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国三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文机关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源政办字〔2020〕6号
索引号
113703233130158447/2020-1896469
成文日期
2020-02-29
发文日期
2020-03-02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其他
有效性
有效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源县国三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源政办字〔2020〕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沂源县国三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沂源县国三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环保政策,切实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管,加快淘汰国三营运柴油货车,持续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促进国三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鲁交运〔2019〕4号)、《淄博市国三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淄政办字〔2019〕101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加强监督执法等措施,促进全县国三营运柴油货车淘汰,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
二、工作原则
(一)分类引导,适当补贴。根据车型种类、车辆初次登记时间等分类引导和鼓励国三营运柴油货车及时淘汰,按照“早淘汰、多补贴,晚淘汰、少补贴”的原则,给予不同额度的资金补贴。
(二)管控结合,鼓励淘汰。采取区域禁行、严格监管、引导淘汰等措施,推进国三营运柴油货车及时淘汰;鼓励将提前报废车辆交由具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拆解;大力倡导购置性能稳定、安全可靠的新能源或纯电动车辆。
三、确认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补贴范围。凡在我县注册登记的国三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报废且符合条件的,给予适当补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补贴政策。
1.自本方案印发实施后转移至我县的;
2.距强制报废日期不足1年(含)或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
3.已享受国家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
4.由于自然原因、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
5.车主与申请人(单位)名称不一致的;
6.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等;
7.其他不符合补贴政策要求的。
(二)补贴实施时间和标准。2019年1月1日-2020年9月30日期间报废的国三营运柴油货车,按初次登记时间给予0.4万元-4万元不等的资金补贴。
(三)补贴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40%,县财政承担60%。具体工作由我县负责实施,县财政部门先行支付补贴资金,在完成淘汰任务后,由市财政部门按照我县实际支付资金的40%予以清算。
四、补贴资金申领流程
(一)车辆报废和注销。列入补贴范围内的国三营运柴油货车,车主自愿将报废车辆交给具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拆解,领取《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到县交警大队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证明》。
(二)补贴申请。车主(或委托代理人)根据补贴条件据实书面提交国三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贴申请,并将有关资料报送到沂源县国三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联合办公窗口(以下简称联合办公窗口,地点:县交通运输局办公楼412室)审核。
申领补贴资金需携带以下资料:
1.《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
2.车主为个人的,需提供车主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车主为单位的,需提供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与车主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或单位基本账户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需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车辆报废办理书面委托书原件、补贴申请办理书面委托书原件。
(三)资金核发。县交通运输、商务、交警、生态环境部门按职责审核相关信息,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联合办公窗口告知理由;符合条件的,自全部审核通过之日起,由县财政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补贴资金转入车主提供的与其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
五、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
(一)县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全县国三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贴政策落实;负责淘汰国三营运柴油货车《道路运输证》相关手续注销,并建立营运车报废档案;按职责做好营运车辆监管工作,对先行引导淘汰的车辆,严格车辆检验检测,不予办理年审及车辆转入手续,对年度污染物排放检测超标未予治理达标的,一律依法注销《道路运输证》。
(二)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负责做好淘汰车辆排放标准认定、车辆环保资料审核及环保信息数据汇总等工作;加强在车辆集中地对国三营运柴油货车的抽检力度,配合做好对道路行驶车辆的检测;对先行引导淘汰的车辆,不予办理尾气检测;向社会公告环保办公窗口地址、咨询电话等信息。
(三)县交警大队。负责提供经确认的包含车辆型号及车辆登记日期在内的全县国三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清单,划定区域禁行范围及相关宣传引导工作;按照执法职责和权限,采用自动监控系统和现场查纠相结合方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车辆;负责确定车辆类别、核定报废期限及报废原因,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手续,并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对先行引导淘汰的车辆,不予办理变更检验及转入登记。
(四)县财政局。负责财政补贴资金预算、筹集和发放并与市财政局做好对接工作。
(五)县商务局。负责监督管理报废车辆回收拆解企业,审核报废车辆回收信息,发放《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建立完善拆解车辆台账;指导督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采取各类便民服务措施,方便车主交车及办理补贴资金审核手续。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国三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贴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动员部署,细化推进措施,强化责任落实,规范操作程序,务求工作实效。要建立健全多部门组织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积极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实行联合办公。交通运输、财政、商务、交警、生态环境等部门设立联合办公窗口,安排人员入驻,并按部门职责及规定程序开展相关审核工作。县财政部门按照相关部门审核结果及时兑付资金,采取“一站式”服务方式提高补贴资金核发效率。
(三)严肃工作纪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坚决杜绝骗取补贴资金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四)强化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国三营运柴油货车污染防治及加快淘汰的重要意义,引导鼓励相关车主及单位及时淘汰国三营运柴油货车,大力提倡购置使用新能源或纯电动汽车,定期公开工作进展情况,维护广大市民的知情权,在全社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沂源县国三营运柴油货车统计表
2.淄博市国三营运柴油货车2019年淘汰补贴标准
3.淄博市国三营运柴油货车2020年淘汰补贴标准
附件1
沂源县国三营运柴油货车统计表
单位:辆
初次登记年限
车辆类型 |
2008年6月30日之前的 |
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 |
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 |
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 |
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
2012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 |
2014年7月1日之后的 |
小计 |
|
轻型 |
微(轻)型载货汽车 |
2 |
64 |
259 |
205 |
110 |
25 |
0 |
665 |
中型载货 汽车 |
0 |
35 |
87 |
29 |
21 |
3 |
0 |
175 |
|
重型载货汽车 |
0 |
25 |
170 |
101 |
56 |
50 |
0 |
402 |
|
合计 |
2 |
124 |
516 |
335 |
187 |
78 |
0 |
1242 |
附件2
淄博市国三营运柴油货车2019年淘汰补贴标准
单位:万元/辆
初次登记年限
车辆类型 |
2008年6月30日之前的 |
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 |
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 |
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 |
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
2012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 |
2014年7月1日之后的 |
|
轻型 |
微(轻)型载货汽车 |
0.5 |
0.6 |
0.7 |
0.8 |
0.9 |
1 |
1.2 |
中型载货汽车 |
0.8 |
0.96 |
1.12 |
1.28 |
1.44 |
1.6 |
1.92 |
|
重型载货汽车 |
1.6 |
1.76 |
1.92 |
2.08 |
2.24 |
3.2 |
4 |
附件3
淄博市国三营运柴油货车2020年淘汰补贴标准
单位:万元/辆
初次登记年限
车辆类型 |
2008年6月30日之前的 |
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 |
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 |
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 |
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
2012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 |
2014年7月1日之后的 |
|
轻型 |
微(轻)型载货汽车 |
0.4 |
0.48 |
0.56 |
0.64 |
0.72 |
0.8 |
0.88 |
中型载货汽车 |
0.56 |
0.64 |
0.72 |
0.88 |
0.96 |
1.04 |
1.28 |
|
重型载货汽车 |
1.28 |
1.44 |
1.52 |
1.68 |
1.76 |
2.56 |
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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