资额1%的奖励,最高限额400万元。(牵头单位:县金融证券工作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2.股权投资企业,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三年内进行直接股权投资额达1亿元的,给予其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50万元。(牵头单位:县金融证券工作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3.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通过其管理的外地股权投资企业,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三年内对我县企业直接股权投资额达5000万的,给予其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30万元。(牵头单位:县金融证券工作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二)办公用房补助
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凡入驻我县产业集聚区的,可按规定享受办公用房补助等各项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县金融证券工作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三)财政贡献奖励
股权投资企业自在沂源县产生财政贡献的当年起,可按其实际地方财政贡献每年给予80%的奖励。(牵头单位:县金融证券工作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四)高管政策
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高管团队可根据源发〔2017〕21号、源发〔2018〕3号文件,享受相应人才扶持政策。(牵头单位:县金融证券工作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县科技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搭建政府服务平台
(一)政府产业基金平台。设立沂源县产业基金(母基金)总规模40亿元,后续经规定程序审批逐步扩大。积极与股权投资机构开展合作,吸引社会资本、人才、技术等汇聚沂源,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沂源实体经济发展。
(二)推动股权投资与企业上市相结合。通过召开股权投资专题会议、推介会等形式,推动我县企业与股权投资企业对接、合作。鼓励股权投资企业与我县高成长性企业合作,推动企业上市或增发融资。对企业上市奖励方法,参照我县支持新旧动能转换的相关政策执行。
四、申报兑现程序
(一)企业申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申请享受本办法相关政策时,应在每年6月底前向县金融证券工作服务中心申报,并提交申请表及报备证明材料。报备证明材料包括高管财政贡献证明等材料。
(二)审核确认。申请享受的政策事项,由县金融证券工作服务中心会同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审核确认。
(三)手续办理。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凭确认文件,向有关部门办理政策兑现手续。
(四)资金拨付。审核确认的奖励、补助资金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兑现。奖励、补助资金下达前,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县财政局予以拨付到位。
五、附则
(一)已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未按照相关要求提交资料的,县金融证券工作服务中心有权取消备案,自取消之日起停止兑现本办法相关优惠政策,并有权要求备案企业返还之前已获得的奖励(减免、补助)资金。
(二)有以下情形的,取消企业享受政策资格:
1.出资违反《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
2.营运违反企业章程的;
3.出具虚假财务报表的;
4.对在沂源县企业直接股权投资情况存在弄虚作假的;
5.存在偷税漏税、虚开发票、非法集资等行为的;
6.发生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
(三)凡已通过县政府实行“一事一议”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
(四)企业在沂源县经营期限原则上不低于5年(企业章程规定经营期限低于5年并在沂源县清算注销的除外)。经营期限低于5年迁出沂源县须进行财政、税务清算,所享受的奖励(减免、补助)须全额退还县财政。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金融证券工作服务中心会同县财政局、县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沂源县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
附件
沂源县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
(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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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盖章)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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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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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奖励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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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申请奖励资金金额 |
人民币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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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奖励 计算依据 (证明附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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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金融证券工作服务 中心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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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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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表一式四份,县金融证券工作服务中心、县财政局、县税务局、沂源县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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